【颁布单位】: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号】:安府办发〔2009〕59号
【颁布日期】:2009-05-18
【实施日期】:2009-05-18
【标 题】:安顺市安全生产警示谈话制度[2009]
安府办发〔2009〕59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政府和企业两个主体责任,实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安全生产警示谈话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安顺市安全生产警示谈话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政府和企业两个主体责任,实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警示谈话制度是指就有关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约请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谈话的制度。
第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年度内所在县区、所在行业发生2次较大事故(非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按5人以上计),所在企业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对所在地区、所在行业存在的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储存、非法运输、非法建设等违法行为打击不力,导致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一个月内连续发生同类生产安全伤亡事故,且死亡人数合计超过控制考核指标进度的。
(五)年度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考核指标的。
(六)对国家、省、市公告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七)因组织领导、措施不力,未按时完成国家、省、市部署的安全生产重大专项任务的。
(八)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经举报查实的。
(九)存在区域性安全隐患,未开展集中专项整治或无相应措施的。
(十)有恶劣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对有关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的约谈,由市安委办(市安监局)提出,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约谈主持人进行约谈。
约谈对象为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时,由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安监局组成约谈小组,可以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和市人民检察院参加。约谈对象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时,由市监察局、市安监局、市委企业工委和市国资公司组成约谈小组,可以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和市人民检察院参加。
第五条 约谈以座谈会的形式进行。约谈前,由市安委办(市安监局)书面通知被约谈人,告知约谈时间、约谈地点和约谈内容,被约谈人应按时参加约谈。
第六条 约谈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约谈主持人向被约谈人指出其所在地区、行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被约谈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进行陈述。
(三)约谈小组成员就有关所辖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情况提出询问,被约谈人应实事求是回答所提询问。
(四)约谈主持人或约谈小组成员向被约谈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五)形成约谈会会议纪要。
第七条 被约谈单位根据约谈会提出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措施,并在完成整改后的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参加约谈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并抄送市人大、市政协和市人民检察院。
第八条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对约谈会提出的要求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安委办予以通报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情况纳入当年政绩(业绩)考核内容,并对其所在地区、所在部门当年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第九条 约谈后,因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从重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谈话制度不代替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制度建立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警示谈话制度。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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