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梅市安监局
【发 文 号】:梅市安监〔2011〕23号
【颁布日期】:2011-3-4
【实施日期】:2011-3-4
【标 题】:梅州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五级评定程序
梅市安监〔2011〕23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五级评定程序》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广东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定办法(试行)》及其它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梅州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五级评定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将本评定程序转发给管辖区内各矿山企业。
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申请表
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
梅州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五级评定程序
为了规范和做好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根据《广东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定办法(试行)》及其它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评定程序。
一、非煤矿山企业自评。企业成立自评组织机构,应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开发的评定软件自评确定相应等级,编制安全标准化自评报告。
二、非煤矿山企业外部考评。企业按照自身类别和自评等级(五级),自主选择符合规定条件的考评机构进行外部考评。考评机构出具考评报告及推荐意见。
三、非煤矿山企业提出申请。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索取、在省安全监管局网站上下载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申请表,按规定要求填写,向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初评申请。
四、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初评。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企业提交的评定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评定材料的齐全性、有效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并对企业建立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进行检查,于申请表内签署具体的初评意见。
五、市安全监管部门评定。经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初评后,企业持下列材料直接上报市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管一科。
1.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企业申请表;
2.企业自评报告;
3.考评机构出具的考评报告及推荐意见。
4.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初评意见。
(一)安全监管一科受理。安全监管一科收到企业的评定材料后,按照有关要求对评定材料初步审查,对评定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评定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企业并说明理由。
(二)安全监管一科审核。安全监管一科接到企业提交的评定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评定材料的齐全性、有效性和符合性以及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签署的初评意见进行审核,必要时到现场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于审核表内签署具体的审核意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企业并说明理由。
(三)市安全监管局分管领导审批。局领导自收到报批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请企业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五级的决定。
(四)安全监管一科进行公告。对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五级的申请企业,由安全监管一科进行公告。
(五)市安全监管局颁证授匾。对已认定安全生产标准化五级的企业,公告期满由市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企业颁发标准化证书匾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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