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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2010]

【颁布单位】:广东海事局

【发 文 号】:粤海事通〔2010〕7号

【颁布日期】:2010-01-07

【实施日期】:2010-04-01

【标  题】: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2010]

  关于印发《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的通知

各直(附)属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试行)》(粤海事通〔2002〕37号)同时废止。

  广 东 海 事 局

  二○一○年一月七日

  主题词:海事 航行 规定 通知

  抄送:部海事局,各有关单位

  广东海事局办公室 2010年1月12日印发

  校对人:黄昭伟 (共印270份)

  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珠江口水域交通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和人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珠江口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其他有关单位与人员。

  珠江口水域是指珠江口21°48′00.0″N纬度线以北,113°07′00.0″E经度线以东,114°20′00.0″E经度线以西和黄埔水道113°25′36.0″E经度线以东,铁桩水道113°28′00.0″E经度线以东的广东海事局管辖水域范围。

  第三条 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驾驶台值班

  遇有下列情况,船长应当在驾驶台值班,必要时应当直接指挥船舶:

  (一)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时;

  (二)航行中能见度不良或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时;

  (三)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

  第五条 富裕水深

  (一)船舶应保留足够的富裕水深;

  (二)在马友石灯船至南沙港区(广州港出海航道41号灯浮)之间水域航行时,船舶保留的富裕水深应不小于吃水的12%;在南沙港区以北水域航行时,船舶保留的富裕水深应不小于吃水的10%。

  第六条 主航道航行

  (一)船舶在主航道航行时,只要安全可行,应尽量靠近本船右舷的航道外缘行驶。

  (二)船舶因靠泊或离开码头、锚地、系船浮筒等不能遵守前项规定行驶时,应密切注意周围环境,谨慎驾驶,主动避让,不应妨碍顺航道航行船舶的正常航行。

  (三)吃水3米以下的船舶,应在小路推荐航路或主航道一侧的灯浮连线20米外或航道边线50米外水域行驶,不应妨碍主航道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

  (四)吃水3-5米的船舶可使用主航道,但不应妨碍主航道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当遇有限于吃水的船舶驶近时应主动避让,及早驶离至本船右舷一侧的航道边线50米外或灯浮连线20米外的水域行驶。

  第七条 交叉相遇

  两艘船舶(机动船)在下列交汇水域交叉相遇有构成碰撞危险时,有他船在本船右舷的船舶应给他船让路,他船应协助避让:

  (一)大濠洲航道与铁桩航道;

  (二)赤沙航道与新沙航道;

  (三)莲花山东航道、莲花山西航道与坭洲头航道;

  (四)粤海小虎油库航道与大虎航道;

  (五)珠江电厂航道与川鼻航道;

  (六)伶仃航道、川鼻航道与矾石水道;

  (七)伶仃航道与铜鼓航道;

  (八)水道河口与主航道。

  第八条 横越

  船舶横越航道时,应主动避让顺航道航行船舶;船舶在横越航道前,应观察周围环境,确认无碍他船航行时,方可横越航道,并在横越前鸣放一长声,以引起他船注意。

  第九条 追越

  禁止船舶在黄埔航道、大濠洲航道、莲花山东航道、莲花山西航道以及各航道转弯处、桥区水域追越他船。

  第十条 掉头

  他船与掉头区内掉头的船舶会遇时,应主动避让掉头船舶;正在掉头的船舶应当注意周围环境。

  船舶在掉头区以外的水域掉头时,应当注意周围环境,不得妨碍他船的正常航行。

  第十一条 速度限制

  (一)船舶进入主航道应使用港内速度,在马友石灯船至南沙港区之间水域航行时,航速应控制在15节以下;在南沙港区以北水域航行时,航速应控制在12节以下;

  (二)船舶航经航道弯曲地段、交通密度区、桥孔、船坞、船舶装卸区、施工区、渡轮码头或满载小船时,应当慢速通过,以策安全。

  第十二条 能见度不良

  (一)能见度不良时,船舶应当备车、备锚,谨慎驾驶,控制航速,使用助航仪器,加强了望,并注意与附近行驶船舶联系,按章鸣放雾号;

  (二)能见度小于2000米时,桂山引航锚地至舢舨洲水域,船舶应将航速控制在10节以下;舢舨洲至黄埔水域,船舶应将航速控制在8节以下;

  (三)能见度小于1000米时,禁止500总吨以上船舶离开码头、锚地或系船浮筒航行;能见度小于500米时,禁止500总吨以下船舶离开码头、锚地或系船浮筒航行;

  (四)能见度低于前项禁航距离时,在航船舶应当特别谨慎,若当时环境允许,可选择驶离航道或航道转弯处,就近选择水域停泊,按规定显示声光信号,并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锚泊

  (一)船舶、设施应在规定的锚地水域内锚泊;

  (二)禁止船舶、设施在航道、港池、掉头区、设有水下电缆、管线等专用标志的水域内锚泊。

  第十四条 拖带

  (一)船舶拖带他船或设施时,应具备不低于5节的航行速度,并有避让他船的能力;

  (二)拖带长度200米以上或拖带宽度40米以上的船队,应向主管机关申报,并按要求采取必要的航行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 试航、测速和校正罗经

  (一)船舶试航、测速或校正罗经前,应向主管机关报告,并在核准的区域内进行;

  (二)试航、测速和校正罗经的船舶不得妨碍他船的正常航行。

  第十六条 避风

  强风、台风期间,船舶、设施应加强收集气象信息,及时采取避风措施,并遵守相关规定和规程。

  第十七条 报告

  (一)船舶应在规定的频道上守听甚高频无线电话;

  (二)进入VTS区域的船舶应遵守船舶报告制度;

  (三)船舶发生故障、事故或其他意外情况,应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三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高速船

  第十八条 高速船航行

  (一)高速船与他船会遇时,应主动避让他船;两艘高速船

  会遇时,应按《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定进行避让;

  (二)高速船在八塘尾以北水域航行时,应将航速控制在20节以下;

  (三)高速船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夜航。

  第十九条 限速豁免

  高速船可免受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二项的限速约束。

  第二节 交通管制区

  第二十条 交通管制区范围

  在珠江口水域22°36′05.4″N,113°42′24.1″E;22°36′08.1″N,113°42′33.0″E两点连线至23°01′00.0″N纬度线的范围内设置交通管制区。

  第二十一条 交通管制

  (一)进入交通管制区的船舶,应服从主管机关的交通组织和指挥;

  (二)禁止船舶在莲花山西航道66号、67号灯浮至68号、69号灯浮和72号、73号灯浮至74号灯浮、大濠洲航道以及航道各转弯处会船;在上述水域两船相遇时,逆水船应等候,让顺水船先通过;平潮时,出口船应让进口船先通过。

  第二十二条 小船推荐航路

  船舶在小船推荐航路航行时,只要安全可行,应尽量靠近本

  船右舷的航路外缘行驶。

  第二十三条 横越区范围

  在交通管制区范围内,设立船舶横越区,以横越标(专用标,

  莫(Z)黄12秒)标示界线:

  (一)1号横越区:1号横越标(22°43′56.4″N,113°39′36.0″E)与4号横越标(22°45′39.4″N,113°38′15.0″E)之间,约为2海里长的主航道范围;

  (二)2号横越区:1号横越标(22°51′16.4″N,113°34′28.0″E)与4号横越标(22°58′05.2″N,113°32′24.0″E)、5号横越标(22°57′56.4″N,113°32′04.0″E)、6号横越标(22°57′52.4″N,113°31′57.0″E)三点连线之间,约为6.5海里长的主航道范围。

  第二十四条 横越区航行

  (一)在交通管制区内,船舶如需横越主航道,应当在横越区内通过;

  (二)船舶在横越区内横越主航道时,应采取措施避让顺航道航行船舶,横越前鸣一长声,确认无碍他船航行时方可横越;

  (三)顺航道航行船舶在通过横越区时,应谨慎驾驶,加强了望,并将航速控制在10节以下;

  (四)顺航道航行船舶发现他船横越航道妨碍航行时,应主动鸣放声号,夜间可采取灯光照射等措施;

  (五)在1号横越区内,禁止顺航道航行船舶追越他船;在

  2号横越区内,顺航道航行船舶应尽量避免追越他船。

  第二十五条 警戒区范围

  在交通管制区范围内,在威远角、大虎、莲花山和东江口水域小船推荐航路与主航道交汇处设立四个警戒区:

  (一)第四警戒区(威远角):

  (1)22°48′29.0″N,113°36′25.0″E;

  (2)22°48′36.0″N,113°36′37.5″E;

  (3)22°47′44.5″N,113°36′53.0″E;

  (4)22°47′52.0″N,113°37′07.0″E;

  (5)22°47′58.0″N,113°36′59.0″E。

  (二)第五警戒区(大虎):

  (1)22°51′37.0″N,113°33′53.0″E;

  (2)22°51′37.0″N,113°34′08.0″E;

  (3)22°51′17.0″N,113°34′24.0″E;

  (4)22°51′17.0″N,113°34′08.0″E。

  (三)第六警戒区(莲花山):

  (1)22°57′19.0″N,113°32′09.0″E;

  (2)22°57′19.0″N,113°32′28.0″E;

  (3)22°56′09.0″N,113°32′38.0″E;

  (4)22°56′14.0″N,113°32′56.0″E。

  (四)第七警戒区(东江口)

  (1)22°02′36.0″N,113°30′17.0″E;

  (2)22°02′36.0″N,113°30′40.0″E;

  (3)23°01′00.0″N,113°30′46.0″E;

  (4)23°01′00.0″N,113°31′31.0″E。

  第二十六条 警戒区航行

  船舶在警戒区内航行时,应当特别谨慎,加强了望,注意避

  让。

  第二十七条 渡轮穿越区范围

  虎门汽车渡轮1、2号灯浮连线上、下游各100米范围内为渡轮穿越区。

  虎门渡轮1号灯浮位置:22°48′43.8″N,113°35′56.2″E

  虎门渡轮2号灯浮位置:22°48′58.9″N,113°36′10.2″E

  第二十八条 渡轮穿越区航行

  (一)每艘渡轮应配备两台甚高频无线电话机,在航时应同时在8、9频道上守听,注意与过往船舶联系;

  (二)渡轮在航时,日间应在桅杆横桁的一侧悬挂首尾向桔黄色双箭头号型一个,夜间在桅杆横桁两端显示绿色环照灯的一盏;

  (三)渡轮穿越大虎航道时,应将虎门渡轮1、2号灯浮置于本船左舷,并尽可能与航道的船舶总流向成直角穿越;

  (四)渡轮在穿越主航道前,一旦发现沿主航道航行的进口船抵达或驶过55号灯浮,出口船抵达或驶过猪头咀(大虎岛东

  咀),应在虎门渡轮1、2号灯浮外等侯,待上述船舶驶过穿越区

  后,方可穿越;

  (五)航经渡轮穿越区的船舶,应当谨慎驾驶,必要时应用甚高频无线电话与穿越渡轮保持联系;

  (六)禁止船舶在渡轮穿越区内追越他船;

  (七)禁止船舶在渡轮穿越区内锚泊或进行挖沙、捕捞、养殖等有碍航行安全的行为。

  第三节 其他航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船舶定线制

  船舶在定线制水域航行时,应遵守定线制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港口航行规定

  珠江口水域各港口有其他航行规定的,按其他航行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用语定义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

  (二)“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

  (三)“能见度不良”是指任何由于雾、霾、下雪、暴风雨、沙暴或任何其他类似原因而使能见度受到限制的情况;

  (四)“高速船”是指设计静水时速在沿海水域为25海里及

  以上,在内河通航水域为35公里及以上的各类船舶;

  (五)“主航道”是指榕树头航道、伶仃航道、川鼻航道、大虎航道、坭洲头航道、莲花山东航道或莲花山西航道;

  (六)“小船推荐航路”是指设置在交通管制区部分主航道

  外侧,以沿岸通航标志(柱形构造,白蓝白,菱形望板,蓝色闪光)

  标示边界,可供吃水3米以下船舶航行的航路;

  (七)“限于吃水的船舶”是指由于吃水与可用水深的关系,致使其偏离所驶航向的能力严重地受到限制的机动船;

  (八)“水道河口”是指横门水道、龙穴南水道、凫洲水道、太平河、浮莲岗水道、沙田河、淡水河、麻涌河、东江口等与珠江口主河道相交汇的河口;

  (九)“航速”是指船舶航行时的对地速度;

  (十)本规定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未列事项

  本规定未列事项,按照《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解释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施行

  (一)本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以往制定的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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