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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旅游安全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

【发 文 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和财物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境内从事旅游经营的旅行杜、旅游景点(区)、公园、游乐园、宾馆、酒店、旅游车船公司、海滩泳场、海滨综合性度假场所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统一指导,分级管理,以基层企业为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管理。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旅游安全管理委员会,协调全市的旅游安全工作,参与或组织处理重大旅游事故或特别重大旅游事故。 市、县旅游管理部门是本地区旅游单位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公安、消防、卫生、工商、劳动、交通、港监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 共同做好本市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旅游经营单位均须设立旅游安全管理机构,遵守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做好消防、治安、卫生、防疫、安全行车(船)等工作。
宾馆、旅馆、酒店必须为住店宾客投公众责任保险, 但不得另向住店宾客收取此项保险费用。
第二章 旅游安全管理
第六条 各旅游经营单位,包括景点(区)、公园、游乐园、海滩泳场、海滨度假旅游场所、旅馆、 旅游车船公司等必须接受当地旅游管理部门关于旅游安全设施、措施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点,包括人造景观、公园、游乐园、综合性旅游度假场所、海滨游泳、冲浪设施等除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外, 还必须经当地检查验收标准按国家及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旅行社不得组团到本市未开放或未开发地区旅游。
第九条 旅游安全实行旅游经营单位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各项旅游安全管理法规,定期对职工进行旅游安全管理法规、 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二)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岗位责任制,定期检查、落实;
(三)制定处理旅游事故的方案;
(四)旅游事故发生后,按规定及时、准确向上级部门报告;
(五)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管理档案,定期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汇报旅游安全情况。
第三章 旅游事故的处理
第十条 凡在旅游饭店、旅游景点(区)、游乐园、海滨旅游场等旅行场所发生的涉及旅游者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的;或由旅行社(公司)接待的旅游者在旅为旅游事故。
旅游事故的处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广东省的有关规定。
法律、法规已规定事故处理主管部门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发生事故的经营单位应把事故情况及处理结果抄送同级旅游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发生重大旅游事故的,除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事故处理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外,旅游管理部门也应参与处理。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二条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法规,安全法规、知识教育普及、 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的;
(二)协助事故发生单位进行救援,避免重大损失,贡献显著;
(三)其它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
第十三条 旅游安全方面有下列突出事迹之一的个人,由本单位或旅游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模范学习和遵守有关旅游安全管理法规制度的;
(二)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三)事故发生后,抢救国家财产和旅游者人身财物贡献显著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事故调查组可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对已发生的旅游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组查询, 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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