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发 文 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
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转省劳动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
矿山安全法意见的通知
1993年4月5日 粤府[1993]5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劳动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
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
矿山安全法》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业经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五月一日起正式实施。该法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关于劳动安全的法律,它直接关系到矿山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保障我省采矿工业的健康发展。贯彻好《矿山安全法》意义重大。
近年来,我省采矿业发展较快,现有持证开采各类矿山企业一万五千一百一十一个,其中中央、省属大型矿山七个,省属中型矿山十个,乡镇煤矿(含私营、个体,下同)四千二百三十五个,乡镇采石场七千九百零七个,其它矿山二千八百六十九个。但是部分矿山的安全问题还比较严重,仅去年全省矿山共发生伤亡事故二百九十四宗,死亡三百八十四人,分别比上年上升了3.12%和13.7%,其中死亡人数约占全省工矿企业死亡人数的40%。大中型国有矿山企业安全状况虽持续好转,但安全生产难度增大。安全生产条件有待进一步改善;乡镇煤矿经过整顿,安全状况有明显好转,但安全条件与国家要求差距尚大,隐患仍十分严重。采石场安全问题十分突出,已成为严重阻碍我省矿山安全状况好转的关键问题;其他类别乡镇矿山安全状况亦不容乐观。九二年除有色金属矿山事故发生率略有下降外,其他(如冶金、化学)等乡镇矿山均有不同程度的上升。
目前矿山的安全状况已严重地制约着采矿业的进一步发展。安全状况不好的根本原因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为此,我们必须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矿山安全法》,现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应做好《矿山安全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各级领导应把学习宣传《矿山安全法》列入工作日程,并作为普法教育重要内容,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活动,通过广泛深入宣传,使《矿山安全法》在全社会,尤其是在各矿山企业中家喻户晓,使大家都能知法、守法、执法,把依法办事变为自觉行动,为《矿山安全法》正式实施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为配合今年四月份全国开展的《矿山安全法》宣传月活动,四月份由省劳动局牵头组织省直有关单位联合举行宣传月活动,各市、县亦应采取相应措施,使全省上下掀起一个学习宣传《矿山安全法》的高潮。请各新闻单位予以大力支持。
二、 着手制订广东省实施《矿山安全法》办法(或细则)。由于《矿山安全法》是一部大法,原则性规定较多,可操作性不强,省将根据《矿山安全法》的原则,研究制订实施办法(细则),使《矿山安全法》在我省得到更有效的实施。
三、 各级人民政府,尤其是乡镇政府,要切实负起本辖区内乡镇矿山的安全管理责任,认真履行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领导职责,在学习宣传《矿山安全法》过程中,应联系本地实际,确定本地区矿山安全工作的重点。韶关、梅州、清远三市应着重抓好乡镇煤矿整顿成果的巩固,要认真贯彻落实最近国务院批转劳动部等部门《关于制止小煤矿乱挖滥采,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2号),采取坚决措施取缔无证小矿,确保国有大矿正常安全生产。各产煤市应对本地区前段整顿工作进行认真的总结,尽快解决遗留问题,对尚未完成整顿工作的县应限期完成,逾期尚不完成的,应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珠江三角洲及沿海地区应把重点放在抓好采石场安全工作上,立即开展以县为单位的清理整顿工作,坚决取缔无证开采。安全条件恶劣的采石场,对持证开采,但达不到安全要求的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应吊销证照予以关闭。
四、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矿山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好《矿山安全法》赋予的各项管理责任,依法严格管理,改变作风,深入现场,协助、指导矿山企业搞好安全管理工作;矿管部门要严把审批发证关;公安部门要把好火工爆破物品发放关。今后,哪个部门把关不严酿成事故的,就要追究那个部门的责任。
五、 矿山企业要按《矿山安全法》规定,加强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结合学习《矿山安全法》,边学习边整改,消除隐患,采取一切可行措施,保证做到安全生产。
六、 各级劳动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自身建设,提高队伍素质,依法对矿山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做好事故查处工作。
七、 各地、各部门在贯彻落实《矿山安全法》的同时,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广东省露天矿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加快改善我省矿山的安全生产状况步伐。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广东省劳动局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