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发 文 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
【法规分类号】D462033200402
【标题】深圳市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行为监督检查办法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深圳市交通局
【颁布日期】2004.03.01
【实施日期】2004.03.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交通
【文号】深交(2004)251号
【题注】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道路客运企业(以下简称客运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经营,为市民提供安全、方便、稳定的客运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交通局对本市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监督检查遵循依法、公正和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对客运企业监督检查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对检查结果分别按绿色(优秀)、黄色(基本合格)和红色(不合格)三种颜色进行记录(以上三种颜色的记录卡通称为“三卡”)。对检查结果为合格的企业不以颜色记录。
“三卡”记录的结果将作为对客运企业进行资质认定、评优评先、市场资源配置和确定监督检查方式的重要依据(以上通称为“四挂钩”)。
第五条 监督检查机关通过监督检查发现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尚未受到依法处理的,应当依照法定职权依法处理,或者移送有关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监督检查机关通过监督检查发现企业有违反行业规范行为,有关行业组织尚未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的,应当建议有关行业组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 监督检查机关、任务和方式
第六条 监督检查由市交通局专业管理分局或者区交通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运政监督分局予以协助。
市交通局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社会知名人士、乘客代表担任社会监督员,协助监督检查机关开展监督检查活动。
必要时,监督检查机关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就专业技术问题依法进行检验、检测。
第七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客运企业及其驾驶员(以下简称企业)以下行为:
(一)遵守交通安全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客运管理秩序的行为;
(三)遵守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遵守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六)遵守劳动关系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遵守行业经营规范的行为。
第八条 监督检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依法要求企业提供有关资料;
(二)依法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
(三)受理乘客及公众投诉;
(四)向有关执法机关查询企业违法行为记录;
(五)聘请专业机构依法对运营车辆及有关设备进行检验、检测;
(六)聘请社会监督员提供有关情况;
(七)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检查。
第三章 监督检查记录
第九条 市交通局各专业分局或区交通局开展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将整理汇总的情况送市交通局信息中心在互联网公布,供公众查询。监督检查人员签署的监督检查原件存档备查。
法律、法规、规章对专业检测、检验的记录及检验检测人员的签字要求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市交通局信息中心对监督检查的结果进行统计,并依照本办法附件规定的标准进行量化管理。
第十一条 红色记录卡有效期为6个月。6个月内无新的违法记录,或者虽有违法记录但情节轻微不足以记录为红色的,自第7个月起自动记录为黄色。
黄色记录卡有效期为3个月。3个月内无新的违法记录,或者虽有违法记录但情节轻微不足以记录为黄色的,自第4个月起取消黄色记录卡。
绿色记录卡无固定期限,直至企业出现违法记录,不符合绿色记录卡条件时止。
第十二条 记录卡每月更新一次。
第十三条 企业对监督检查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市交通局指定的监督检查机构、信息中心以外的机构申诉,由该机构负责核实。
第四章 监督检查记录的运用
第十四条 市交通局组织有关行业评比活动时,年内记录卡为红色(或者曾经为红色)的企业,不得作为优秀或者先进称号的候选单位;对年内记录卡为黄色(或者曾经为黄色)的企业拟授予优秀或者先进称号的,从严进行审查。
其他行政主管机关、交通行业组织组织有关行业评比活动时,市交通局将建议取消年内记录卡为红色(或者曾经为红色)的企业的优秀或者先进称号的候选单位资格,并建议对年内记录卡为黄色(或者曾经为黄色)的企业拟授予优秀或者先进称号的,从严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市交通局依法审查企业的资质认定申请时,对年内记录卡为红色和黄色的企业,从严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市交通局依法组织公共交通线路投放招标、出租车和其他公共资源配置的公开招标活动时,通过招标文书规定不受理当年记录卡为红色(或者曾经为红色)的企业的报名申请。
当年记录卡为黄色(或者曾经为黄色)的企业可以提出前款所列有关申请,但有关部门应当从严审查。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重点加强对当年记录卡为红色(或者曾经为红色)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当企业记录卡为红色时,监督检查部门至少每一个月应当针对企业存在的问题组织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企业记录卡为黄色的,在记录期间内监督检查机关至少应当针对企业存在的问题组织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企业记录卡为绿色的,除依法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外,期间免予例行监督检查。
对于无颜色记录卡的企业的监督检查,由监督检查机关依法组织。
第十八条 企业记录卡为绿色的,期间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业务时可享受大企业“直通车”服务,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预约有关机构提供上门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本市道路货物运输和运输服务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实行。
附表:深圳市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行为监督检查记录卡对应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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