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发 文 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经贸委、省公安厅、
省交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湘安监管一[2003]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为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秩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在2003年12月31日前到省
化学品登记办公室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二、拟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先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到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理危险化学品批准证书,再到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拟在市(州)、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先在市(州)、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到市、州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品批准证书,再到市(州)、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新建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到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理危险化学品批准证书。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改建、扩建的,必须按新建单位报批。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取得国家质检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方可开工生产。
三、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和在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及成品油、运输工具用液化气(包括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经营单位,应先取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方能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先取得市、州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方能在所在地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取得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同时可以经营乙种危险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和生产、科研、医疗等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取得所在地市、州公安局颁发的剧毒品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到运入地的市、州公安局办理剧毒品准购证。
四、成品油经营单位应先取得省级以上经贸部门颁发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方能到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各成品油经营单位必须在2003年9月30日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省级以上经贸部门应吊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则责令其变更经营范围或依法予以处罚。
五、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包括用于盛装危险化学品的桶、罐、瓶、箱、袋等)、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的专业生产单位,应先取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定点证书,方可生产。
其产品应经省质监部门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容器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压力容器应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对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证书的生产单位,质监部门不得颁发或换发生产许可证或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由质监部门授权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检验检测机构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报告至少保存两年。
质监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单位不得为使用非定点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危险货物业主办理运输。
六、危险化学品运输和运输单位、托运人单位应按规定分别取得交通部门、铁路运输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
通过铁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进行运输;通过道路、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承运;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还须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剧毒品购买凭证或剧毒品准购证到运输目的地的县(市、区)公安局办理公路运输通行证,方可运输。通过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还应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申报手续,严禁利用水路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七、已取得其他部门颁发的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2003年9月30日前,到省、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重新换发甲、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单位应在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定点证书。逾期未办证或未换证,且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处罚。
八、每季度末10日内,省、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分别将本辖区内已取得危险化学品批准证书、经营许可证、登记证书、生产许可证和包装物、容器定点证书的生产、储存和经营单位通报给同级经贸、公安、交通、工商和铁路部门。
九、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剧毒化学品日常监督检查,县(市、区)公安局负责督促辖区内所有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单位在办理许可、登记后,30天内填报《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备案登记表》,建立规范的销售、购买、使用登记制度,严格剧毒化学品的流向管理。
剧毒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将储存数量、地点、人员变动情况,每季度末10 Et内到公安机关核对一次或备案。
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和包装物、容器生产单位,应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机构要按规定出具评价报告,并承担法律责任。
十一、违反本意见规定,依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予以处罚。
二00三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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