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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93 ③

【颁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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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标  题】:

第四章 总平面布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4.1.1 总平面布置,应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工业企业的性质、规模、生产流程、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以及防火、安全、卫生、施工及检修等要求,结合场地自然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第4.1.2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符合生产流程、操作要求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应联合多层布置;

  二、按功能分区,合理地确定通道宽度;

  三、厂区、功能分区及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形宜规整;

  四、功能分区内各项设施的布置,应紧凑、合理。

  第4.1.3 总平面布置的预留发展用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分期建设的工业企业,近远期工程应统一规划。近期工程应集中、紧凑、合理布置,并应与远期工程合理衔接。

  二、远期工程用地宜预留在厂区外,只有当近、远期工程建设施工期间隔很短,或远期工程和近期工程在生产工艺、运输要求等方面密切联系不宜分开时,方可预留在厂区内。其预留发展用地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第4.1.4 厂区的通道宽度,应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一、通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及露天设施对防火、安全与卫生间距的要求;

  二、铁路、道路与带式输送机通廊等工业运输线路的布置要求;

  三、各种工程管线的布置要求;

  四、绿化布置的要求;

  五、施工、安装与检修的要求;

  六、竖向设计的要求;

  七、预留发展用地的要求。

  第4.1.5 总平面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地势、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合理地布置建筑物、构筑物和有关设施,并应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和基础工程费用。

  当厂区地形坡度较大时,建筑物、构筑物的长轴宜顺等高线布置,并应结合竖向设计,为物料采用自流管道及高站台、低货位等设施创造条件。

  第4.1.6 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当地气象条件,使建筑物具有良好的朝向、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高温、热加工、有特殊要求和人员较多的建筑物,应避免西晒。

  第4.1.7 总平面布置,应防止有害气体、烟、雾、粉尘、强烈振动和高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危害。

  第4.1.8 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地组织货流和人流。

  第4.1.9 总平面布置应使建筑群体的平面布置与空间景观相协调,并应结合城镇规划及厂区绿化,提高环境质量,创造良好的生产条件和整洁的工作环境。

第二节 生产设施

  第4.2.1 大型建筑物、构筑物,重型设备和生产装置等,应布置在土质均匀、地基承载力较大的地段;对较大、较深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宜布置在地下水位较低的填方地段。

  第4.2.2 要求洁净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大气含尘浓度较低、环境清洁、人流货流不穿越或少穿越的地段,并应位于散发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的污染源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洁净厂房的布置,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4.2.3 产生高温、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地势开阔、通风条件良好的地段,并应避免采用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布置形式。产生高温的生产设施的长轴,宜与夏季盛行风向垂直或呈不小于45°交角布置。

  第4.2.4 产生强烈振动的生产设施,应避开对防振要求较高的建筑物、构筑物布置,其与有防振要求较高的仪器、设备的防振间距应符合表4.2.4-1的规定。精密仪器、设备的允许振动速度与频率及允许振幅的关系应符合表4.2.4-2的规定。

  防振间距(m)            表4.2.4-1

振源

量级

允许振动速度(mm/s)

单位

量值

0.05

0.10

0.20

0.50

1.00

1.50

2.00

2.50

3.00

锻锤

t

≤1

145

120

100

75

55

45

35

30

30

2

215

195

175

150

135

125

115

110

105

3

230

205

185

160

140

130

120

115

110

落锤

t·m

60

140

120

105

85

70

60

55

50

45

120

145

130

115

90

80

70

60

60

55

180

150

135

115

95

80

70

65

60

55

活塞式空气压缩机

min

≤10

40

30

25

20

15

10

10

5

5

2040

60

40

35

30

20

15

10

5

5

60100

100

80

60

50

40

30

20

10

5

透平式空气压缩机

1000 /h制氧机

/h

55000

90

75

60

40

30

20

15

15

10

26000 /h制氧机

155000

145

125

105

80

60

50

45

35

35

火车

标准轨距铁路

km/h

≤10

90

75

60

40

25

20

15

10

10

2030

95

80

60

45

30

20

15

15

10

50左右

140

120

95

70

50

35

30

25

20

汽车

沥青路面

15t载重汽车

km/h

≤10

55

40

30

15

10

5

5

5

5

2030

80

60

45

25

15

10

5

5

5

25t载重汽车

km/h

35

155

135

115

95

75

65

60

55

50

35t载重汽车

km/h

30

135

115

100

75

60

50

40

35

35

80t牵引车

km/h

12

145

125

105

80

60

50

45

40

35

混凝土路面

15t载重汽车

km/h

≤10

65

50

35

20

10

5

5

5

5

2030

90

70

55

40

25

20

15

15

10

水爆清砂

t/

25

130

110

85

60

45

35

30

25

20

20

210

185

160

130

105

95

85

80

75


  注:表列间距,锻锤、落锤及空气压缩机均自振源基座中心算起;铁路自中心线算起;道路为城市型时,自路面边缘算起,为公路型时,自路肩边缘算起;水爆清砂自水池边缘算起;有防振要求的仪器、设备自其中心算起;

    表列数值系波能量吸收系数为0.04/m湿的砂类土、粉质土和可塑的粘质土的防振间距。当上述土壤的波能量吸收系数小于或大于0.04/m时,其防振间距应适当增加或减少;

    地质条件复杂或为表列振源外的其它大型振动设备时,其防振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的公式计算或按实测资料确定;

    当采取防振措施后,其防振间距,可不受本表限制。

  精密仪器、设备的允许振动速度与频率及允许振幅的关系     表4.2.42

5

10

15

20

25

30

35

40

0.05

1.60

0.80

0.53

0.40

0.32

0.27

0.23

0.20

0.10

3.18

1.59

1.06

0.80

0.64

0.54

0.46

0.40

0.20

6.37

3.18

2.16

1.60

1.28

1.08

0.92

0.80

0.50

16.00

8.00

5.30

4.00

3.20

2.70

2.30

2.00

1.00

32.00

16.00

10.60

8.00

6.40

5.40

4.60

3.98

1.50

47.75

23.87

15.90

11.90

9.60

7.96

6.82

5.96

2.00

63.66

31.83

21.20

16.00

12.70

10.60

9.10

7.96

2.50

79.58

39.79

26.53

19.90

15.90

13.30

11.40

9.95

3.00

95.50

47.75

31.83

23.90

19.10

15.90

13.60

11.94


  第4.2.5 产生高噪声的生产设施,宜相对集中布置。其周围宜布置对噪声较不敏感、高大、朝向有利于隔声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堆场等,其与相邻设施的防噪声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噪声卫生防护距离的规定。厂区内各类地点及厂界处的噪声限制值和总平面布置中的噪声控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4.2.6 需要大宗原料、燃料的生产设施,宜与其原料、燃料的贮存及加工辅助设施靠近布置,并应位于上述辅助设施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第4.2.7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设施的布置,应保证生产人员的安全操作及疏散方便,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4.2.8 有防潮、防水雾要求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地势较高、地下水位较低的地段,其与循环水冷却塔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3.9条的规定。

第三节 动力公用设施

  第4.3.1 动力公用设施的布置,宜位于其负荷中心,或靠近主要用户。

  第4.3.2 总降压变电所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靠近厂区边缘地势较高地段;

  二、便于高压线的进线和出线;

  三、避免设在有强烈振动的设施附近;

  四、避免布置在多尘、有腐蚀性气体和有水雾的场所,并应位于多尘、有腐蚀性气体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和有水雾场所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

  第4.3.3 氧(氮)气站的布置,宜位于空气洁净的地段。氧(氮)气站空分设备的吸风口,应位于乙炔站和电石渣场及散发其它碳氢化合物设施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吸风口与乙炔站及电石渣场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4.3.4 压缩空气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位于空气洁净的地段,避免靠近散发爆炸性、腐蚀性和有害气体及粉尘等的场所,并应位于上述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二、压缩空气站的朝向,应结合地形、气象条件,使站内有良好的通风和采光。贮气罐宜布置在站房的北侧;

  三、压缩空气站的布置,尚应符合本规范第4.2.4条和第4.2.5条的规定。

  第4.3.5 乙炔站的布置,应位于排水及自然通风良好的地段,避开人员密集区和主要交通地段;其与氧(氮)气站空分设备吸风口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4.3.6 煤气站和天然气配气站的布置,宜位于主要用户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煤气站的布置,应避免其灰尘和有害气体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其贮煤场和灰渣场,宜布置在煤气站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天然气配气站的布置,宜靠近天然气总管进厂方向和至各用户支管较短的地点。

  煤气站和天然气配气站的布置,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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