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为防止炼油厂产生的有害因素对居住区造成污染危害,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大、中型炼油厂及其扩建改建工程。现有炼油厂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炼油厂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的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1.3 炼油厂应采取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有利于污染控制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管理与设备维护,最大限度地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规定。
1.4 炼油厂与居住区的位置,应考虑风向频率及地形等因素的影响,尽量减少对居住区大气环境的污染。
2 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2.1 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工厂规模、原油性质、所在地区气象条件按表1执行。
表 1 炼油厂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
2.2 卫生防护距离系指工艺生产装置、“三废”处理装置、罐区及装卸油设施的边界线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2.3 个别装置需独立布置在工厂的卫生防护距离以外时,其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可按表2执行。
表2 独立设置装置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
3 监督执行
本标准由各级卫生防疫站或各级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与卫生工程研究所和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北京设计院共同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更新、邵强、闫鸿炳。
本标准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