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发 文 号】:闽海渔〔2012〕136号
【颁布日期】:2012年4月19日
【实施日期】:2012年4月19日
【标 题】:福建省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2012年)
闽海渔〔2012〕136号
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厅属企事业单位:
根据《福建省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修订)》(闽政办〔2012〕31号),我厅重新修订了《福建省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原《福建省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闽海渔〔2010〕270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福建省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
⒈ 总则
⒈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渔业防台风应急响应机制,积极应对台风灾害,保证渔业防台风工作有序、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修订)》、国家海洋局《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预案》等。
⒈3 工作原则
⒈3.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适时启动本级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落实渔业防台风各项应急工作任务。
⒈3.2 以人为本,减少损失。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在处置台风灾害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情况下,应首选保障渔民群众生命安全且对财产损害较小的措施。
⒈3.3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在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挥下,加强与本级气象、水利等部门的联系协作,加强系统上下的沟通协调,建立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
⒈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海洋与渔业系统预防、应急处置台风灾害和渔业灾后恢复生产。
⒉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省海洋与渔业厅成立渔业防台风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厅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渔业防台风应急工作,省厅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厅防灾减灾处。
2.2省厅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厅长
副组长:分管防灾减灾工作的副厅长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副厅长和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总队长任副组长。
成员:厅防灾减灾处处长、办公室主任、计划财务处处长、渔业处处长、渔政渔港监督处处长、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分管副总队长、厅应急指挥中心主任、省海洋预报台台长、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站长。
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厅防灾减灾处处长兼任,副主任由厅应急指挥中心主任兼任。
2.3组织机构职责
2.3.1省厅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在省委、省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本系统渔业防台风工作,研究和通报本系统防台风的重大事项,督促和检查渔业防台风工作。
(2)指导和协调灾后渔业生产恢复工作,组织海洋与渔业系统力量对受灾地区进行支持。负责渔业抗灾救灾、恢复生产补助项目、资金和物资的分配。
(3)确定海洋与渔业系统防台风应急响应方案。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农业部和省防指报告渔业防台风工作,向灾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⒉3.2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省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保持与省防指及其成员单位的联系;负责组织渔业防台风会商,提出防范措施和意见;及时传达省防指和省厅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督促各项渔业防台风措施的落实。
(2)在台风发生期间,负责落实应急值班;掌握、报告全省海洋与渔业系统应急工作和全省渔船进港、渔排人员转移等情况。
(3)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组织人员赶赴灾区指导防灾、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负责防台抗灾救灾相关信息的收集、归档,组织台风灾害调查、评估;负责处理其它日常工作。
2.3.3省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在省厅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分工负责,协同作战”的原则,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开展防台风应急处置工作。
⑴防灾减灾处:承担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⑵厅办公室:负责防台抗灾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工作;负责防台风的后勤保障工作;负责通过渔民之友栏目发布防台风信息。
⑶计划财务处:负责争取、落实海洋与渔业系统防台抗灾救灾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灾后重建项目;负责落实省级防台抗灾救灾工作经费和救助资金。
⑷渔政渔港监督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渔船进港避风工作;协助做好避风渔港和渔业船舶应对台风灾害的风险评估。
⑸渔业处:负责指导全省渔业系统开展各类水产养殖生产设施除险加固和养殖水产品抢收等工作;负责收集统计和分析全省渔业受灾情况,并向省政府、农业部报告;提出灾后渔业恢复生产意见并组织落实。
⑹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负责组织各级海洋与渔业执法机构对进港避风渔船的监督检查;协调指挥全省海洋与渔业执法船艇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⑺厅应急指挥中心:协助做好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督促各项渔业防台风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负责防台风期间的24小时应急值班工作,统计、报送全省渔船进港、渔排人员转移等情况;负责通过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平台发送渔船防御台风信息。
⑻省海洋预报台:负责密切监视台风发展动态,及时发布海洋灾害预警报;负责提供防台风暴潮和海浪灾害会商材料并参加省防指的有关决策会商;参与台风灾害调查、评估;负责台风期间的信息网络维护,确保畅通。
⑼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参与灾后恢复生产技术指导和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责灾后水产苗种和鱼药的组织调剂工作;负责通过短信平台发送防台风信息。
3. 应急响应
按台风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响应工作由低到高分为Ⅳ、Ⅲ、Ⅱ、Ⅰ四级。
3.1 Ⅳ级响应
3.1.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防台风Ⅳ级响应
省气象台发布台风蓝色预警,预计在未来72小时内热带气旋可能登陆或影响我省;或近海出现热带低压,预计24小时内可能登陆或影响我省。
3.1.2应急响应行动
⑴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到位指挥,启动本应急预案。
⑵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24小时应急值班,加强与省气象部门、省防汛办的联系,密切注意台风动向,及时收发和报送信息。
⑶省海洋预报台做好风暴潮、海浪的监测和预报,并及时向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防指报告。
⑷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通报,向设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台风消息。
⑸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通报后,认真履行职责,做好防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统计出海渔船与人员数量,并与渔船上的人员保持联系,通知做好防台风准备。
3.2 Ⅲ响应
3.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防台风Ⅲ响应
省气象台发布台风黄色预警,预计在未来48小时内将有热带风暴及以上等级的热带气旋可能登陆或影响我省。
3.2.2应急响应行动
⑴根据《福建省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修订)》要求,省厅领导小组组长到省防指坐镇指挥。
⑵省厅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在厅本部坐镇指挥,主持召开厅防灾减灾处、省海洋预报台、厅应急指挥中心等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分析台风特点、发展趋势和影响,研究防御方案和措施。
⑶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通知,对台风可能影响的海域作出防台风安全部署。
⑷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厅的部署要求,在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迅速开展应对工作。
⑸省海洋预报台加强风暴潮、海浪的监测和预报,及时向省厅领导小组和省防指等部门报告。
⑹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值班,保持24小时通讯联络,及时掌握台风动态和各地渔业防台抗灾工作情况,并通知相关单位通过短信平台、电台等渠道向渔民发送台风信息。
⑺省厅领导小组适时成立防台抗灾工作组,赴台风影响重点市、县(区),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当地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台风防御工作。
⑻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派员进驻省防指协助工作。
3.3 Ⅱ级响应
3.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防台风Ⅱ级响应
省气象台发布台风橙色预警,预计在未来24小时内将有强热带风暴或台风等级的热带气旋可能登陆或严重影响我省。
3.3.2应急响应行动
⑴根据《福建省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修订)》要求,省厅领导小组组长到省防指坐镇指挥。
⑵省厅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在厅本部坐镇指挥,其他副组长到位协助指挥。省厅领导小组主持召开厅防灾减灾处、省海洋预报台、厅应急指挥中心等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分析台风特点、发展趋势和影响,研究防御方案和措施。
⑶省海洋预报台加强风暴潮、海浪的监测和预报,及时向省厅领导小组和省防指等部门报告。
⑷省厅领导小组召开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的防台风紧急会议,对防台风工作进行紧急动员部署,各成员单位抓好防台抗灾措施的落实。
⑸省厅领导小组发出通知,提出防御台风要求,督促指导相关地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海上渔船返港就近进港避风、渔排和进港渔船人员的撤离及渔排加固、渔船锚固等工作:
①在台风7级风圈到来之前,通知在海上作业的渔船尽快返港,就近进港避风;
②在台风7级风圈到来之前6小时,督促指导渔排上的老人、妇女、儿童和病弱者撤离;
③在10级风圈到达之前6小时,督促指导所有小型渔船(60马力以下)和渔排上人员撤离;
④在12级风力到达之前6小时,督促指导150马力以下渔船上所有人员撤离,150马力以上渔船除留守3-4人值班外,船上其余人员全部撤离。
⑹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立即上岗到位,组织人员深入基层、重点部位,检查、督促基层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并及时将防御部署落实情况上报省厅领导小组。
⑺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应急值班和通讯联络,及时准确掌握渔排人员撤离、渔船进港、渔船人员撤离上岸等情况,并及时报告省防指。通知相关单位通过短信平台、电台等渠道向渔民发送台风信息。
⑻各级海洋与渔业抢险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应协调指挥全省渔业执法船艇做好应急准备工作,保持通讯畅通。
⑼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派员进驻省防指协助工作。
3.4 Ⅰ级响应
3.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防台风Ⅰ级响应
省气象台发布台风红色预警,预计在未来24小时内将有强台风及以上等级的热带气旋可能登陆或严重影响我省。
3.4.2应急响应行动
⑴根据《福建省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修订)》要求,省厅领导小组组长到省防指协助总指挥工作。
⑵省厅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在厅本部坐镇指挥,其他副组长到位协助指挥。省厅领导小组主持召开厅防灾减灾处、省海洋预报台、厅应急指挥中心等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分析台风特点、发展趋势和影响,研究防御方案和措施。
⑶省厅领导小组召开相关成员单位领导参加的防台风紧急会议,对防台风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
⑷省海洋预报台加强风暴潮、海浪的监测和预报,及时向省厅领导小组和省防指等部门报告。
⑸省厅领导小组发出紧急通知,提出防御台风要求,督促指导相关地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渔船锚固和人员的撤离等工作。在14级以上风力到达之前6小时,督促指导所有渔船上人员撤离。
⑹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上岗到位,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并报告。
⑺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应急值班和通讯联络,及时准确掌握渔船人员撤离上岸等情况,并及时报告省防指。通知相关单位通过短信平台、电台等渠道向渔民发送台风信息。
⑻各级海洋与渔业抢险队伍按照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迅速投入抢险救灾。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应协调指挥全省渔业执法船艇在保证执法船只和人员的安全情况下,随时执行抢险救灾任务。
⑼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派员进驻省防指协助工作。
3.5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
按省防指的调整或终止通知为准。
⒋ 灾后处置
⑴根据受灾情况,省厅领导小组及时召开省厅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研究抗灾救灾善后具体事宜。
⑵省厅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决定向灾区派遣救灾指导工作组,各组人员应于当天或次日赴灾区了解核查灾情,指导帮助当地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落实灾后补救措施,促进生产尽快恢复。同时,认真总结抗灾救灾经验教训,将抗灾救灾工作情况迅速报告省防指。
⑶厅渔业处应尽快统计出各地渔业受灾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厅计划财务处及时提出救灾、恢复生产补助项目、资金和物资安排的建议方案。
⑷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灾区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帮助灾民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同时,提交灾后评估报告,制订善后工作计划。
⑸根据灾区需要,及时协调省内外有关部门,组织水产种苗、渔药、饲料等渔用物资的调剂,做好渔业生产的恢复重建工作。
⑹省渔业互保协会要积极组织人员及时奔赴灾区,做好已参加渔业互助保险单位和个人的理赔工作。
⒌ 应急保障
⒌1 资金与物资保障
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安排一定的资金与物资,用于台风灾害的应急准备和抢险救灾工作。
⒌2 观测与预报保障
省海洋预报台加强对台风动态的监视,保障海上观测网正常运行,及时发布海洋灾害预警报,确保信息网络的畅通,及时开展灾后调查,为防灾减灾提供技术支持。
⒌3 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渔业通讯设施建设与维护,保障防台风应急工作中的电话(传真)、网络等信息渠道畅通;加强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管理和日常维护,提高渔船防灾减灾和海上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台风灾害信息体系建设,实现上下畅通,达到早预报、早发现、早处置的要求。
⒌4 宣传与培训保障
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强台风、风暴潮、海浪等海洋自然灾害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增强全民的防灾减灾意识和快速反应能力。通过渔业技术推广服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对渔业生产尤其是渔排养殖生产和渔船的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⒍ 附则
6.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
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区域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
6.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3名词解释
本预案所称台风,为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等各类热带气旋的通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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