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能源处
【发 文 号】:闽经贸能源〔2011〕777号
【颁布日期】:2011年12月2日
【实施日期】:2011年12月2日
【标 题】:关于福建省“十二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能源〔2011〕777号
各产煤设区市经贸委、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安监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办〔2010〕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关于“十二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1〕2091号)精神,加快转变煤炭发展方式,继续深化小煤矿整顿关闭,确保我省“十二五”期间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目标顺利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深化小煤矿整顿关闭
各地要充分认识整顿关闭小煤矿、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和我省有关加快煤炭产业结构调整的一系列决策及部署上来。要结合我省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步伐,进一步减少煤矿企业和小煤矿数量,进一步提高煤矿技术装备水平和产业集中度,进一步改善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矿区生态环境,坚决遏制煤矿较大以上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明确标准,完成淘汰落后目标任务
根据国家煤炭产业政策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为落后产能煤矿,应予以淘汰:
(一)不符合国家煤炭产业政策及我省矿产资源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的;
(二)采矿许可证范围平面投影存在相互重叠的煤矿,且其开采布局专项安全评价结论或安评报告专家论证结论不合格的;
(三)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生产能力或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为3万吨/年及以下的;
(四)乱采滥挖,资源浪费严重,采区回采率连续3年平均低于50%的;
(五)采煤工作面采用人力或畜力运输煤炭、主巷掘进面采用手镐掘进及人力装岩的;
(六)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
(七)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擅自从事生产的;
(八)3个月内发生超层越界开采、未经批准擅自开启密闭、开采保安煤柱等非法违法行为2次及以上的;
(九)列入煤炭资源整合范围和正在建设的煤矿,在整合和建设过程中违法组织生产的;
(十)被责令停产停建整顿,并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论证建议关闭的;
(十一)经有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煤炭资源已枯竭的;
(十二)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不符合我省有关规定的;
(十三)发生一次死亡5人及以上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
(十四)煤矿生产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明令禁止或要求淘汰的。
对上述落后产能煤矿,限期(一般不超过1年)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关闭。
“十二五”期间全省计划关闭小煤矿不少于17处,淘汰落后产能不少于66万吨。到2015年,煤炭落后产能全面淘汰,全省小煤矿数量严格控制在290处以内。
三、采取措施,提高煤矿技术装备水平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省经贸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11〕659号)部署要求,坚持政府推动和市场引导相结合,鼓励以生产规模较大、技术力量较强、装备水平较高、安全生产形势较好的煤矿企业作为主体,通过兼并、收购、控股等方式,以优并差、以大并小,支持被兼并煤矿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实施采掘机械化改造和安全技术改造,提高生产力水平和产业集中度。
根据国家煤炭产业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整合兼并后矿井和技改扩建矿井最小生产规模按我省规定的标准执行,新建矿井最小规模为9万吨/年,总产能30万吨/年以下规模的煤矿企业不得申请开办新矿。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等4部门《关于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行〔2010〕178号)要求,鼓励和引导煤矿大力推行机械化改造,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掘进工作面应实行机械装岩,半煤岩巷、煤巷基本实现机械化掘进,鼓励在全岩巷道推行机械化掘进。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煤层厚度大于0.8米、且地质条件简单到中等复杂的水平、近水平、缓倾斜煤层推行机械化采煤。
煤矿企业要遵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规范使用煤矿生产安全费用和维简费,更新改造和完善生产系统。
四、完善机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各地要建立健全有利于落后产能退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财政资金扶持和政策引导,支持企业产业升级和安全改造,完善淘汰落后产能激励机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指导和督促被淘汰落后产能的煤矿企业妥善安置职工、妥善处理职工社会保险的转移和接续以及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等事宜。各产煤市、县(区)应安排财政专项资金对被淘汰落后产能的煤矿企业予以补助(奖励),重点用于被关闭煤矿的转产扶持、经济补偿、就业培训、困难补助等,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省有关部门将适当予以配套补助。
各地对合理退出煤矿所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等,经有关部门核实后应及时全额返还;对合理退出并已缴纳采矿权价款的煤矿,对未开采的资源可以依规申请应退还相应采矿权价款;有关部门按年产量预收的费用由收费部门按煤矿退出当年实际未实现的产量比例相应退还。
对提前超额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市、区),在符合有关政策和同等条件的前提下,有关部门应优先支持其新建、改扩建煤矿项目核准,优先保障其煤炭铁路运力。
五、加强领导,强化监督检查工作
各地要建立和完善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协调机制,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国土、安监、发改委等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采取有力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加强舆论引导,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营造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氛围。要充分发挥舆论和社会的监督作用,建立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等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
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确保按期完成辖区内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目标任务。对已确定的关闭矿井,应及时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向社会公告,并按关闭矿井有关标准落实到位。
产煤设区市有关部门要加强辖区内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按附件1要求,尽快将辖区内“十二五”期间淘汰落后目标任务逐年分解落实到有关产煤县(市、区);要按附件2要求, 在2011年12月10日前,将本市2011年度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申报表分别报省经贸委、国土资源厅、福建煤监局。同时,每半年向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安监局、福建煤监局报送本地区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
省经贸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安监局、福建煤监局按职能分工,做好全省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检查。福建省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马鉴康 省经贸委副主任
副组长:龚友群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何南飞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郭国华 省安监局副局长
朱石福 福建煤监局副局长
成 员:姜瑞华 省经贸委能源处处长
黄书林 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发展处处长
丘文芬 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处长
赵存明 福建煤监局安监处副处长
郭金星 省安监局监管一处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省经贸委能源处。
联系人:省经贸委能源处范新对,电话87817084;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发展处张直东,电话87063448;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李祖阳,电话87665720;福建煤监局安全监察处刁安东,电话87668553;省安监局监管一处林剑锋,电话87513401。
附件:1.省“十二五”期间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表
2.设区市2011年度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申报表
省经贸委 省发展改革 省国土资源厅
省安监局 福建煤监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1:
福建省“十二五”期间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
单位:处、万吨/年
年度 |
全省合计 |
龙岩市 |
三明市 |
泉州市 |
||||
煤矿 数量 |
落后 产能 |
煤矿 数量 |
落后 产能 |
煤矿 数量 |
落后 产能 |
煤矿 数量 |
落后 产能 |
|
2011 |
2 |
6 |
1 |
3 |
0 |
0 |
1 |
3 |
2012 |
6 |
24 |
3 |
14 |
2 |
6 |
1 |
4 |
2013 |
5 |
20 |
2 |
10 |
2 |
6 |
1 |
4 |
2014 |
2 |
8 |
2 |
8 |
0 |
0 |
0 |
0 |
2015 |
2 |
8 |
2 |
8 |
0 |
0 |
0 |
0 |
合计 |
17 |
66 |
10 |
43 |
4 |
12 |
3 |
11 |
附件2:
市2011年度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申报表
序号 |
煤矿(矿井)名称 |
安全生产证号 |
生产许可证号 |
|
1 |
|
|
|
|
2 |
|
|
|
|
3 |
|
|
|
|
4 |
|
|
|
|
5 |
|
|
|
|
6 |
|
|
|
|
县(市、区) 煤炭管理 部门意见 |
同意申报。 (公章) 年 月 日
|
|||
县(市、区) 人民政府 意见 |
同意申报。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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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 煤炭管理 部门意见 |
同意申报。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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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 人民政府 意见 |
同意申报。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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