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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建筑施工悬挑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若干规定(试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建筑施工悬挑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建筑施工悬挑式脚手架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悬挑式脚手架的制作、安装、搭设、拆卸、使用、检验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悬挑式脚手架(以下简称悬挑架)是指架体结构卸荷在附着于建筑结构的刚性悬挑梁(架)上的脚手架,用于建筑施工中的主体或装修工程的作业及其安全防护需要,每段搭设高度不得大于24m。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悬挑架的安全监督管理。各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悬挑架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 悬挑架在搭设中,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悬挑架搭设单位应对搭设质量及其作业过程的安全负责。
第五条 悬挑架的设计、制作、搭设、拆卸、检查与验收和管理等除遵守本规定外,尚应遵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2003)、《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2002)、《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编制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统一规定》等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六条 悬挑架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有施工图和设计计算书,且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并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监督下实施。
第七条 悬挑架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架体与建筑物连接及支承等构造详图、荷载取值、使用要求,架体搭设、维护及拆卸等安全技术措施。悬挑架依附的建筑结构应是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不得依附在砖混结构或石结构上。
第八条 悬挑架的支承结构应为型钢制作的悬挑梁或悬挑桁架等,不得采用钢管;其节点应螺栓联结或焊接,不得采用扣件连接。与建筑结构的固定方式应经设计计算确定,并经工程设计单位认可,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对防范生产安全提出指导意见。
悬挑梁制作采用的型钢,其型号、规格、固端和悬挑端尺寸的选用应经设计计算确定,与建筑结构连接应采用水平支承于建筑梁板结构上的形式,固端长度应不小于1.5倍的外挑长度,与建筑物连接必须可靠(如由不少于两道的预埋U型螺栓与压板采用双螺母固定,螺杆露出螺母应不少于3扣),连接强度应经计算确定。
第九条 悬挑架架体应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牢靠连接,连墙件应设置在与悬挑梁相对应的建筑物结构上。脚手架每两步三跨或脚手架架体立面投影面积每27m2以内应设置一道刚性连墙件。严禁采用钢筋铁丝等柔性连墙件。
第十条 脚手架应在外侧立面沿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设置连续剪刀撑,每道剪刀撑跨越立杆根数为5-7根,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m,剪刀撑水平夹角为45°-60°,将构架与悬挑梁(架)连成一体。
第十一条 构架底部与悬挑结构应连接牢靠,不得滑动或窜动。构架底部应设置纵向和横向扫地杆,扫地杆应贴近悬挑梁(架),纵向扫地杆距悬挑梁(架)不得大于20cm;首步架纵向水平杆步距不得大于1.5m。
第十二条 架体结构在下列部位应有加强措施:
1、架体立面转角处;
2、架体与塔吊、电梯、物料提升机、卸料平台等设备需要断开或开口处;
3、其它特殊部位。
第十三条 卸料平台应单独搭设,其荷载应直接传递给工程结构或地面,不得传递给脚手架架体。
第十四条 材料及制作
1、悬挑架构配件采用的原、辅材料材质及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按规定进行进场验收和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构配件不得使用:
(1)焊接件严重变形且无法修复或严重锈蚀的;
(2)螺栓连接件变形、磨损、锈蚀严重或螺栓损坏的;
(3)悬挑支承件变形、磨损严重的;
(4)其它不符合要求的。
2、构配件制作应满足设计要求。
3、悬挑架所采用的螺栓连接件,不得使用板牙套丝或螺纹锥攻丝。
4、悬挑架构配件加工前,必须进行设计计算、绘制设计图纸;加工完后应进行检验,焊接件焊缝应进行探伤检验。
第十五条 搭卸前准备工作
1、安装、拆卸作业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员应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应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准确放线定位。
第十六条 搭设
1、悬挑支承结构安装完后,应对其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构架搭设。
2、悬挑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按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搭设。悬挑架构架的搭设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的要求。
3、同一单位工程的外脚手架不得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架体材料搭设。
第十七条 悬挑架搭设完后,总承包单位应按本规定以及专项施工方案等的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进行检查验收:
(1)单层悬挑架搭设完毕;
(2)多层悬挑架每次搭设完毕;
(3)强台风等恶劣天气后,投入使用前;
(4)停用一个月以上,重新启用前。
第十八条 悬挑架防护
1、沿架体外围必须用密目式安全网全封闭,密目式安全网宜设置在脚手架外立杆的内侧,并顺环扣逐个与架体绑扎牢固。安装时,密目网上的每个环扣都必须穿入符合规定的纤维绳,允许使用强力及其他性能不低于标准规定的其他绳索(如钢丝绳或金属线)代替。
2、架体底层的脚手板必须铺设牢靠、严实,且应用平网及密目式安全网双层兜底。
3、在每一个作业层架体外立杆内侧应设置上下两道防护栏杆和挡脚板(挡脚笆),上道栏杆高度为1.2m,下道栏杆高度为0.6m,挡脚板高度为0.18m(挡脚笆高度不小于0.5m)。塔吊处或开口的位置应密封严实。
4、施工现场暂时停工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 悬挑架在使用过程中严禁进行下列作业:
1、在架体上推车;
2、在架体上拉结吊装缆绳;
3、利用架体吊运物料;
4、物料平台与架体相连接;
5、任意拆除架体结构件或连墙件;
6、拆除或移动架体上安全防护设施;
7、利用架体支顶模板;
8、其它影响架体安全的作业。
第二十条 拆卸
1、悬挑架拆卸前,作业人员应对拟拆卸悬挑架的完好性进行检查。
2、拆除工作必须按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
3、拆除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拆卸时应有可靠的防止人员与物料坠落措施,严禁抛掷物料。
第二十一条 悬挑架应按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正确使用,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架体上的施工荷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或集中堆载;架体上的建筑垃圾及其他杂物应及时清理。
第二十二条 夜间或遇六级(含六级)以上大风及雷雨等天气,不得进行安装与拆卸作业。
第二十三条 悬挑架搭设、拆卸作业时,应设置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负责统一指挥的人员和专职监护的人员。各工序应当定岗、定人、定责。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及有关安全技术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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