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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规定(试行)[2009]

【颁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 文 号】:闽政〔2009〕24 号

【颁布日期】:2009-12-02

【实施日期】:2009-12-02

【标  题】:福建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规定(试行)[2009]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闽政〔2009〕24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福建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全面落实水库大坝安全责任,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福建省防洪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水库大坝管理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总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已建成蓄水的水库大坝。本规定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及与其配套运用的泄洪、输水、过船等建筑物。

  水电站大坝按国家、省电监部门有关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其中以发电为主的大中型水电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或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大坝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有关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小型水电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或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大坝按照本规定执行。各类水电站注册登记、安全鉴定等资料应及时报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总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塘坝可参照执行。

  水库大坝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水库大坝管理责任

  水库大坝应当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隶属关系,建立和落实以单位法人责任、主管部门责任、监督管理责任和行政领导责任为主要内容的安全责任制。

  水库大坝的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工程安全运行责任制,确保各主要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其负责人对水库大坝的安全负运行管理单位法人责任。

  各级水利、经贸(电力)、建设、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水库大坝的主管部门,对所辖水库大坝的安全运行进行监督管理,负主管部门责任。

  乡镇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行政区划,对其所管辖区域内水库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其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行政领导责任。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各水库大坝行业主管部门对全省水库大坝的安全实行监督管理,负监督管理责任。

  三、水库大坝监督管理

  对水库大坝安全实行分级监督管理体制,省级各大坝管理部门监督大型直属水库,设区市大坝主管部门监督中型及直属水库,县(市、区)大坝主管部门监督小型水库。对一些功能重要、位置重要、影响面较大的特殊水库可另定。省、市、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全省水库大坝分级情况通知同级水库大坝行业主管部门。

  省级各水库大坝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指导、协调和督促下属各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所管辖水库大坝的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一)组织实施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建立完备的技术档案;

  (二)组织实施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开展定期安全检查与质量评价;

  (三)组织实施水库大坝除险加固,及时消除各类险情;

  (四)组织实施水库汛期管理,确保水库大坝安全度汛。

  各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在监督、组织实施上述活动时,应当接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并将实施情况及时报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四、水库大坝注册登记

  全省所有水库大坝必须实行大坝注册登记。水库大坝按照分级负责、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汇总的办法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具体注册登记工作按水利部《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及下列程序进行:

  (一)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水库大坝注册登记表》,向其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登记申请。

  (二)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水库大坝管理单位所登记的事项逐项进行审核。对审核不合格的,责成水库大坝管理单位改正;审核合格后,建立同级行业技术档案,技术档案由县级报设区市,最后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

  (三)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建立统一的全省水库大坝基础数据库。

  水库大坝管理单位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按上述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表》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年度登记截至当年12月31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省级数据库更新。

  五、水库大坝安全鉴定

  水库大坝按照定期鉴定与应急鉴定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安全鉴定制度。

  定期鉴定按照以下时限执行:大中型水库大坝每隔六年进行一次;小型水库大坝每隔五年进行一次;水库大坝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五年内进行。

  应急鉴定按照以下要求执行:水库大坝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发生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异常现象的,应及时组织专门的应急安全鉴定。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包括大坝安全评价、大坝安全鉴定技术审查和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审定三个基本程序。具体安全鉴定工作按照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及以下程序进行:

  (一)大坝安全评价由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大坝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和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二)大坝安全鉴定技术审查由水库大坝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三)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审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权限对安全鉴定意见组织审定: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在50米以上的中型水库大坝组织审定;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它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在30米以上等相对重要的小型水库大坝组织审定;县(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它小型水库大坝组织审定。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定后,应当及时印发审定意见。

  经审定确认水库大坝存在安全隐患的,其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及管理单位应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六、水库大坝除险加固

  病险水库大坝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安排除险加固排除水库大坝险情。水库大坝除险加固工程建设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经鉴定确认为病险的水库大坝,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应及时制定除险加固计划并组织实施。水库大坝主管部门要按照水库大坝病险程度和一旦失事将造成的影响程度,优先安排与防洪保安关系密切的水库大坝除险加固工程建设。

  (二)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除险加固方案组织实施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其中对于列入国家投资计划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三)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将工程除险加固年度进展情况和竣工资料上报其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并由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报省级水库大坝行业主管部门汇总。

  (四)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收到除险加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其竣工验收资料报省级水库大坝行业主管部门汇总。

  (五)省级水库大坝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本行业水库大坝年度除险加固进展情况及竣工验收资料整理汇总后,于次年1月31日前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在此基础上对新一年水库大坝度汛安全进行评估。

  对于经鉴定确认为病险水库大坝、但未能及时进行除险加固的,应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向水库管理单位下达通知,要求病险水库大坝管理单位采取降低蓄水位、甚至腾空库容等应急处置措施确保安全度汛,各级各主管部门所属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同时,水库主管部门应督促尽快维修整改。

  七、水库大坝度汛管理

  乡镇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及其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落实相关制度,确保水库大坝度汛安全:

  (一)落实防汛责任人制度。对于每座水库大坝,应当确定防汛行政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和防汛防守安全管理责任人。其中:大、中、小型水库大坝防汛行政责任人一般分别由设区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担任;主管部门负责人由主管单位领导担任;水库大坝防汛防守安全管理责任人由其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必须确保所有水库大坝在汛期、特别是台风、暴雨、山洪时期有人值守。

  (二)落实度汛安全检查制度。每年汛前,防汛责任人应当组织对其管辖的水库大坝进行度汛安全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和辖区内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和辖区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度汛安全检查情况进行核查和抽查。

  (三)落实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制度。水库大坝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同级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审查,并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审批。

  (四)落实应急预案制度。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应制定防洪抢险和防御超标准洪水等应急预案,经同级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审查,并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审批后执行。

  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各类水库大坝管理单位的汛期调度方案和防汛预案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八、附则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我省有关水库大坝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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