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水利部 原国家电力公司
【发 文 号】:水利部 国家电力公司水保[1998]423号
【颁布日期】:1998年10月20日
【实施日期】:1998年10月20日
【标 题】:电力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暂行规定
一、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做好电力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建立良好生态环境,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位于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由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投资(包括独资、控股、参股)的电力建设项目。其他电力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新建(含改建、扩建)电力建设项目,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单独成册,专项审批。
四、在建电力建设项目凡造成水土流失、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没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单位应补编水土保持方案。
五、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由建设单位委托持有《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编制。电力建设项目应首先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大纲,经国家电力公司报水利部审查同意后,作为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依据。
六、电力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由国家电力公司组织、国家及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进行预审,方案经修订后由国家电力公司报水利部审批。
七、在电力建设过程中应采取保护水土资源的措施,防止造成人为的水土流失的,对因开发建设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须负责治理。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对已建电力项目造成水土流失,应依法组织治理。
八、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电力建设,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防止乱收费。
九、电力建设和经营管理单位要自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电力建设项目应每年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进展情况。
十、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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