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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电网安全性评价实施办法[2001]

【颁布单位】:国电公司

【发 文 号】:国电发〔2001〕13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输电网安全性评价实施办法

1.总则
 1.1 为规范输电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实施,保证科学、客观、真实地反映输电网安全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1.2 输电网安全性评价以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电网为评价对象,依据《输电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评价》)进行,从电网、调度运行及运行方式、继电保护、通信及调度自动化和电气一次设备等五个方面进行分解并逐项评价。
  1.3 输电网安全性评价采用自评价和专家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自评价工作由输电网经营企业组织,专家评价工作由国家电力公司组织。
  1.4 各级领导应鼓励通过安全性评价发现问题,保证评价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评价结果不作为对有关企业、机构和人员考核的依据。
2.自评价
 2.1各电网经营企业组织自评价工作时,应成立领导小组,并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进行。
 2.2领导小组由主管电网运行的总工程师任组长,调度、生技、安监等部门负责人参加。领导小组还应包括电网、调度运行及运行方式、继电保护、通信及调度自动化和电气一次设备五个专业的负责人。
 2.3 领导小组的职责:
  1)  部署工作任务;
 2)  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3)  审定《输电网安全性评价自评价报告》。
  2.4 自评价工作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企业组织专家实施,也可以委托挂靠在本企业的学会组织进行。
 2.5 电网经营企业可以邀请国家电力公司注册专家或中介机构对自评价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或咨询。
 2.6 电网经营企业在组织自评价工作前,应组织有关人员学习《评价》,按照《评价》中的“查证方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操作计划书》。《操作计划书》由各专业负责人审定。
  2.7 电网经营企业在自评价过程中,应当充分调动各部门及人员的积极性,鼓励发现问题并进行讨论,鼓励发表不同的见解和看法。对于重大问题存在不同见解,应在《输电网安全性评价自评价报告》第四部分予以表述。
  2.8自评价工作结束后,应由领导小组中的五个专业负责人组织人员写出专业自评价报告;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在五个专业报告的基础上写出《输电网安全性评价自评价报告》。
  2.9《输电网安全性评价自评价报告》由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有关整改措施的落实纳入正常的行政管理工作范围。
  3.专家评价
3.1  除国家电力公司特别指定外,专家评价一般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申请,国家电力公司组织专家实施,被评价单位配合完成。
 3.2国家电力公司在接受申请后,指定专家组组长并与组长共同提出专家人员名单。在专家组成员确定之后,由国家电力公司通知被评价单位。被评价单位在提出申请的同时,也可以提出本单位所希望的组长和专家名单。
 3.3  被评价单位应在专家评价之前完成自评价工作,并将自评价报告报国家电力公司或国家电力公司指定的专家组组长。
 3.4  专家组代表国家电力公司对被评价单位进行查评。专家对查评的结果向组长负责,组长向国家电力公司负责。
 3.5  专家组组长的条件:
 1) 具备注册专家的资格;
 2) 熟悉查评程序和查评技巧;
 3) 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3.6 专家组组长的主要职责:
  1) 负责联系国家电力公司、被评价单位和专家组成员;
  2) 安排评价日程并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价;
 3) 组织专家组成员写出评价报告;
 4) 向国家电力公司汇报查评情况。
 3.7 专家组组长在接到任务后,负责与被评价单位联系,确定查评日期,并及时通知专家组成员。专家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查评工作的,应在查评工作开始前一个星期内告知国家电力公司或专家组组长,无特殊原因,应保证自始至终地参加查评工作。
 3.8 专家评价工作应在10天内完成,专家组成员人数一般不超过10人,分为电网、调度运行及运行方式、继电保护、通信及调度自动化和电气一次设备等五个专业小组进行工作。
  3.9专家组成员在接到任务通知后,应根据所安排的查评项目,计划好每个项目的查评方案,写出本专业的《操作计划书》,提前送达专家组组长。《操作计划书》由专家组组长审查汇总,并提前送达被评价单位。
  查评一般可以采取查阅资料、谈话询问、现场检查等形式进行,以查阅资料为主。
  3.10 被评价单位收到《操作计划书》后,应明确熟悉专业技术和管理情况的人员担任联系人,并在专家组到达之前将其中所涉及的、需要提供的资料准备完毕,从基层单位调集的资料应集中到电网经营企业机关本部。
 3.11被评价单位应在专家组到达当日提供6套文件,每套文件包括:
 1)输电网地理接线图和主接线图;
 2)所调集的资料清单;
 3)本单位各部门的管理机构体系图;
 4)电网内各供电、发电企业及与本单位的关系说明。
 3.12 专家组成员通过3.11条所列文件对被评价单位的基本情况了解后,由组长召集召开全部成员会议,明确以下事项:
 1)查评的总体进度安排;
 2)各专业小组的具体查评日程计划;
 3)其他需要明确的事宜。
 专家组组长协调各专业组的查评日程计划时,应尽可能减少被查评单位的负担。
  3.13 专家组会议结束后,应与被查评单位共同召开首次会议,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议程及内容:
 1)组长向被查评单位介绍专家组成员;
 2)被查评单位简要介绍电网的基本情况和自查评情况;
 3)组长提出查评的总体进度安排;
 4)被查评单位介绍各专业的联系人。
 3.14 首次会议结束后,各专业组分别向各自的联系人介绍具体的查评日程计划,并听取联系人的意见,同时提交需进一步调集的资料清单。
 查评日程计划确定后不宜再作变更,以保证被查评单位其他工作的安排。
 3.15 专家组成员在查评工作过程中可以对《操作计划书》进行调整和修改。在评价工作结束后,将实际完成的《操作计划书》交给专家组组长,专家组组长汇总后报国家电力公司备案。
 3.16 专家组成员在查评工作中应以《评价》项目及引用的规程为依据,个人见解与《评价》项目及引用规程不一致的,可以在评价报告第四部分表述,但不作为评价依据。
 3.17 专家组成员对查评中发现的问题应作好记录,并与被查评单位联系人交换意见。对于被查评单位有不同看法或需要进一步说明的重大问题,应当在评价报告第四部分予以表述。
 3.18专家组组长一般每两天召开一次全体成员参加的碰头会,随着掌握各专业小组的工作情况和查评工作的总体进展情况,及时协调查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了解成员的思想状况和身体状况,听取成员对查评组织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19 查评工作结束后,五个专业小组应分别写出专业报告,由专家组全体成员会议审定。
 组长根据以上专业报告整理出本次查评的总体情况、主要问题和建议。
 3.20 专家组整理出报告后,应与被评价单位共同召开末次会议,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议程及内容:
 1)各专业小组负责人向被评价单位通报本专业的查评情况;
 2)组长通报本次查评的总体情况、主要问题和建议;
 3)被评价单位代表发言。
 3.21 查评工作结束后,由专家组组长负责整理《输电网安全性评价报告》,并将评价情况向国家电力公司汇报。评价报告报送范围和数量:国家电力公司10份;参加本次评价工作的专家各1份;被评价单位20份。《操作计划书》与评价报告同时报出。
  4注册专家
 4.1 国家电力公司输电网安全性评价实行注册专家制度。注册专家有资格代表国家电力公司参加输电网安全性评价工作。
 4.2 注册专家由国家电力公司聘任,聘期3年。
 4.3 注册专家的基本条件:
  1)有丰富的专业经验,并熟悉《评价》标准;
 2)责任心强,工作认真;
 3)有较好的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
 4)身体健康;
 5)一般为已退休人员。
 4.4 注册专家应如实填写《输电网安全性评价注册专家登记表》,国家电力公司根据本人经历和专业情况安排任务。
  4.5 国家电力公司鼓励注册专家对《评价》具体内容提出不同见解,对评价操作方法提出建议,包括以文章形式发表。
5.评价报告
 5.1 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电网基本概况;
  2)存在的主要问题;
  3)主要整改建议;
  4)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5.2 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附件:
 1)各专业报告;
 2)分项评分情况(包括主要问题和建议);
 3)评价结果明细表;
 4)专家组成员名单及个人简历;
 5.3 评价报告所提出的主要问题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该问题可能带来后果的严重程度;
 2)该问题与后果的直接程度;
 3)该问题发生的几率。
 5.4 以下情况在评价报告中第四部分表述:
 1)专家组成员或被评价单位对问题的性质有不同意见和看法:
 2)专家组成员或被评价单位对《评价》条款和依据有不同意见和看法;
 3)专家组成员或被评价单位对查评的方法有不同意见和看法。
  6.复评
  6.1 被评价单位在专家组进行评价后,应根据本单位电网发展、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变化情况,一般2~4年进行一次复评。复评可以采取本单位自查评方式,也可以由被评价单位向国家电力公司提出申请,由国家电力公司组织专家组实施。
  6.2 国家电力公司组织的复评专家组一般由4~6人组成,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天。评价项目可以根据上一次评价情况选择,由组长与被评价单位协商决定。
  6.3 国家电力公司接到复评申请后,指定专家组组长,组长在与被评价单位协商后,根据工作任务提出专家人数和专业,由国家电力公司与组长共同确定专家人选。
 被评价单位在提出申请的同时,也可以提出本单位所希望的组长和专家名单。
 6.4 复评的其他程序及要求参照初次评价进行。
 6.5 被评价单位也可以申请对所有评价项目复评,查评的组织、程序及要求与初次评价相同。
7.费用
 7.1 被评价单位在专家组评价前,需要进行咨询的,可以自行邀请中介机构或专家,咨询费用由双方商定。由国家电力公司推荐和认可的中介机构,咨询费用一般不得超过2万元。
7.2 专家组成员的评价工作费用按照以下标准由被评价单位支付:
  1) 专家组组长300元/日
  2) 专家组成员200元/日
  7.3 专家组成员由所在地到被评价单位之间的交通费用、评价工作期间的食宿费用由被评价单位承担,其中住宿费用不超过300元/日,伙食费用不超过100元/日。
 7.4 评价报告的印刷费用及其他杂费由被评价单位承担。
  7.5 除以上专家所需费用外,国家电力公司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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