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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及确认管理办法[2006]

  • 发布时间:2007年01月22日
  • 作者: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 来源:易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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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发 文 号】:国标委农轻联[2006]25号

【颁布日期】:2006年3月21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21日

【标  题】: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及确认管理办法

为加强电力企业的标准化基础,推动电力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共同制定了《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及确认管理办法》,并于3月21日以国标委农轻联[2006]25号文予以印发,要求各地遵照执行。

  《办法》提出,标准化良好行为电力企业是指按照GB/T15496-15498-2003《企业标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以及电力行业相关标准要求,运用标准化的原理和方法,建立健全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在内的企业标准体系,并有效运行;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已经实行标准化管理,且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办法》提出,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工作是判定电力企业所建立和实施的以技术标准为主体、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相配套的标准体系是否符合企业标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以及企业标准化工作是否满足企业需要的客观评价活动。

  《办法》提出,本办法适用于电力企业的“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及确认活动。确认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办法》提出,该项工作试点范围可以是电力行业的设计、施工、生产、试验、修造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试点工作应坚持企业自愿、市场推动、政府引导的原则。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分为A、AA、AAA、AAAA四级,电力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的标准化水平,申请其中任一级别的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申请AAAA级试点的企业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提出,由国家电监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确定。申请AAA及以下级的试点企业向属地电力监管机构或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点申请,由属地电力监管机构和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提出意见,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确定。

  《办法》提出,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电力企业可提出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申请:1.已列入电力行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的企业;2.按《企业标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要求建立了标准体系,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且完成了自我评价;3.提出申请前三年内未发生安全、质量、环保等经确认的重大及以上事故,未受到通报、处分、媒体曝光等。

  《办法》细分为以下章节:总则;试点申报;确认申请及受理;确认;监督管理;附则。

  《办法》在附则中提出,企业可以在对外宣传时明示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标志;确认工作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另行制定;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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