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颜色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县道危险路段安全防护工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发 文 号】:渝交委路〔2005〕91号

【颁布日期】:2005年6月7日

【实施日期】:2005年6月7日

【标  题】: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县道危险路段安全防护工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局(委),市公路局,委质监站,高投公司:
依据市政府同意的《重庆市县道公路危险路段安全防护工程实施意见》(渝府发〔2004〕41号),我委结合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县道危险路段安全防护工程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单位在执行中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及时筹措建设资金,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函告委公路建设管理处和市公路局。
附件:1.重庆市县道危险路段安全防护工程实施细则(试行)
2.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委《关于重庆市县道公路危险路段安全防护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4〕41号)
二○○五年六月七日
主题词:
交通 公路 安全防护△ 办法 通知
抄送:
交通部。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办公室
2005年6月7日
印发 
附件1:
重庆市县道危险路段安全防护工程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县道危险路段安全防护工程(以下简称“安全防护工程”)的建设管理,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和工程质量,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委《关于重庆市县道公路危险路段安全防护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4〕4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列入计划(详见附表)的重庆市县道危险路段安全防护工程。
第三条 新建或改建国道、省道、县道公路项目,其危险路段安全防护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同时验收,投资统一纳入概算。
第四条 安全防护工程的布设应按照交通部《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暂行技术指南》执行,结合路段地形、道路状况,综合运用交通工程技术进行处治,具体技术手段包括增设安全护栏,加设减速装置及反光镜,增设标志牌,划设路面标线,设置公路线形诱导标志等,或者综合运用以上技术手段。
第五条 安全防护工程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统一安排,分区县(自治县、市)具体实施,实行工程建设“四制”,遵循“统一规划、共同出资、市里协调、区县建养、分区县验收”的原则。
第六条 重庆市公路局为安全防护工程建设的管理部门,负责安全防护工程的通用图设计和补助资金监督管理;指导区县(自治县、市)工程的计划管理、组织管理、施工管理、合同管理及竣工验收;全过程监督安全防护工程的实施。
第七条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负责安全防护工程质量监督的业务指导和检查工作。
第八条 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安全防护工程的具体实施,包括计划管理、组织管理、质量监督、招投标管理、施工管理、合同管理和竣工验收工作等。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规定确定项目法人或设置具体承担建设任务的机构,并将责任人和联系人报送市公路局,接受市公路局的检查和监督。
(二)根据危险程度大小,对辖区内的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地段进行认真调查、清理,并将辖区内的具体路段及其防护类型和长度报重庆市公路局,经核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并负责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合同文件、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规范化施工。
(四)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质量监督工作和现场的质量、进度、安全管理,并将工程进度等有关情况每月25日前报重庆市公路局和市交委质量监督站。
(五)辖区内实施安全防护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按照交通部和我市有关规定以及合同条款组织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并将报告报送重庆市公路局核备。
第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是县道危险路段安全防护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单位,建设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截留。
建设资金的支付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实行计量支付。市级补助资金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统一拨付到重庆市公路局,重庆市公路局根据工程进度和质量,按核定里程及类型予以拨付。
第十条 重庆市公路局应加强安全防护工程的监督管理,督促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施工监督管理,在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下达给各区县的计划内,按“单价承包、按实计量”原则进行资金补助,确保安全防护工程质量和进度。按季度汇总各区县(自治县、市)资料向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书面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应加强安全防护工程质量监督的业务指导和督促工作,指导工程的竣工验收,定期向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报告安全防护工程质量状况。
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交通部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及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施工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严格按国家、交通部和合同、规范、图纸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接受区县(市、自治县)交通局(委)、质量监督站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应相互配合,共同努力,确保县道危险路段安全防护工程任务的完成。对没有完成当年安全防护工程任务或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区县(自治县、市)等单位,将取消其该年度目标考核评奖资格。
第十三条 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回购公路上列入计划的安全防护工程参照上述程序和资金补助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感动 同情 无聊 愤怒 搞笑 难过 高兴 路过

责任编辑 :瑞明 (易 安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不 能 转 载 ! )

分享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