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重庆市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 文 号】:渝煤安监办字(2007)23号
【颁布日期】:2008年1月15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5日
【标 题】: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和预警信息处置实施办法
发文单位:重庆市煤矿安全监察局 |
文 号:渝煤安监办字(2007)23号 |
发布日期:2008-1-15 |
执行日期:2008-1-15 |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重庆能投(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矿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公布实施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同时出台了一系列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和预警信息的报送处置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重庆实际,在《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的基础上,制定了《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和预警信息处置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和预警信息处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报送、反馈和处置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和预警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重特大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办(2007)123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处置工作程序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07]156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跟踪督导参考手册〉的函》(安监总厅函[2007]308号)的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是指煤矿发生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和造成人员受伤、中毒、重大经济损失的非伤亡事故信息,以及造成人员涉险、被困、下落不明、紧急撤离和其它未遂伤亡事故信息。 煤矿生产安全预警信息是指可能影响煤矿生产安全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以及其它灾害预警信息。 第二章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处置 第三条 按照事故的严重性、紧急程度、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情况、严重后果,煤矿事故灾难分为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级。 一般煤矿事故灾难:是指一次事故造成1-2人死亡、被困或下落不明,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涉险,或者3人以上20人以下住院观察,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煤矿事故灾难,以及采掘工作面爆炸、透水、火灾、煤与瓦斯突出等威胁其井下作业人员生命安全,紧急疏散人员5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重大险情。 较重煤矿事故灾难:是指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被困或下落不明,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涉险,或者20人以上100人以下住院观察,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煤矿事故灾难;以及采掘工作面爆炸、透水、火灾、煤与瓦斯突出等威胁其井下作业人员生命安全,紧急疏散人员200人以上的重大险情。 严重煤矿事故灾难:是指一次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被困或下落不明,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涉险,或者100人以上200人以下住院观察,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重大煤矿事故灾难。 特别严重事故灾难:是指一次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被困或下落不明,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涉险,或者200人以上住院观察,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特别重大煤矿事故灾难。 因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的事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化品库、油汽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涉外事故、其它较大涉险事故,以及社会影响重大的其它事故按较重煤矿事故灾难处置。 上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时限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区县(自治县)属国有煤矿、乡镇小煤矿接到或查到事故信息后,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区县(自治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二)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重庆能投(集团)公司所属国有煤矿接到或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向当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报告;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接到或查到事故信息后,应及时报至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可先报送事故概况,有新情况应及时续报。 (三)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较重及以上煤矿事故灾难信息后,应立即按规定报告本局领导,并根据收集到的事故资料,组织编制《重庆煤监局值班信息》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重庆市委、市政府。 (四)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逐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五)事故初报内容不详细准确的,或抢险救援工作时间较长的事故,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尽快收集事故及其矿井的准确信息,进行事故续报。一般煤矿事故灾难每周必须书面续报1次,较重和严重煤矿事故灾难每天至少书面续报1次,特别严重煤矿事故灾难每天至少书面续报2次。 第五条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内容 (一)初报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二)续报 煤矿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单位、经济类型、行政辖区(区县、乡镇),死亡、下落不明、重伤、轻伤人员,持证照情况(可更正初报),当班事故地点人数、安全撤离人数、事故类型、事故情况,区县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等。 再次续报时,主要汇报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事故现场示意图及其相关资料等。续报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第六条 煤矿事故灾难信息的处置 (一)处置原则 事故信息的处置按照“快速反应、规范运作、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积极处置”的原则进行。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处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重庆能投(集团)公司所属煤矿企业、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和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范围和业务分工落实工作职责。 (二)处置分工 1.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信息调度中心:负责事故信息的接报工作,负责向本局领导报送事故信息,传达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领导,重庆市委、市府领导,以及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领导的批示和意见;及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委、市府报送事故信息。接收传阅上级领导和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领导批示;及时跟踪事故抢险救援情况,组织续报信息;负责互联网对事故报道信息的搜集和本局门户网站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2.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处:负责有关事故信息新闻审发;负责与重庆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及主要新闻媒体的联系,组织有关宣传报导工作;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工作。 3.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处:协助事故抢险救援,组织事故调查工作,并负责煤矿事故现场抢险救援情况的跟踪督导工作。具体负责督促协调事故信息处置和跟踪了解现场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协助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报送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跟踪督导参考手册》的要求,督促、协助煤矿和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及时填报《煤矿事故报告及跟踪督导参考表》。 4.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负责事故信息处置过程中交通和有关工作事宜的协调工作。 5.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负责辖区煤矿事故信息报告、处置工作及现场督导工作。负责指导和协助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现场信息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跟踪督导参考手册》的要求,负责及时填报《煤矿事故报告及跟踪督导参考表》。 6.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辖区煤矿事故信息报告、处置工作。负责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现场信息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三)一般煤矿事故灾难信息处置 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重庆能投集团所属煤矿企业接到或查到事故灾难信息后,应立即向所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同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接到事故灾难信息后,立即报告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信息调度中心,同时赶赴事故现场协助抢险救援工作和组织事故调查。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信息调度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信息调度中心负责人,编制《重庆煤监局值班信息》,经调度中心负责人审核后,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度室和重庆市委、市府值班室。根据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的需要,可同时报告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并将上级和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领导有关事故的批示传达给相关部门和处室。事故信息可同时在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外门户网站事故快报栏目发布。接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领导、重庆市委、市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迅速呈报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领导阅批,并负责督办落实;及时跟踪事故抢险救援情况;负责传达领导阅批事故抢救处理工作指导意见。 (四)较重以上煤矿事故灾难信息处置 1. 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重庆能投(集团)公司所属煤矿企业接到或查到事故信息后,应及时向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和其他相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跟踪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并及时续报;派人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导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2.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接到或查到事故信息后,应及时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报送事故信息,跟踪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并及时续报;派人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地方政府开展事故抢救工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要立即组织研究处置工作,赶赴事故现场。及时填写《煤矿事故报告及跟踪督导参考表》报局信息调度中心。 3.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信息调度中心接到或发现事故信息后,应及时调度事故基本情况,报告本局领导和有关处室,并跟踪调度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信息调度中心负责人立即协调、组织事故信息,及时起草《重庆煤监局值班信息》报送本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签后,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度室和市委、市府值班室,同时抄送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按照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领导的指示,通知相关局领导、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和有关处室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和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信息调度中心。督促到达事故现场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填写《煤矿事故报告及跟踪督导参考表》,由局信息调度中心及时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度统计司。事故信息可同时在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外门户网站事故快报栏目发布。 4.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处接到事故信息后,收集整理事故信息,做好有关事故信息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导工作。 5.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处接到事故信息后,应及时跟踪事故抢险救援情况,根据需要协调组织救援队伍和设备开展抢险救援,或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协助抢险救援指挥部做好抢险救援工作。情况不清楚的,应派人到现场核实或督促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赶赴现场查明情况,并及时向局调度值班室报送相关信息。到事故现场后,及时协调组织事故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及时督促煤矿安全监察局(工作站)填写《煤矿事故报告及跟踪督导参考表》报局信息调度中心。 第七条 举报煤矿事故信息处置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局机关处室接到事故举报后,按照《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信访工作实施办法》、《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实施办法》的规定,做好事故信息处置和调查核实工作, 并在30日内向局报告核查结果(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对于举报煤矿死亡事故及性质严重、社会影响重大的举报信息,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研究,并及时派员进行调查核实。 (一)经核实事故属实且在抢险救援期间的,应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处置程序。 (二)举报煤矿隐瞒事故一经调查核实,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瞒报事故应依法从重、从快、从严进行查处。 第八条 煤矿事故灾难信息的督导 (一)现场督导要求 发生一般煤矿事故灾难,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派人到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抢险和事故信息的现场督导工作。 发生较重煤矿事故灾难,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处负责人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协助事故抢险和事故信息的现场督导工作。 发生严重和特别严重的煤矿事故灾难,区县(自治县)政府领导率相关部门人员到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和事故信息的现场督导工作;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率事故调查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协调、协助、指导救援和事故信息的现场督导工作。 (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委、市府领导批示的社会影响重大的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率机关有关处室负责人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人赶赴现场。 (三)严重和特别严重的煤矿事故灾难,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领导和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应到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信息调度中心督导事故信息的组织和上报工作。 第九条 煤矿较重以上事故灾难抢险和核查情况的公布 (一)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对较重以上的典型事故,在情况基本查清后应及时发出或联合有关部门发出事故通报。 (二)较重以上煤矿事故灾难的抢险、核查情况和领导批示,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信息调度中心存档备查,同时分送本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有关处室阅处。 (三)较重以上煤矿事故灾难的抢险、核查情况,可通过新闻发布会、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门户网站和其它正规媒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处置 第十条 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处置工作,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由信息调度中心承担;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应分别落实本单位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处置的责任部门,负责预警信息的接收、研判、报告、发布、响应、跟踪、反馈、评估等工作。 第十一条 处置流程 (一)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信息调度中心接到可能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一般预警信息后,立即报告信息调度中心负责人并提出处置建议。经信息调度中心负责人同意后,将预警信息和处置意见传发给相关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传相关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重庆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煤矿企业。 (二)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信息调度中心接到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和警报、紧急警报,应立即起草预警通知,对可能引发的煤矿事故灾难进行预警,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意见和建议,经信息调度中心负责人审核后,报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签。调度值班室将领导审签后的预警通知发送给相关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重庆能投(集团)公司及所属相关煤矿企业,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度统计司、重庆市委市府值班室、重庆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相关业务部门;同时通知重庆市煤矿事故灾难救援指挥中心做好应急响应有关准备工作。 (三)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信息调度中心接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预警通知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重庆市委、市府领导关于预警通知的批示,应立即交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阅示,并根据领导批示进行分发和处置。 第十二条 跟踪落实 (一)预警通知发布后,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信息调度中心值班人员和各区县煤矿监管部门应做好信息跟踪和反馈工作,具体时限要求:橙色预警和警报每天跟踪反馈一次;红色预警和紧急警报12小时跟踪反馈一次;紧急情况随时跟踪。反馈情况汇总并经信息调度中心负责人审核后报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领导,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度统计司和重庆市委、市府值班室。预警结束后,各区县煤矿监管部门和重庆能投(集团)公司所属煤矿企业应对预警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总结评估报告应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将相关信息收集汇总后,预警结束3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和重庆市委、市府。 (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预警通知经领导批示分发后,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上报跟踪反馈信息。 (三)接到预警通知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和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上述要求收集报送反馈信息。 (四)预警信息的跟踪反馈工作直到预警和警报的情况结束方可停止。 第十三条 其它可能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预警信息处置工作比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处置办法办理。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四条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有关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违反本办法,严格按照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考核办法考核。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企业违反本办法,视其情况给予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渝煤安监办字(2006)244号)同时废止。 |
分享按钮责任编辑 :瑞明 (易 安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不 能 转 载 ! )
2013 ©易安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102818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22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