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发 文 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
一是将煤矿安全设备是否进行检测检验作为煤矿安全现状评价、验收评价
和有关专项评价的重要依据。凡煤矿安全设备未经检测检验或未经检测检验合
格的煤矿企业,其安全评价报告一律不得通过评审。
二是加强事故矿井安全设备检测检验工作。从2008年7月1日起,凡发生伤
亡事故的矿井,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对煤矿主要通风机、主排水泵
、空气压缩机、提升机进行检测检验。凡检验不合格的,必须停产整改,并把
其检验合格的报告作为矿井复产验收的必备条件。
三是建立完善煤矿安全设备检测检验通报制度。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
构要及时向有关区县煤矿安全监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通报对煤
矿安全设备的检测检验情况和信息;各有关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根据
情况通报,及时采取针对性的监察措施,依法下达执法文书,督促煤矿企业及
时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四是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推进煤矿安全设备检测检验工作的有序开
展。将煤矿企业是否按规定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检验作为监察执法的重要内容
。凡发现煤矿主要通风机、主排水泵、空气压缩机、提升机未依法取得《安全
检验合格证》或合格证过期的,要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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