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发 文 号】:房政发〔2005〕26号
【颁布日期】:2005-6-21
【实施日期】:2005-7-1
【标 题】:房山区非煤矿山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区非煤矿山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区发改委负责全区非煤矿山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市、区有关文件规定,对非煤矿山企业发展进行统筹规划。
(二)检查、督促、指导非煤矿山建设工程施工、开采和各工种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三)检查、督促非煤矿山事故隐患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四)检查、督促非煤矿山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五)组织协调非煤矿山企业矿(场)长、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六)推广先进经验,开展信息交流,进行技术指导,为非煤矿山企业生产、经营、安全提供服务。
(七)组织非煤矿山抢险、救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事故。
房山国土分局、区安监局、区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非煤矿山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非煤矿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督促非煤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
(二)检查、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检查、督促非煤矿山企业矿山建设工程施工、开采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制定和实施。
(四)组织非煤矿山企业制定矿山事故隐患防范措施。
(五)检查、督促非煤矿山企业按照规定及时、如数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六)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定期检查、维修安全检测仪器、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
(七)组织非煤矿山安全联合抢险、救护工作。
(八)参加非煤矿山事故的调查处理。
矿点较多或者以采矿收益为主的乡镇必须明确一名乡镇领导主管非煤矿山安全工作。
第五条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具备《采矿许可证》等证照,证照不全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非煤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该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问题。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七条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不得少于2人。
第八条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机构、生产操作人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九条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
第十条 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新入矿山的井下作业职工培训时间不少于72小时,露天矿的职工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培训考核资料应当存档备查。调换工种和采用新工艺作业的人员必须重新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小时。
第十一条 非煤矿山企业的电工、电气焊工、绞车司机、信号工、压风司机、厂内机动车司机、放炮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法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露天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图纸:地质地形图、采场工程平面布置图和采场剖面图。
地下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图纸: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和工程地质图)、矿山总平面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和井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避灾线路图等。
第十三条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遵守行业技术规范(行业技术规范附后)。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区发改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非煤矿山行业技术规范
非煤矿山行业技术规范
一、非煤矿山企业进行采掘作业,必须编制作业规程,规定保障作业人员安全的技术和组织措施,并在情况变化时及时予以修改和补充。
二、露天开采应当遵循“采剥并举、剥离先行、贫富兼采”的原则,按照由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成水平台阶正规开采。各作业水平台阶应保持至少1米的超前距离。严禁违反规定从下部不分段掏采和扩壶爆破作业。
三、矿场台阶高度、台阶坡面角和最小平台宽度,应根据矿岩性质、采剥方法、穿爆方式和采、装、运设备的要求确定。
人工开采时,砂状矿岩台阶高度不得大于1.8米;松软矿岩台阶高度不得大于3米;坚硬稳固矿岩台阶高度不得大于6米。松软矿岩工作台阶坡面角不得大于所开采矿岩的自然安息角;较稳固矿岩工作台阶坡面角不得大于50度;坚硬稳固矿岩工作台阶坡面角不得大于75度。采剥工作面禁止形成伞檐、根底和空洞,台阶工作平台应保持平整。
四、露天采石场从业人员使用安全绳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距地面超过3米或坡度超过30度的台阶坡面上从事作业的人员,必须使用安全绳。
(二)安全绳必须拴在牢固地点,并在使用前认真检查。
(三)安全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承重400公斤),尾绳长度不得大于1米。
(四)放炮时安全绳必须收起。
(五)不得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使用一条安全绳。
五、采剥工作面有浮石时,必须及时妥善处理。如未处理,不得在浮石危险区从事其它任何作业,并须制作醒目危险标志。禁止任何人员在边坡底部休息和停留。
作业前,必须对工作面进行安全检查,清除危石和其他危险物体。作业中,应随时观测检查。当发现工作面有裂隙可能塌落或有大块浮石及伞檐体悬在上部时,必须迅速处理。处理中要有可靠安全措施,受其威胁地段的人员和设备应撤至安全地点。
每个矿场必须指派专人负责边帮管理。
六、非煤矿山企业对矿场产尘作业点必须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坚持湿式作业。粉尘浓度要达到国家工业卫生标准的要求,爆破后和装卸矿岩时,应进行喷雾洒水。确无水源时,应采取干式捕尘措施。接触粉尘作业人员应戴防尘口罩。
七、非煤矿山企业应当设置防排水系统,防止地表水泄入井下;露天开采的要设置挡水墙和排水沟;井下开采的要设置排水泵,其排水量大于井下最大涌水量。
八、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直线距离不小于30米。
九、地下采掘作业,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应当加强支护,支护措施应当在作业规程中加以明确。
十、矿井要有独立的采用机械通风的通风系统,保证井下作业场所有足够的风量;小型非沼气矿井在保证井下作业场所需风量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自然通风;进风风流中,按体积计算,氧气不得低于20%,二氧化碳不得超过0.5%。
十一、矿山井下大巷照明电压不高于220伏,工作面照明不高于127伏。严禁中性点接地的变压器向井下直接供电,输入线必须使用电缆。严禁风雨线入井,电缆要吊挂整齐。井下36伏以上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都要做接地保护。接地电阻不大于2欧姆,地面不大于4欧姆。所有电器设备安装必须符合有关用电规程的要求。
十二、地下开采的,开采宽度不得大于10米,高度不得大于4米,保安石墙厚度不得小于5米,保安石柱不得小于4.5?4米,保安石柱间距不得大于8米。
十三、矿山提升钢丝绳要保持完好,钢丝绳锈蚀严重、有断股、一个捻距断丝腐损超过直径10%的必须更换;采用桃形环连接,绳卡子不得少于5个,间距0.2—0.3米。
卷扬机、绞车房必须安装牢固,有防雨、防水、防砸、防晒设施。空气压风机必须安装压力表和安全阀,压力表必须定期校验,且动作灵敏可靠,保持清洁,定期保养维修。
十四、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爆破安全规程》(国家标准GB6722—86)的规定:
(一)严格爆破器材的管理,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专用的仓库或储存室内。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当班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须及时清点退回库房保管。严禁乱放、乱扔、私存和转让他人。
(二)禁止使用铁棍装药。
(三)工作面遇有瞎炮时,必须及时处理。处理瞎炮时,禁止掏出或拉出起爆药包。严禁打残眼。
十五、爆破作业必须实行定时爆破制度,在规定的时间进行。禁止在雷雨天、七级以上大风天、夜间和雾天进行爆破作业。
(一)硐室、深孔、深孔药和蛇穴爆破应按审查批准的设计进行。
(二)人员和爆破地点间的最小安全距离:浅眼爆破、浅眼药壶爆破、深孔药壶法爆破、蛇穴爆破和硐室爆破不小于300米;浅眼眼底扩壶和深孔孔底壶不得小于50米;破碎大块岩矿采用裸露药包爆破不小于400米。
(三)爆破时,应在危险区的边界和通道上设立岗哨和标志。爆破前,须同时发出音响、视觉信号,并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使在危险区的人员都能及时撤至安全地点。信号应分预告、爆破和解除警戒信号。
(四)爆破结束15分钟后,才能进入工作面检查。经检查确认安全,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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