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北京市劳动局
【发 文 号】:京劳特发[1999]31号
【颁布日期】:1999年2月10日
【实施日期】:1999年2月10日
【标 题】:北京市燃气燃油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燃气燃油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劳特发[1999]31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
根据《北京市燃气锅炉安全管理规定》(京劳特发[1997]64号)“燃气锅炉的司炉工,应经培训取得市劳动局核发的燃气锅炉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上岗操作”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燃气燃油司炉工的培训考核工作,结合本市情况制定了《北京市燃气燃油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燃气燃油司炉工操作证统一由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签发。凡未经市劳动局签发的燃气燃油司炉工操作证一律无效。
1999年2月10日
北京市燃气燃油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燃油锅炉司炉工人[以下简称燃气(油)司炉工]安全技术考核和管理,确保燃气燃油锅炉的安全运行,根据原劳动人事部《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燃气锅炉安全管理规定》中的要求,结合北京市燃气燃油锅炉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从事燃气(油)锅炉司炉工的培训、考核、颁发操作证工作。
第三条 燃气(油)司炉工的培训、考核分开进行。考试前的理论知识的实际操作培训由具备培训条件的单位承担,其资质须经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审查批准。
市劳动局负责全市燃气(油)局炉工考核发证工作,并成立由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的“北京市劳动局燃气(油)避开炉工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负责对全市的燃气(油)司炉工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从事燃气(油)司炉工培训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能制定教学计划并组织完成教学,能独立进行燃气(油)司炉工的培训工作。
2.具备一定的师资力量,具有稳定的培训教师队伍,培训教师应取得市劳动局颁发的合格证书。
3.有容纳入40人以上的培训教室;有燃气(油)司炉工操作培训实习场所。
第五条 燃气(油)司炉工人应进行资格审查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
2. 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司炉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持有电工操作证的人员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经批准的燃气(油)司炉工培训单位在招生报名时应严格按基本条年进行审查,于开班两周前将《燃气(油)司炉工报考资格审查表》、《燃气燃油司炉工培训计划审批表》和《燃气燃(油)司炉工考试登记表》报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同时将教学计划、日程安排及授课教师名单上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班。
第七条 燃气(油)司炉工考试前的理论知识培训时间不少于148学时,其中现场实际操作培训不少于16学时。
第八条 燃气燃(油)司炉工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根据全市办班情况由特种设备监察处委托考委会派出考核组进行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
第九条 理论考试由考委会根据“燃气(油)司炉工培训考核大纳”统一命题、考委会派人员到考场发卷、进行监考,考试完毕由监考人员将试卷收回统一评分。
实际操作考试由考委会派考核人员在现场进行考核。
第十条 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均为百分制。理论考试60分合格,实际操作考试70分合格。
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均合格者,由北京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签发“北京市燃气燃油锅炉司炉工人操作证”(以下简称操作证)。实际操作考试合格、理论考试不合格者,六个月以后补考,经补考合格签发操作证。理论考试合格、实际考试得分60—90分者,发实习操作证,
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补考,补考合格者签发操作证。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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