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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建筑矿山企业的农民工实行安全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劳动局

【发 文 号】:京劳职安发〔1997〕96号

【颁布日期】:1997年05月17日

【实施日期】:1997年05月17日

【标  题】: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建筑矿山企业的农民工实行安全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中央在京施工企业,部队及外省在京施工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矿山企业(包括煤矿、非煤矿)危险性较大、事故机率较高。近三年来,建筑企业因工死亡220人,占全市因工死亡总人数的42.4%,其中农民工死亡180人,占建筑施工企业因工死亡总人数的82%。矿山企业因工死亡182人,占全市因工死亡总人的35.1%,其中农民工死亡164人,占矿山企业因工死亡总人数的90%。建筑施工企业及矿山企业近三年来共因工死亡402人,占全市因工死亡人数的77.5%,其中农民工死亡344人,占建筑、矿山企业死亡总人数的86%。其主要原因是随着企业用工形式的变化,大量农民工进入了生产第一线。由于知识结构和文化素质都与工作不相适应,加之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和安全常识,违反操作规程、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屡屡发生,由此造成的事故率达50%。因此,强化对农民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提高他们的自身素质,是从根本上降低伤亡事故的重要措施之一。为此,决定对全市建筑施工企业、矿山企业中农民工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范围
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矿山开采或建筑、市政、安装、装饰的企业所录用农民工(含零散用工和整建制用工)及外省在京总包工程的施工企业,均需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对所用农民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佩戴《北京市劳动安全资格上岗证》(以下简称《安全资格证》)方可上岗。
二、负责培训的单位和部门
1.建筑资质等级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企业,对本企业所用农民工自行负责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各国有矿山企业所用农民工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由各矿山企业自行负责。但需将培训教材、师资、场地、培训计划等情况报企业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具体实施。各企业主管部门应将审定的单位情况报劳动局备案。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根据重点监察与属地监察的具体职责,对上述单位的培训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建筑资质等级三级(含三级)以下的单位和其它矿山企业所用农民工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由企业所在区(县)劳动局负责。
三、培训时间及内容
建筑企业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矿山企业培训时间应按“矿山法实施条例”进行不少于72小时。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参照以下法规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章节、《煤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2.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乡镇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
3.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4.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基本标准。
5.《北京市班组安全生产学习材料》。
6.《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及《北京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实施办法》。
7.北京市典型工伤事故案例集。
8.北京市建筑工人安全生产须知。
9.北京市典型事故录像带。
四、安全资格证的管理
1.《安全资格证》的发放,应遵照谁培训、谁考核、谁发证的原则。国有矿山企业、建筑资质等级在二级以上单位发放的《安全资格证》,在本系统范围使用有效。各区、县劳动局发放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市范围内有效。《安全资格证》有效期为一年。
2.《安全资格证》由北京市劳动局统一印制。不收取工本费。其主要项目是:姓名、性别、年龄、工种、职务、籍贯、发证单位、发证日期、证号及照片。
3.1997年8月1日前,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中农民工上岗作业必须全部佩戴《安全资格证》,违者将依据《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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