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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贯彻《低压锅炉水质》国家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劳动局

【发 文 号】:京劳特发[1996]227号

【颁布日期】:1996年08月30日

【实施日期】:1996年12月01日

【标  题】: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贯彻《低压锅炉水质》国家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
机械工业部、劳动部报送的《低压锅炉水质》国家标准草案,业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并在《发布国家标准公告》中发布。
该标准做为强制性标准,于1996年12月1日起实施,现将劳动部劳安锅局“关于转发《关于批准,发布〈低压锅炉水质〉国家标准的函》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我局特种设备监督处。
附件:关于转发《关于批准、发布〈低压锅炉水质〉国家标准的函》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

机械工业部、劳动部报送的《低压锅炉水质》国家标准草案,业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并在《发布国家标准公告》中发布。

该标准做为强制性标准,于1996年12月1日起实施,现将劳动部劳安锅局“关于转发《关于批准、发布〈低压锅炉水质〉国家标准的函》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我局特种设备监察处。

附件:劳动部关于转发《关于批准、发布〈低压锅炉水质〉国家标准的函》的通知

(1996年8月7日 劳安锅局〔1996〕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以技监国标函〔1996〕109号文批准、发布了《低压锅炉水质》,现将此文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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