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北京市劳动局
【发 文 号】:京检联[1996]1号
【颁布日期】:1996年05月28日
【实施日期】:1996年05月28日
【标 题】:北京市劳动局北京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监督管理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
一、北京商检局依法实施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等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劳动局依法管理本市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监督检查工作。
未经北京商检局和市劳动局认可,任何其他检验机构不得进行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和安全性能检测工作。
二、进口锅炉压力容器运抵安装使用现场后,收货人须在7日内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进口货物代运发货通知单及有关技术资料向北京商检局办理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报验手续。未经北京商检局认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开箱。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未经检验的,不准安装、使用。
三、市劳动局根据北京商检局开具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测通知单”,安排经其授权或委托的检测单位进行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检测工作。市劳动局不接受除北京商检局以外的任何单位以任何形式提出的关于要其对进口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安全性能检测的要求。
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发货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向市劳动局办理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查手续并取得相应的监检合格证书。未取得市劳动局监检合格证书的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北京商检局将不接受其出口商品报验。
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五、凡擅自安装或使用未经检验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以及出口未经检验合格的锅炉压力容器的,或者擅自进行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和安全性能检测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分享按钮责任编辑 :瑞明 (易 安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不 能 转 载 ! )
2013 ©易安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102818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22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