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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防止非正常死亡事故目标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 文 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0年第25号

【颁布日期】:1990年8月1日

【实施日期】:1990年8月1日

【标  题】:北京市防止非正常死亡事故目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非正常死亡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防止交通肇事、因工、火灾、游泳溺水、煤气中毒、食物中毒造成的非正常死亡(以下统称非正常死亡)事故,必须依照本办法实行目标管理。

第三条 防止非正常死亡事故目标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并分别由以下部门归口管理:

(一)防止交通肇事死亡事故,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归口管理。

(二)防止因工死亡事故,由市劳动局归口管理。

(三)防止火灾死亡事故,由市消防局归口管理;防止山林火灾死亡事故,由市林业局归口管理。

(四)防止游泳溺水死亡事故,由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归口管理。

(五)防止煤气中毒死亡事故,由市公安局归口管理。

(六)防止食物中毒死亡事故,由市卫生局归口管理。

第四条 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每年年初与各归口管理部门的行政首长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将本年度全市非正常死亡人数控制指标下达到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的行政首长每年1月底以前,代表市人民政府与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局、总公司的行政首长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将归口管理的本年度非正常死亡人数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到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局、总公司。

第六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局、总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正常死亡事故,确保非正常死亡人数不超过控制指标。

第七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本部门归口管理的非正常死亡人数报告市劳动局,由市劳动局汇总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八条 对非正常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归口管理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局、总公司,按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规定追究其行政首长的责任。对弄虚作假、瞒报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以行政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执行中的具体问题分别由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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