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发 文 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
2008年2月13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召开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会上,周毓秋局长对全市煤矿复产验收工作再次进行部署,并强调做好煤矿复产安全检查工作,是全面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遏制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并提出以下三方面明确要求:
第一,房山区、门头沟区煤矿监管部门、京煤集团和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切实做好节后煤矿复产验收的相关准备工作。特别是对于全市33个小煤矿中,22个井田范围内存在已被关闭矿井的煤矿要进行重点检查并拍照存档,凡发现关闭矿井没有达到关闭标准或与关闭矿井贯通巷道未封闭的煤矿不准复产,发现私自打开封闭的煤矿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存在以下七方面问题的煤矿不准复工:
(一)煤矿企业未成立复产检查组织机构或未制定复产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的煤矿不准复产;
(二)井田范围内关闭矿井没有达到关闭标准或与关闭矿井贯通巷道未封闭、私自打开封闭的煤矿不准复产;
(三) “六证”不齐全的煤矿不准复产;
(四)煤矿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三条线”安装工作的煤矿不准复产;
(五)采煤工作面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不准复产;
(六)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煤矿不准复产
(七)煤矿企业没有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培训的煤矿不准复产。
第三,煤矿复产验收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复产程序进行。
京煤集团4个国有煤矿,复产前必须向京煤集团提出书面申请,京煤集团组织相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经主管负责同志签字同意恢复生产。
本市所有小煤矿,由各煤矿按照复产检查方案组织全面自查,对查出的问题整改完成后报乡镇煤矿主管部门审核;乡镇主管部门检查后,由乡镇主要负责人签字,向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复产申请;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接到煤矿申请复产验收的请示后,组织人员逐矿对各生产系统和环节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报区政府主管领导签字同意、下达书面通知后方可恢复生产。
各级煤矿监管部门要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下达限期整改指令,并加强监督检查,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煤矿坚决不准复产。
自2月13日开始,市局要首先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对国有煤矿节后复产的专项检查,然后根据小煤矿复工进度情况及时开展对小煤矿节后复产的专项检查。
分享按钮责任编辑 :lwl666 (易 安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不 能 转 载 ! )
2013 ©易安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102818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22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