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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型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号】:京政办发(2004)51号

【颁布日期】:2004年09月18日

【实施日期】:2004年09月18日

【标  题】: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型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法规分类号】A122202200404
【标题】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型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4.09.18
【实施日期】2004.09.18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资源、能源
【文号】京政办发(2004)51号
【题注】
【正文】
门头沟区、房山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自2001年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来,本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取得了一定成效,安全生产状况有

所改善。但是,小型煤矿安全生产基础仍很脆弱,距国家要求的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还有一定差距。为落实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型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字〔200

4〕21号)精神,切实加大小型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力度,促进本市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经

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小型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落实小型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责任

  (一)本市小型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牵头,市发

展改革委、市国土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农委等部门参加,对专项整治工作

进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二)门头沟区、房山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小型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要认真分析本地区煤矿办

矿秩序和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小型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落实

各项整治工作措施。

  2004年11月底前,两区政府要依法强制关闭各类应关闭未关闭的矿井,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保留和

临时封闭而不予关闭;严厉打击并及时关闭死灰复燃的各类非法矿井;加强对房山区大安山乡西沟地区(包括

黄土嘴地区)和门头沟区斋堂镇两个非法开采问题突出地区的执法工作;切实加强对小型煤矿的安全管理,对

未达到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条件的矿井,区政府负责组织对其进行整改。

  二、加大小型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力度

  (一)各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履行主体责任。要认真贯彻落实《煤炭法》、《矿产资源

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二)进一步规范采矿秩序。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落实《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清查小型煤矿在

开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市国土局要在2004年10月底前,完成小型煤矿采矿许可证的清理工作。对于采

矿许可证到期,未取得新的采矿许可证的小型煤矿,由区政府依法关闭。

  (三)继续开展对小型煤矿的安全程度评估工作。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要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

、颁发,按照国家和市政府的要求,做好安全程度评估工作。对于经评估确定为C、D类(C类指安全生产条

件较差必须限期整改的,D类指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必须停产整顿的)的矿井,要下达整改和停产整顿通知;

逾期达不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由区政府依法关闭。

  (四)严格小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颁发工作。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

许可证条例》及《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符合条件的依法颁发安全生产许

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2005年1月13日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

矿企业必须停止生产。

  (五)切实推进小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全面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

室《关于推进乡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的意见》(安委办字〔2004〕6号),树立安全质量标准化先

进典型,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的小型煤矿先行搞好质量标准化建设,使之成为本地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样板矿井,

以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三、加强舆论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一)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门头沟区、房山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

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建立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

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重视深化煤矿安全整治的良好氛围。对整治不力、问题严重的,要通过新闻

媒体予以曝光。

  (二)严肃查处瞒报事故。各煤矿企业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对生产

安全事故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导致对发生事故的过错无法查明的,按照《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的规定,一律认定为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事故,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依法加大对矿主的经济处罚,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对瞒报事故知情不报,甚至纵容、包庇、参与瞒报事故的,给予党

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区、乡镇政府对本辖区内打击非法开采工作负全面责任,加大打击非法开采工

作的力度。要形成部门联动机制,进行联合执法,形成高压态势,确保打击非法开采工作取得实效。对打击非

法开采工作不利,出现小煤矿非法开采或死灰复燃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

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03〕58号)的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区、乡镇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门头沟区、房山区政府要将落实本通知情况于2004年12月15日前报市安全生产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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