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发 文 号】:交海函〔2014〕707号
【颁布日期】:2014年9月3日
【实施日期】:2014年9月3日
【标 题】:关于深入开展水上客运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各直属海事局,部属各单位:
按照部统一部署,各有关单位正在开展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当前,水上交通安全压力仍然较大,水上交通事故特别是水上客运船舶事故仍时有发生。2014年8月1日,广东省中山市沥心渡口渡船“粤中山渡0463”轮从中山阜沙镇上南开往东升镇沥心途中因遇雷雨大风在离岸10米左右的地方翻沉。船上16人落水,经全力搜救,10人获救,仍造成6人死亡。2014年8月9日,湖南省资兴市东江湖水上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玻璃钢高速客船“湘资兴客00282”轮载员22人(含船员1人)在东江湖库区,船舶突然进水沉没,人员全部落水,经全力搜救,19人获救,仍有3人失踪。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控制水上客运安全风险,维护水上客运安全形势稳定,现就加强“平安交通”建设、深入开展水上客运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进水上客运规范化、规模化
水上客运单位要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相应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聘用适任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及船员,加强对船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的要求,水上客运实行公司化经营,个体经营者退出水上客运市场。对于载客12人以下的客运船舶、乡镇客运渡船以及与外界不通航的公园、封闭性风景区内的水上客运,要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推动出台专门的管理办法,推进公司化经营。
二、进一步落实客渡标准船型
按照《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的要求,严禁不满足标准船型要求的内河客渡船新建或改建。未公布标准船型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快标准船型的研究工作,尽快公布标准船型。客渡标准船型不仅要有长宽高等尺度标准,更要有稳性、抗沉性、应急撤离、救生设备配置等方面的标准要求。要全面提高客渡船舶的储备浮力标准,增强船舶抗沉能力。根据水域特点,建立乘员着救生衣乘船制度。
三、加强玻璃钢船艇检验工作
加大对船龄达到12年及以上的玻璃钢客运船艇的检验力度,严格执行坞内检验制度,注重对船体主要构件损坏情况的检查。部正在研究玻璃钢船艇的强制报废制度,各有关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先行研究和实施相关规定。
四、提高客运船舶灾害预防能力
建立和完善恶劣天气、低水位、洪水位限制开航等管理制度,严禁客渡船舶、库区游览船舶等各种客运船舶超过限定风级开航;密切与气象、水文部门的联系,加强强风、强雨等突发恶劣天气和开闸放水等水位突变信息的预警预报工作。
五、强化船舶现场监管工作
建立和完善CCTV、AIS等信息化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和覆盖面。加强船舶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关注船员实际操作能力、船舶救生装备、应急反应计划落实情况的检查,注重对安全管理制度在船有效运行方面的检查和验证。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监督其整改,杜绝客运船舶带病航行。客运公司要建立签单发航制度,严禁船舶超载超员。对发生死亡失踪10人以上重大事故的,对公司要立即采取停业整顿措施,对责任人员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六、完善水上安全管理法规规范体系
完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规规范体系,提高违法成本,加大违章处罚力度。继续落实老旧船舶更新改造政策,推进老旧船舶更新改造工作。
各单位要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部署,切实开展水上客运专项整治工作,集中精力解决水上客运安全重点难点问题,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提供良好的交通运输安全保障。
交通运输部
2014年9月3日
抄送:中国船级社,部水运局、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部办公厅文秘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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