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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渤海湾水路运输旅客实名制试点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发 文 号】:交水发〔2014〕132号

【颁布日期】:2014年7月7日

【实施日期】:2014年7月7日

【标  题】:关于印发渤海湾水路运输旅客实名制试点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交通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为提高水路客运服务水平和应急保障能力,交通运输部决定在渤海湾地区开展水路客运实名制试点工作。现将《渤海湾水路运输旅客实名制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14年7月7日

  抄送:辽宁省交通厅港航管理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港航局,天津市航运管理处,部公安局、海事局,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部办公厅文秘处。

  渤海湾水路运输旅客实名制试点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渤海湾水路旅客运输管理,准确掌握上船旅客信息,积极推进渤海湾水路运输旅客实名制工作,现制订以下工作方案。

  一、目的与意义

  渤海湾水域是我国水上交通安全监管重点区域。开展渤海湾旅客实名制试点工作,有利于全面掌握上船旅客人数、身份和舱位等信息,为管理部门统计分析、科学决策提供依据,还有利于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加强客运安全和应急管理,并为全国逐步推行水上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积累经验。

  二、工作思路和目标

  目标:利用两年时间,在渤海湾省际水路旅客运输航线上全面实行实名制售票和验票登船。

  思路:按照“分步实施、积极稳妥、制度保障”的原则,积极推进渤海湾客票实名制。第一步,2015年6月底前各客运站实现实名制验票登船,即旅客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登船手续,并实现个人信息与客票信息的同时扫描、存储;第二步,2016年6月底前,在实名制验票登船的基础上,实现实名制售票,即旅客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购票,并在客票上记录旅客个人信息。

  三、工作任务

  (一)交通运输部负责修订《水路旅客运输规则》,明确实名制售票、验票的法律依据,并建立相应的处罚措施;负责协调渤海湾地区建立统一的实名制验票流程;负责牵头研究推进渤海湾地区水路联网售票工作。

  (二)山东、天津和辽宁省市有关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水路旅客实名制工作的落实,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负责指导客运码头、航运企业尽快建立和完善实名制验票流程;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调,在港口客运站或港口派出所设置便民窗口,对未能出示有效证件的旅客进行身份核实并出具有效身份证明,便于开展旅客实名制验票工作。

  (三)渤海湾各客滚运输企业和客运码头作为旅客实名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应有序推进各项工作;认真梳理现有生产作业方式,对乘客、车辆侯船区域实现封闭管理,制定验票操作规范、标准等,并落实到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中;以现有售票系统为基础,进一步整合资源,完善功能,研究解决售票系统与验票系统的互联问题,逐步推进实名制旅客信息与公安网络对接,同时,根据我部《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推进渤海湾水路旅客运输联网售票工作;各客运码头应在2015年6月底前配备船票、身份证扫描设备和信息存储设备等设施,为实名制验票提供支撑。

  (四)旅客运输企业要把好售票关,组织客运站和客票代售点做好实名制售票工作;港口客运站要把好验票和进出客运站关,严格执行旅客、行李和车辆的安全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航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旅客实名制工作的督查,推进企业的旅客实名制有关信息系统与水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实现动态监管;海事管理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船舶的监管,齐抓共管,防止船舶超载。

  四、保障措施

  (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督察,采取目标管理方式,把目标责任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单位,保障目标任务按时完成。

  (二)加大旅客实名制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得到广大旅客和司乘人员对此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三)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航管理部门和港航企业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加强交流沟通。工作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交通运输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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