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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客滚码头查危治超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发 文 号】:交办水函[2014]247号

【颁布日期】:2014年6月14日

【实施日期】:2014年6月14日

【标  题】:关于进一步加强客滚码头查危治超工作的通知

  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港口客滚码头查危、治超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近期,客滚码头经营人要进行一次彻底的、全覆盖的自查自纠活动,对自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进一步建立健全查危、治超制度,完善安全检查设施、设备,明确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及岗位职责,并采用张贴海报、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进行大力宣传。

  二、加大日常检查力度

  客滚码头经营人要对上船车辆、人员随身携带物品和托运行李进行逐一安全检查,并将违规车辆和人员信息进行记录整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在今后的安全检查中进行重点检查。海安港要在新的港口设施投产前,落实危险品检测站至港口路段的运输安检措施,派员进行沿线巡查,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途中揽客,强化完善过渡期的安检措施。

  三、开展明查暗访行动

  请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四不、两直”(不打招呼、不发通知、不听汇报、不用接待和陪同,直奔现场、直查现场)的要求,在本行政区开展明查暗访行动,发现安全隐患的,要立即责令客滚码头经营人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整改,并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四、建立联动机制,齐抓共管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4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港口、水运、航务)管理局,部公安局、海事局,部办公厅文秘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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