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发 文 号】:安委办明电〔2014〕4号
【颁布日期】:2014年3月28日
【实施日期】:2014年3月28日
【标 题】: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公路隧道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2014年3月1日14时50分左右,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发生一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燃爆事故。山西省晋城市福安达物流有限公司一辆号牌为晋E23504的装载甲醇重型半挂车,与同样运输甲醇的河南省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一辆号牌为豫HC2923的重型半挂车在岩后隧道内追尾相撞,前车甲醇泄漏起火燃烧,隧道内的另外两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和多辆煤炭运输车被引燃引爆,造成31人死亡、9人失踪、12人受伤。
这起事故暴露出: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安全“红线”意识淡薄;部分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标准规程执行不力;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违法违章操作;重点路段拥堵疏导不及时,公路隧道事故应急处置不到位;有关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监督管理不严格等突出问题。这起事故伤亡惨重、影响恶劣、教训深刻。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切实吸取事故教训,大力改进和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公路隧道安全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切实强化“红线”意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类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强化底线思维,牢牢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正确处理生命与生产、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全面落实责任、层层狠抓落实,深入、持久、彻底地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严格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严密防范事故发生。
二、要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各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禁止任何形式的挂靠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对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包而不管”、“以包代管”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及有挂靠问题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营运;对整改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取消其相应资质。
(二)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的培训教育。各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要以此事故为典型案例,对从业人员进行一次专门的安全教育,增强从业人员的遵章守法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要确保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熟知所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并有针对性地开展不同条件下的专业训练。道路运输监管部门要严格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及时掌握驾驶员的违章、事故记录及诚信考核、继续教育等情况。对于一个记分周期内扣满12分的驾驶员,要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三年内不予重新核发。
(三)各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要确保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的卫星定位装置,并保证车辆监控数据准确、实时、完整地传输。要建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技术状况台账,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日常检查和定期维护保养,重点排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牵引车额定牵引质量匹配,载运介质充装,罐体材质、强度及安全检验等情况,确保在用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三、要完善公路隧道安全基础设施和强化对特殊路段的管控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全面开展一次隧道运输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各类隐患。特别是要结合道路实际状况,在公路隧道入口前增设和完善减速提醒装置,在隧道入口增设测速装置,严格控制车辆进入隧道时的速度。要完善隧道灯光照明、防撞护栏、紧急避险车道和限速、禁止超车交通警示标识和逃生指示标识等道路安全基础设施,根据隧道的具体情况,加装监控视频、声光报警、应急广播、应急按钮等装置,确保紧急状态下隧道内人员能够第一时间获知危险信息,及时避险逃生。
(二)要严格公路隧道通行秩序管控,全面排查、评估公路隧道沿线各类检查站、收费站、煤管站等选址对隧道内车辆快速通行的影响,对易造成隧道交通拥堵、导致事故发生的,要立即停用或撤掉。尤其要严查严纠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公路隧道内超车、掉头、倒车、停车、超速超员、疲劳驾驶、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等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三)要将公路隧道拥堵作为重大险情来应对处置。制定和完善隧道安全通行措施,一旦发现隧道拥堵,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立即启动相关工作机制,采取出口加快放行、入口限制进入等应急处置措施,及时疏导拥堵车辆,对已处在隧道内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要严加监管。
四、要迅速开展对在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加装紧急切断装置的全面排查整治
(一)各类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要执行《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GB18564-2006)强制性标准要求,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按照相关要求,逐台核查常压罐式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情况。
(二)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各地区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此类车辆安装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集中进行整改。对于2006年11月1日以后出厂的常压罐式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销售合同或技术确认书中已明确为运输危险化学品且没有安装紧急切断装置的,由车辆生产企业免费安装紧急切断装置;在销售合同或技术确认书中没有明确为运输危险化学品但实际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没有安装紧急切断装置的车辆,或车辆生产企业已倒闭,以及2006年11月1日以前出厂仍在使用的、没有安装紧急切断装置的常压罐式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由车辆使用单位委托符合条件的车辆生产企业加装紧急切断装置。
(三)严格质量检验和资质管理。凡在2014年底前未加装紧急切断装置的常压罐式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从2015年1月1日起,质检部门不予出具相关检验合格证明,交通运输部门取消车辆营运资格,收回道路运输证。
五、要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尤其是隧道内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一)各地区要针对本地区路网布局和产业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事故,抓紧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各类公路隧道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统一和规范地方政府危险化学品事故接处警平台,建立责任明晰、运转高效的应急联动机制,并经常进行应急演练。
(二)要把事故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教育培训作为全民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计划,坚持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管理人员的应急意识、素质和能力。与此同时,要发动主流媒体开展专题报道、深度报道、公益宣传等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不断提高全民事故防范意识和逃生避险、自救互救技能。
(三)要整合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GPS监控平台、高速公路交通运行监控系统、公安交警交通安全管理系统等信息系统资源,实现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路线、位置以及所载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等信息共享,便于在紧急状态下迅速展开应急处置。
(四)要强化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一旦发生事故,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涉事人员要反应灵敏、果断决策、有力指挥、有序疏导、有效施救、及时组织逃生。
(五)要在充分发挥公安消防等专业救援队伍作用的同时,针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尤其是涉及隧道事故的特点,依托相关企业和单位,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加强技战术训练,配备专门装备和物资,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六、要强化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开展“四不两直”暗访暗查、突击抽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要注重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联席会议等议事协调机构及相关机制的作用,加强联合执法,搞好日常执法,坚持从严执法。对发生的各类事故,要依法依规、从紧从快严肃查处,严厉问责,并要举一反三,不断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请各地区迅速将本通知传达到辖区内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和每一个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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