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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 文 号】:安监总明电〔2014〕6号

【颁布日期】:2014年3月19日

【实施日期】:2014年3月19日

【标  题】:关于进一步做好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2014年汛期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特别是由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促进全国尾矿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按照早部署、早行动、早预防的原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尾矿库管理和监管责任。各地区、各尾矿库企业要高度重视尾矿库安全生产特别是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深刻吸取近年来由自然灾害引发的尾矿库事故教训,切实抓好尾矿库防汛度汛工作。要严格落实尾矿库企业、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防汛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立足防大汛、抢大险、救大灾,将防汛措施细化落实到每个尾矿库企业和作业岗位,有效防范因暴雨、洪水、泥石流、地震等各类自然灾害引发尾矿库事故。对尾矿库事故,各地区要认真查明原因,严肃追究责任。

  二、认真开展汛前、汛期、汛后尾矿库安全隐患自查和检查工作。尾矿库企业要认真开展自查,严格做到“八查八看”:查责任制与度汛方案、抢险预案、人员撤离计划制定情况,看防汛度汛准备工作是否到位;查尾矿坝稳定情况,看是否存在异常沉降、位移、坍塌、沼泽化、浸润线逸出等隐患;查尾矿库安全超高、调洪库容、干滩长度,看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查排洪构筑物结构尺寸、入水口高程及建筑材料,看是否与设计相符合,是否存在变形、位移、损毁、淤堵、排洪不畅等隐患;查库区周边,看是否存在山体滑坡、塌方和泥石流等异常现象,是否存在违章爆破、采石、排放废弃物等危及尾矿库安全的行为;查尾矿回采是否按照设计采挖,看是否破坏原排洪设施,是否影响安全度汛;查在建库是否建设规范,看是否严格按照设计施工,是否落实防汛措施;查岩溶发育地区尾矿库防汛措施落实情况,看库区周边地下水是否有异常情况。

  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尾矿库汛期安全检查责任,认真开展“七查”:查尾矿库企业制定与落实度汛方案情况;查尾矿库企业制定应急预案,并与尾矿库下游村镇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情况;查尾矿库企业落实特大暴雨停止排尾放矿、紧急情况撤离人员制度执行情况;查危、险库和曾发生事故或遇险尾矿库的防汛度汛设施运行状况及治理措施落实情况;查在建尾矿库防汛措施落实情况;查在满足环保要求的情况下,履行闭库程序的尾矿库和停用尾矿库落实汛前排尽库内积水、在用尾矿库汛前降低库内水位情况;查岩溶发育地区尾矿库企业防汛度汛准备工作情况,以及周边地下水异常变化情况。

  原则上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应逐库对尾矿库进行检查;省、市(地)级安全监管部门重点对危、险库,无主库、废弃库、停用尾矿库,未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的尾矿库,中央资金支持进行隐患综合治理的尾矿库,以及曾发生事故或遇险的尾矿库进行检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于4-8月对重点地区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专项督查。

  三、强化隐患整改治理。各地区要严格督促尾矿库企业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对排查出的隐患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及时消除隐患。对危、险库要挂牌督办并督促整改到位,对病库要按照规程要求进行治理。对一时不能消除重大隐患的尾矿库,要切实加强防控,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发生事故。要加强对中央资金支持的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项目建设的跟踪督导,督促治理责任单位按时完成治理任务,严把工程竣工验收关,确保安全。

  四、加强应急处置工作。要强化尾矿库汛期应急预案的修订、备案、审查和演练工作,进一步完善地方、企业应急管理和协调机制。要强化应急保障,汛前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要加强对尾矿库,特别是危、险库,无主库、停用库的值班值守和检查巡查,所有尾矿库企业要在汛期安排专人进行24小时巡查,保障信息畅通,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处置、及时上报。要充分认识极端气候对尾矿库安全威胁的严重性,严格落实尾矿库安全防范措施。要切实加强与气象、水利、地震、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的联系,进一步建立完善预报、预警、预防机制,加强协作联动,有效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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