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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贯彻落实情况专项监察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 文 号】:煤安监监察〔2013〕16号

【颁布日期】:2013年4月23日

【实施日期】:2013年4月23日

【标  题】:关于开展《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贯彻落实情况专项监察的通知

  煤安监监察〔2013〕16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推进《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8号,以下简称《七条规定》)深入贯彻落实,严肃查处灾害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存在重大隐患不按要求停产整顿和超能力生产等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定于4月下旬至6月上旬组织开展1次《七条规定》贯彻落实情况专项监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监察时间安排及组织方式

  专项监察分2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属地专项监察。4月下旬至5月中旬,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有关监察人员对驻在辖区煤矿贯彻落实《七条规定》情况进行专项监察。

  第二阶段,异地交叉监察。5月下旬至6月上旬,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赴其他地区开展监察。

  二、专项监察主要内容

  (一)属地专项监察主要检查地方政府和辖区煤矿以下工作情况:

  1.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宣传贯彻落实《七条规定》情况;

  2.国有煤矿按能力组织生产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3.停产整顿小煤矿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及小煤矿复产验收情况。

  (二)异地交叉监察主要检查煤矿企业,对各省(区、市)的监察要覆盖2个重点地区,且每个地区要检查3个以上煤矿(灾害严重生产煤矿、停产整顿煤矿、国有生产煤矿各不少于1处),并针对以下内容开展监察执法:

  1.煤矿企业贯彻落实《七条规定》情况;

  2.国有煤矿按能力组织生产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3.停产整顿小煤矿整改落实情况及小煤矿复产验收情况。

  三、监察方式

  (一)对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检查:听取关于宣传贯彻落实《七条规定》情况的汇报;查阅相关文件、会议纪要、规章制度等资料。

  (二)对煤矿企业的检查:听取关于贯彻落实《七条规定》各项规定具体落实情况的汇报;查阅相关文件、会议纪要、规章制度等资料;查阅煤矿主要系统图纸,水、火、瓦斯等灾害防治措施有关资料,国有煤矿产量计划完成报表;深入煤矿井下现场检查。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要明确专项监察的牵头处室和具体负责人,制定工作方案,及时安排部署。

  (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专项监察与日常监察执法相结合,与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相结合,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监察。异地交叉监察将由省局和监察分局有关监察人员组成的检查组执行,各检查组由省级煤矿安监局负责人带队,每组共4~6人;国家煤矿安监局将安排有关人员参加其中10个重点地区的异地监察(具体分组情况见附件)。

  (三)严格执法,确保效果。专项监察中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责令立即停产整顿并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该经济处罚的坚决处罚,严禁避重就轻;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认真总结,及时上报。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及时汇总分析专项监察情况,并于5月20日前将属地专项监察总结、6月10日前将异地交叉监察总结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于6月份专题听取各省级煤矿安监局监察情况汇报并对监察绩效实行考核。

  (五)转变作风,廉洁执法。监察活动中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总局党组有关要求,坚持轻车简从,廉洁自律,树立良好监察队伍形象。

  附件:异地交叉监察分组表(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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