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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3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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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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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 文 号】:卫办监督发〔2013〕23号

【颁布日期】:2013年3月29日

【实施日期】:2013年3月29日

【标  题】:关于开展2013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为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决定联合开展2013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主题

  防治职业病,幸福千万家。

  二、宣传主要内容、对象和形式

  (一)宣传主要内容。

  1.《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及标准;

  2.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权利和义务;

  3.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法律责任;

  4.政府及相关部门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责;

  5.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6.患职业病职工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权益;

  7.常见职业病防治的科普知识;

  8.典型案例分析。

  (二)宣传对象和形式。

  主要针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特别是对中小微型企业负责人和农民工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宣传形式包括新闻通报、媒体通气会、公益广告、现场宣传咨询、张贴海报和宣传用语、印发科普读物、开办网站专题、群发公益短信、开通微博客等。

  三、活动时间

  2013年4月25日至5月1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把《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具体实践,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部门协调配合及宣传活动的具体落实。中西部地区要结合2013年中央转移支付职业病防治项目安排,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保证宣传取得实效。

  (二)各地要围绕宣传主题,针对重点职业病危害、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深入企业、车站等流动人口密集区开展宣传活动。职业病防治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要结合开展职业卫生服务、职业卫生监督协管等工作,广泛宣传和使用推荐宣传用语(见附件1),积极向基层群众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和科普知识。各地要积极争取新闻媒体的支持和配合,形成全方位、多角度的立体宣传格局。

  (三)活动结束后,各地要从活动安排、宣传报道、活动效果、取得经验、存在问题等方面认真总结,并于5月31日前将书面材料和统计表(见附件2)分别报送有关部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系人:房元萍    电话:010-6879204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系人: 邱明月    电话:010-8420825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系人:秦兴强    电话:010-64463443

  全国总工会联系人:高峰    电话:010-68591847

  附件:

  1.2013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推荐宣传用语、 2.2013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情况统计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1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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