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颜色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解读

  一、《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编制的必要性

  粉尘爆炸是现代化大生产的“伴生”灾害。近年来,随着我国生产自动化程度的提高、粉末产品的广泛应用,粉尘爆炸事故及其危害程度都呈急剧增加的趋势。这些都严重的影响了我国冶金、煤炭、粮食、纺织、医药、化工等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行业职工的人身安全与健康,同时也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我国的具体国情,强调“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是特别适合目前我国粉尘防爆领域的,而制定粉尘防爆标准又是实现“预防为主”安全工作方针的基础。

  在本标准制定时,我国仅在煤炭、粮食、纺织等行业制定了少量粉尘防爆安全标准或安全法规。由于各行各业自身的局限性, 这些安全法规或安全标准都无法用于指导跨行业的粉尘防爆安全工作。这种状况已不能满足国民经济的发展及国家实施安全监察的需要。因此,制定国家标准《粉尘 防爆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是非常必要的。

  GB15577-1995《粉尘防爆安全规程》颁布实施九年来,为我国相关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及相关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提供了依据,对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规程》执行过程中,有些使用单位对《规程》的个别条文提出了修改建议,同时,在制定《规程》时不太成熟的有关技术现在也基本成熟,相关标准也逐步配套,有鉴如此,特提出修订《规程》。

  二、《规程》编写经过

  1988年3月15日哈尔滨亚麻厂的爆炸事故,引起了人们对粉尘爆炸事故的重视。为了保障有粉尘爆炸危险作业 场所的职工安全与健康,保护国家、公民财产不受损失,劳动部科技委于1989年提出制定《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的计划。同时为了推动粉尘防爆标准化的发展,其亦着手筹建“全国粉尘防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1990年12月,在“全国粉尘防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成立大会上讨论确定“标委会”近期工作计划时,会议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四项标准列入了编制计划,并决定《规程》由冶金部安全环保研究院(现更名为“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起草。会后,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成立了《规程》编写组。

  1991年,《规程》编写组在调研、查阅大量资料的基础上,提出了《规程》编写大纲及进度计划。同年12月,在桂林召开的“全国粉尘防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年会上, 对《规程》编写原则、指导思想、提纲、进度计划、分工等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与会代表,尤其是来自具有粉尘 爆炸隐患的企业代表认为:(1)应加快《规程》的制定,解决粉尘防爆之急需,尽早使我国的粉尘防爆做到有法可 依;(2)《挪威正式防爆安全规程》(减少工业领域的粉尘爆炸危险)比较适用,可借鉴并结合国情,编写我国的《规程》;(3)不求全求细,只求覆盖面广、实用性强、能控制粉尘爆炸事故和减少粉尘爆炸的损失。会议确定了《规程》编写原则、提纲和进度计划。

  1992年,《规程》编写组成员先后到北京、哈尔滨、广州等地的纺织、粮食、有色等部门调研、收集资料,并完成了《规程》初稿。

  1993 2 1993年2月,编写组将《规程》初稿寄给冶金、纺织、商业、交通等部门的粉尘防爆专家,征求修改意见。3月初,收到返回意见三份,大部分意见很有价值,已被采纳;有些意见是多年争论的问题,也被编入了征求意见稿,作进一步讨论。

  1993年4月,编写组将《规程》征求意见稿寄发到冶金、煤炭、纺织、公安、交 通、烟草、商业等部门所属37个有关单位及个人广泛征求意见,9月底共收到16个单位和个人的返回意见。编写组对这些意见进行分析、归纳和整理,完成了《规程》送审稿,《规程》编写说明(初稿)和 《规程》意见处理表(初稿)。

  1993年12月,在武汉召开的“全国粉尘防爆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年会上对《规程》进行了审查。会议认为:《规程》吸收了国内外粉尘防爆 方面的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基础可靠,结构合理,条文表达明确,具有一定的系统性、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是我国第一个粉尘防爆方面的 通用技术规程;颁布实施后,将对防止和减少粉 尘爆炸事故,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起到重要的 作用;建议国家技术监督局将《规程》作为强制 性国家标准颁布。会后,《规程》编写组对《规程》的用语进行了仔细 斟酌,反复推敲,对有关数据进行了查证,最终形成《规程》报批稿、编制说明和意见处理表。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5年6月19日以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形式将其颁布实施。

  《规程》颁布实施九年来,推动了我国粉尘防爆标准化工作的广泛深入开展,为国家安全监督提供了依据,为我国形成综合配套的粉尘防爆安全体系奠定了基础。近几年, 粉末加工新工艺、粉末新产品及防爆新技术不断涌现,同时,许多生产使用单位也对《规程》提出了许多建议。为使《规程》更好地符合我国国情,《规程》编写组于2001 年提出修订《规程》的建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2年批准了修订计划。

  2002年5月,在充分考虑各有关单位的意见后,《规程》编写组完成了修订稿。2002年11月,在全国粉尘防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三届三次会议上,与会代表对《规程》进行了逐字逐句的讨论,提出了许多有益的意见和建议。会后,编写组对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分析、归纳和整理,完成了 《规程》送审稿、编制说明和意见处理表。2006年8月28日,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粉尘防爆分技术委员会对《规程》进行了会议审查,根据与会专家意见,会后,编写组又对《规程》进行了逐词逐句修改并形成报批稿。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规程》与有关法规标准的关系

  本《规程》是为了防止粉尘爆炸和推动粉尘防爆技术发展而制订的。《规程》参考了《挪威正式防爆安全规程》,贯彻了国务院颁发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和国家标准GB12801《生产过程 GB12801 安全卫生要求总则》的精神。它是《挪威正式防爆安全规程》与我国的实际情况有机结合的产物,是《生产过程安全要求总则》、《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等在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具体应用。

  本《规程》与国家有关标准(含规程、规范) 相衔接,协调一致,没有矛盾,采取了等效采用和引用有关条款的办法。

  2、运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进行规程整体构思

  分析粉尘爆炸的各种事故,其原因可归纳为人的不安 全行为、物和作业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及管理的缺陷等四个主要方面。在有粉尘爆炸危险的作业场所,人、物、环境和管理四因素均客观存在,熔为一体,四因素如能同时处于最佳安全状态,则不可能发生事故。基于此,应对人、物、环境和管理作出系统全面的规定,达到系统安全运转, 防止事故之目的。

  根据上述原则,按照粉尘爆炸的条件及爆炸过程、特征,遵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确定了本规程的章节结构。

  3、运用事故预防原理

  为了防止事故的发生或发生后使损失尽可能减小,本规程在规定技术措施时,严格遵守下述原则:

  a.消除—通过合理的计划、设计和科学管理,尽可能从根本上消除危险和有害因素。

  b.预防—当消除有困难时,可采取预防性技术措施。

  c.减弱—在难以预防的情况下,可采取减少危害的措施。

  d.隔离—将人员与危险和有害因素隔开。

  e.联锁—通过联锁装置,终止危险进行。

  f.警告—在危险性较大的地方,配置醒目的识别标志。

  4、条文中粉尘、粉料、粉末、粉尘云等四概念的说明

  a.粉尘—在该《规程》中,系指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呈微细颗粒状的固态伴生物。

  b.粉料—在该《规程》中,系指呈微细颗粒状的固态工业品、半成品和原料。

  c.粉末—在该《规程》中,粉末是粉尘与粉料的总称,即微细颗粒状的固态物质总称。

  d.粉尘云—粉尘、粉料悬浮于空气或气态氧化剂中称为粉尘云。当其与“爆炸、防爆”等词连用时,一般简称为“粉尘爆炸”、“粉尘防爆”。

  5、关于标题的说明

  《规程》标题中“粉尘防爆”概念包括 两层含义:一是粉尘爆炸事故的预防;二 是粉尘爆炸事故发生后,为减少损失、危险而采取的保护措施。其内容亦是围绕这两个主题而展开,具体包括:总则、建 (构)筑物的结构与布局、防止粉尘云与 粉尘层着火、降低初始爆炸引起的破坏, 二次爆炸的预防、个体防护和救援等内容。

  前 言

  本标准除5.2 ,5.3.1,5.4 ,5.7,6.6.1 ,7.3.1 ,8.4.2条外,其它所有条款均为强制性。

  本标准代替GB 15577-1995《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本标准与GB 15577-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章节结构顺序作了调整(1995年版的10;本版的5)

  ——增加了电气设备及电力设计的规定(本版的 6.3.3和6.3.4)

  ——增加了通风除尘内容(见本版6.6)

  ——增加了抑爆内容(1995年版的6.3;本版的 7.3)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粉尘防 爆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武汉厚博安全技术研究所、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豪、徐国平、王志、王贵 生、朱贤平。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5577-1995。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防爆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工程设计、生产管理及粉末产品的贮存和运输。

  本标准不适用于矿山和火炸药粉尘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 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 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 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 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 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11651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 12476.1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用外壳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电气设备 第1节:电气设备的技术要求

  GB/T 15605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

  GB/T 17919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

  GB/T 18154 监控式抑爆装置安全技术要求

  GB 50057 建筑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可燃粉尘 combustible dust 在一定条件下能与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发生剧烈氧化反应的粉 尘。

  3.2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 area subject to dust explosion hazards 存在可燃粉尘和气态氧化剂(或空气)的场所。

  3.3 惰化 inerting 向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充入足够的惰性物质,使粉尘混合物失去爆 炸性的技术。

  3.4 抑爆 explosion suppression 爆炸发生时,通过物理化学作用扑灭火焰,使未爆炸的粉尘不再参与爆炸的 控爆技术。

  3.5 阻爆 (隔爆)explosion arrestment 在含有可燃粉尘的通道中,设置能够阻止火焰通过和阻波、消波的器具,将爆 炸阻断在一定范围内的控爆技术。

  3.6 泄爆 venting of dust explosion 有粉尘和气态氧化剂或空气存在的围包体内发生爆炸时,在爆炸压力达到围包 体的极限强度之前,使爆炸产生的高温、高压燃烧产物和未燃物通过围包体上 的薄弱部分向无危险方向泄出,使围包体不致被破坏的控爆技术。

  3.7 二次爆炸 subsequent explosion 发生粉尘爆炸时,初始爆炸的冲击波将沉积粉尘再次扬起,形成粉尘云,并 被其后的火焰引燃而发生的连续爆炸。

  4 总则

  4.1 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不符合本标准 规定的现有企业,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说明: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现有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提出整改计划(含计划中的实施期),由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对不同的行业,不同的整改项目,限期可以是1个月,也可以是1年。

  4.2 企业应清楚本企业有无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并采取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粉尘爆炸的 措施。

  说明:企业负责人的业务素质、安全素质与企业的安全生产息息相关,所以企业负责人应努力掌握识别各危险源及其消除方法。

  4.3 企业应根据本标准并结合自身粉尘爆炸危险 场所的特点,制定本企业粉尘防爆实施细则和安全检查表,并按安全检查表认真进行粉尘防爆检查。企业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车间(或工段) 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说明:由于各企业的生产工艺和粉尘爆炸危险指数各不相同,所以《规程》强调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特点,制定本企业的粉尘防爆实施细则和安全检查表;在执行本标准的同时,认真执行本企业的粉尘防爆实施细则,并按安全检查表进行安全检查。

  4.4 企业应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和粉尘防爆教育,普及粉尘防爆知识和安全法规,使职工了解本企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危险程度和防爆措施;对危险岗位的职工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业务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

  说明:粉尘防爆知识缺乏是当前我国发生粉尘爆炸事故的普遍原因,不少职工是在本企业发生重大恶性事故后,才懂得粉尘防爆的知识。因此,认真做好粉尘防爆教育、普及粉尘防爆知识,进行技术和业务培训,是防止粉尘爆炸事故的有效途径,也是企业法人的责任。

  4.5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杜绝各种非生产性明火存在。

  说明: 粉尘爆炸需要四个条件:(1)可燃 粉尘;(2)气态氧化剂(含空气);(3) 一定容积的围包体;(4)点火源。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具备了前述三个条件。非生产性的明火可成为粉尘爆炸的点火源。因此,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杜绝各种非生产性明火。

  4.6 安全、通风除尘、粉尘爆炸预防、粉尘 爆炸控制等设备设施,未经安全主管部门 批准,不应更换或停止使用。

  说明:“安全、通风除尘、粉尘爆炸预防、粉尘爆炸控制等设备和设施”包括安全通道、风机、风筒、报警器、防爆门、泄爆 管等。

  5 建(构)筑物的结构与布局

  5.1 安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或存在可燃粉尘的建(构)筑物,应与其它建 (构)筑物分离,其防火间距应符合GBJ 16的相关规定。

  说明:为避免某一建(构)筑物内的粉尘 爆炸波及相邻的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建(构) 筑物,建(构)筑物之间,应根据粉尘爆炸危害范围,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5.2 建筑物宜为单层建筑,屋顶宜用轻型结构。

  说明:在相同情况下发生的粉爆事故,单层建筑物比多层建筑物损失少;事故发生过程,多层建筑物的人员较单层建筑物难于撤离。因此,应尽可能采用单层建筑。

  轻型结构的屋顶,易于泄爆。一旦粉尘爆炸发生,爆炸压力将轻型结构的屋顶冲起,损失较小。因此,建议采用轻型结构的屋顶。

  5.3 多层建筑的结构

  5.3.1 多层建筑物宜采用框架结构;

  说明:框架结构建筑物的墙不承重,抗压强度低。多层建筑如采用框架结构,当某层发生粉尘爆炸时,墙倒塌、泄压,而框架结构不倒塌,可避免粉爆事故灾害的扩大。

  5.3.2 不能使用框架结构的建筑物应在墙上 设置符合要求的泄爆口;

  说明:经周密设计,在不能使用框架结构的墙上设置面积足够大的泄爆口,能将粉 尘爆炸时产生的高压及时泄出,而墙体不损坏、房屋不倒塌,可减轻事故损失。

  5.3.3 如果将窗户或其他开口作为泄爆口,应经核算并保证在爆炸时其能有效的进行 泄爆。

  说明:将窗户或其他开口作为泄爆口时,窗户和开口的总面积应不小于泄爆口的设计面积,否则,应另开适当面积的泄爆口;窗扇应向外开,以利于发生粉爆事故时冲 开泄压。

  5.4有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宜设置在建筑物外的露 天场所;如厂房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 宜设在建筑物内较高的位置,并靠近外墙。

  说明:危险工艺设备宜放置建(构)物外并设阻止人员靠近的护栏;如必须放置室内时,其一般都有连通室外的泄爆导管,泄爆方向一般都是朝 向空中,这对周围环境危害小;泄爆导管的长度越短,泄爆效果越好。因此,危险工艺设备宜位于建筑物内较高的位置,并靠近外墙。

  5.5 梁、支架、墙及设备等应具有便于清扫的表 面结构。

  说明:因为向上的拼结平面易积聚粉尘,且不易清扫,因此不宜有向上拼结的平面。

  5.6 疏散通道

  5.6.1 工作区应有疏散通道。疏散通道的数目和位置应符合GBJ16的相关规定;

  说明:这主要是从人员安全角度考虑。因为粉爆 事故后,往往伴随有火灾发生,若疏散路线不够,或因事故后疏散路线被堵,则会增加人员伤亡。

  5.6.2 疏散路线应设置明显的路标和应急照明。

  说明:粉爆事故后常伴随火灾,火灾产生的浓烟会阻碍疏散人员视线,故“应设置明显的路标和应急照明。”

  6 防止粉尘云与粉尘层着火

  6.1 防止粉料自燃

  6.1.1 能自燃的热粉料,贮存前应设法冷却到正常贮存温度;

  6.1.2 在通常贮存条件下,大量贮存能自燃 的散装粉料时,应对粉料温度进行连续监 测;当发现温度升高或气体析出时,应采 取使粉料冷却的措施;

  说明:“当发现温度升高或气体析出时,应采取 使粉料冷却的措施”中的“措施”一般是指加快 贮存空间空气流动,从而加快热量的散失,使粉 料单位时间内由于化学反应而产生的热量小于散 失的热量,化学反应不能继续。当自燃过程发展 到可能导致燃烧或爆炸时,不能采取加强通风使 粉料冷却的方法。因为此时若加强通风,新鲜空气大量漏入,氧化还原反应加剧,可能立即导致 燃烧或爆炸。一般应将此情况作火灾处理,如喷 洒灭火剂或充入惰性物质,使化学反应中止。

  6.2 防止明火与热表面引燃

  6.2.1 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明火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有安全负责人批准并取得动火证;

  ——明火作业开始前,应清除明火作业场所的可燃粉尘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

  ——进行明火作业的区段应与其它区段分开或隔开;

  ——进行明火作业期间和作业完成后的冷却期间,不应有粉尘进入明火作业场所;

  6.2.2 与粉尘云直接接触的设备或装置(如光源、加热源等),其表面允许温度应低于相应粉尘的最低着火温度;

  说明:由于粉尘云直接接触设备或装置, 有粉尘沉降其上形成粉尘层,如果其表面温度高于粉尘层的最低着火温度,则会引燃粉尘层,甚至继而导致粉尘爆炸。故规定此条

  6.2.3 存在可燃粉尘的场所,其设备和装置的传动机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 工艺设备的轴承应防尘密封;如有过热 可能,应安装能连续监测轴承温度的探测 器;

  ---- 不宜使用皮带传动;如果使用皮带传动,应安装速差传感器和自动防滑保护装置; 当发生滑动摩擦时,保护装置应能确保自 动停机;

  说明:“工艺设备的轴承应防尘密封”,目的在于防止粉尘进入轴承被磨热至燃烧后引爆粉尘云。“如有过热可能,应安装能连续监测轴承温度的探测器”,目的在于防止形成热表面。

  皮带传动易产生滑动摩擦,形成热表面,故“不宜使用皮带传动”。“如果使用皮 带传动,必须安装速差传感器和自动防滑装置”,目的是为了防止摩擦的发生。

  6.3 防止电弧和电火花

  6.3.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按GB 50057 中有关规定采取相应防雷措施;

  说明:因雷电能引爆粉尘,所以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措施”是指安装避雷针、避雷网等。

  6.3.2 当存在静电危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6.3.2.1 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一般应采用静电直接接地;不便或工艺不允许直接接地的,可通过导静电材料或制品间接接地。静电直接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 ,间接接 地电阻不应大于107 ;

  说明:《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中6.5条规定,接地电阻值不大于100 ,这是此《规程》中“静电直接接地电阻不大于100 ”的出处。英国标准BS5958规定:一般工业生产中,所需引燃放电的电位最小值为300V;炸药厂,危险电位为 100V。另外,在一般工业生产中,因人体动作或 机械动作,所引起的静电电流范围为10-11~104A,如取安全电压为100V考虑,那么接地电阻应满足R

  6.3.2.2 直接用于盛装粉末的器具、输送粉 末的管道(带)等,应采用金属或防静电材料制成;

  说明:金属或防静电材料能使产生的静电及时泄漏,避免积累到放电电压,因此,粉末盛装器具和输送管(带)等应采用金属或防静电材料制成。

  6.3.2.3 所有金属管道连接处(如法兰),应进行跨接;

  说明:“所有金属管道连接处(如法兰),必须进行跨接。这是因为管道连接处,常用一些柔软物质,如法兰间用橡皮、螺栓间用麻等,阻止了静电的流动(或导失),故“必须进行跨接”。

  6.3.2.4 操作人员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说明:“操作人员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该处“措施”系指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袜等。

  6.3.2.5 不应采用直接接地的金属导体或筛网与高速流动的粉末接触的方法消除静电;

  说明:带静电的高速流动的粉末与直接接地的金属导体或筛网之间易产生放电现象, 故制定本条。

  6.3.3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应符合 GB 12476.1的相关规定;

  6.3.4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力设计应按GB 50058的有关规定执行。

  6.4 防止摩擦、碰撞火花

  6.4.1 粉尘云能够被碰撞产生的火花引燃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发生,同时,检修时应使用防爆工具;

  说明:在生产流程中,碰撞产生的火花可能引燃粉尘云,为避免粉尘爆炸,必须采取防止碰撞发生的措施。例如:用磁性或气动分离器、筛子等清除工艺流程中的金属异物;加强设备维护,防止工艺设备内运动部件碰撞其他部件(如斗式提升机斗与外壳之间的碰撞);摩擦碰撞火花能将特别容易点燃的粉尘点燃,因此,在检修维护作业期间为保证含有这类粉末的区段不产生摩擦碰 撞火花,故应采取使用防爆工具等措施。

  6.4.2 在工艺流程的进料处,应安装能除去 混入料中杂物的磁铁、气动分离器或筛子, 防止杂物与设备碰撞;

  说明:为防止杂物进入工艺流程,在工艺流程的进料口料处安装电磁铁、气动分离器或筛子,能有效地清除物料中的铁质杂物和其他杂物,这是防止物料中的杂物与设备碰撞的有效措施。

  6.4.3 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铝、镁、钛、锆 等金属粉末或含有这些金属的粉末与锈钢 摩擦产生火花;

  说明:铝、镁、钛、锆等或含有这些金属的粉末与生锈的设备或容器摩擦时,极易发生铝热反应,产生大量热量,从而引燃金属粉末。因此,当存在上述金属或合金的粉末时,必须防止产生摩擦。

  6.4.4 没有与明火作业等效的保护措施,不 应使用旋转磨轮和旋转切盘进行研磨和切 割。

  6.5 惰化

  在生产或处理易燃粉末的工艺设备中,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时,应采用惰化技术。

  说明:惰化是防止粉尘爆炸最有效的措施,但成本较高。在生产或处理粉末的工艺设备中,如果粉末极易被点燃,为避免频繁爆炸影响生产,必须采取惰化技术。

  当然,工艺设备是否采用惰化,应根据粉尘爆炸特性,进行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

  6.6 通风除尘

  6.6.1 宜按工艺分片设置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

  6.6.2 所有产尘点均应装设吸尘罩;

  6.6.3 风管中不应有粉尘沉降;

  6.6.4 除尘器的安装、使用及维护应符合 GB/T 17919的相关规定。

  7 降低初始爆炸引起的破坏

  7.1 分段与隔离

  7.1.1 工艺设备的连接,应保证不进行明火作业就能将各设备方便地分离和移动;

  说明:工艺设备中往往有粉尘存在,拆卸(分离)或移动设备时如用明火可能引起粉尘爆炸,因此,在确定工艺设备的安全连接方式时就应考虑拆卸或移动时保证不 需使用明火。

  7.1.2 设计工艺设备时,应考虑技术上可实现的隔离。

  说明:隔离是防止粉尘爆炸事故灾害扩大的有效措施,因此,工艺设备设计,必须合理设计隔离设施,防止一个设备内发生 的爆炸传播到相邻的设备。

  7.2 爆炸时实现保护性停车

  应根据车间的大小,安装数个能互相联锁的动力电源控制箱;在紧急情况下,应能瞬时切断所有电机的电源;

  说明:发生爆炸事故时,应能很方便地切 断电源,实现保护性停车。

  7.3 抑爆

  7.3.1 宜采用抑爆装置进行保护;

  7.3.2 如采用监控式抑爆装置,其应符合 GB/T 18154的规定。

  说明:自动抑爆是防止粉尘爆炸的先进措施,有条件的车间或车间的某一部分可采用。

  7.4 约束爆炸压力

  生产和处理能导致爆炸的粉料时,若无抑爆装置,也无泄压措施,则所有的工艺设备应足以承受内部爆炸产生的超压;同时,各工艺设备之间的连接部分(如管道、法兰等),也应与设备本身有相同的强度;高强度设备与低强度设备之间的连接部分,应安装阻爆装置;

  说明:若连接部分比设备强度低,当发生 粉爆事故时,连接部分将变成泄爆口。因此规定“各工艺设备之间的连接部分(如 管道、法兰等),也应与设备本身有相同 的强度;高强度设备与低强度设备之间的连结部分,应安装阻爆装置。”这是为了防止高强度设备内的粉爆事故波及低强度设备,导致低强度设备爆裂。

  7.5 泄爆

  7.5.1 工艺设备的强度不足以承受其实际工况下内部粉尘最大爆炸压力时,应设置泄爆口。泄爆口的尺寸宜符合GB/T 15605;

  说明:所谓泄爆,就是粉尘爆炸未充分发展时泄放其压力,从而达到保护设备(或 容器)的目的。它是广泛应用的一种遏制粉尘爆炸危害的方法。

  7.5.2 具有内联管道的工艺设备,通常推荐的设计指标应能承受至少0.1MPa的内部超 压。

  说明:“内联管道”是指密封于设备内部的管道,如斗式提升机的圆筒形立柱。“通常推荐的设计指标应能承受0.1Mpa的内部超压”中的0.1Mpa,来源于《挪威正 式防爆安全规程》。

  8 二次爆炸的预防

  8.1 工艺设备的接头、检查门、挡板、泄爆口盖 等均应封闭严密。

  说明:该条目的在于防止粉料泄漏至车间,以免 在条件适宜的情况下,泄漏的粉料变成二次爆炸的尘源。

  8.2 特殊地点的清洁要求

  8.2.1 不能完全防止粉尘泄漏的特殊地点(如粉料 进出工艺设备处),应采取有效的除尘措施;

  8.2.2 手工装粉料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

  8.2.3 进行打包的场所,应定期清扫粉尘。

  8.3 清洁

  8.3.1 所有可能积累粉尘的生产车间和贮存室,都应及时清扫;

  8.3.2 不应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

  说明:压缩空气吹扫会将堆积粉尘扬起, 形成粉尘云,从而增加该区域的危险。因此,不宜使用压缩空气吹扫。

  9 个体防护和救援

  9.1 个体防护

  9.1.1 生产人员应按GB 11651的有关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说明:GB11651《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各厂矿应按其规定选用劳保用品,生产人员应正确使用劳保用品。

  9.1.2 在工艺流程中使用惰性气体或能放出有毒气体的场所,应配备可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呼吸保护装置;

  9.1.3 在作业场所内,生产人员不应贴身穿着化纤制品衣裤。

  说明:哈尔滨亚麻厂粉爆事故后的调查表明,用化纤品作贴身服装的工作人员,极大地增加了烧伤程度(因为化纤材料熔液 易粘皮)。因此,严禁用化纤品作贴身服装。

  9.2 救援

  9.2.1 企业应编制含有粉尘爆炸的应急救援预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9.2.2 应组织全体职工进行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9.3 灭火

  9.3.1应根据粉尘的物理化学性质,正确选用灭火剂。

  说明:有些灭火剂与粉尘起化学反应,如干粉(固态 CO2)、某些卤代烃等与一些活泼的金属起化学反应,故应“正确选用灭火剂”。

  9.3.2 灭火时,应防止粉尘扬起形成粉尘云

  说明:上世纪九十年代,国内某地亚麻厂除尘室发生火灾,当地消防部门用强力水枪喷水灭火,水柱扬起粉尘,导致粉尘爆炸,扩大了事故灾害,为避免悲剧重演,特规定本条。

  9.3.3 若燃烧物与水接触能生成爆炸性气体,不应用水灭火。

  说明:水一般总是作为首选的灭火剂考虑,但其与金属铝、镁等活泼金属接触后能生成爆炸性气体,故此时禁止用水作灭火剂。

更多资料请点击:职业健康

感动 同情 无聊 愤怒 搞笑 难过 高兴 路过

责任编辑 :暮秋 (易 安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不 能 转 载 ! )

分享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