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就人民网网友在“部委领导留言板”中提出的有关“建立安全生产工作激励机制”、 “注册安全工程师与安全评价师资格归并”、“整顿老化的社区安全服务体系”、“规范和完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保护基层安全员权益”、“安全问题举报处理流程”等11大方面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此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曾专门就“组织煤矿救灾演习”、“防范治理职业病危害”、“《安全生产法》与《建筑法》修订”、“普及安全生产教育知识”等9大方面的问题面向网友进行过解答。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回答网友问题时诚恳表示,感谢人民网和网友长期以来对安全生产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的关心、支持。同时也希望广大网友关注和浏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http://www.chinasafety.gov.cn/)。安全生产法规、政策等信息均可以通过总局政府网站查询到,有关安全生产的最新信息将通过总局政府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回应全文:
一、如何建立安全生产工作激励机制?
人民网网友:我们当前的安全工作重点是追责处罚。当然,安全是生产生活的底线,但是我们安全员们天天心悬在嗓子眼,就担心出问题,这样工作就一定能干好吗?为什么不建立一些激励机制,能让我们安全员更有活力更积极地投入安全生产工作?总局有无想过如何建立激励机制?(匿名网友 IP:182.118.1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近年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激励约束机制的有关要求,探索实行了以下措施:
一是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对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量化控制与考核。从2004年开始实行,依据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按照一定方法将各地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予以量化分解,以国务院安委会文件下达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推进控制指标的实施,建立并逐步完善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月通报、季发布、年考核“三项制度”,每月将各地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实施进展情况通报地方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强化党政领导监督;每季度将各地区和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实施进展情况在《人民日报》等主要媒体发布,强化媒体和舆论监督;每年对各地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分析排名,以国务院安委会名义对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发挥典型引路、先进引领作用。
二是将安全生产相关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推进了安全生产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落实、同步考核。在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2005年,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和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两项相对指标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2010年继续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上两项指标与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纳入国家统计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每年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三是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比体系和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2008年,中央综治委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比体系中,2009年,中央文明委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在上述考核评比和测评体系中,设置安全生产专项考核项目,将安全生产与廉政建设、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一并作为考核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以及评比文明城市的否决项,实行特别重大事故“一票否决”,并逐年加大对安全生产的考评力度。
四是积极争取将安全生产列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按照中组部《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提出的将安全生产列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分析内容的有关要求,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议将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和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事故两项指标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并适当加大安全生产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中的权重和考核力度,以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责任制。
二、安评师与注安师是不是要合并?合并以后叫什么?考证需要做哪些准备?
人民网网友:听说现在安评师与注册安全工程师要合并了,是不是真的?为什么要合并?合并以后叫什么?我们这些从事安全工作的人以后考证需要做哪些准备?(网友“龙珠” IP:121.14.235.★)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0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 )有关形成 “统一规划、规范设置、分类管理、有序实施、严格监管” 职业资格管理机制的要求,为解决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与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存在的设置交叉、分类管理不妥当等问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商议,研究制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与安全评价师资格两项资格归并为一的方案。目前归并方案尚在进一步研究完善中,合并之后的名称还未最终确定;至于以后考证需要作哪些准备。具体条件和要求,需要两部门共同确定归并方案后,制定出台相应的政策文件,予以进一步明确。
三、建议专门开展针对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督促企业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人民网网友:农民工主要分布在我国的建筑行业和特种行业等,这些行业都是高危行业,而且农民工的安全意识都比较薄弱,经常会发生安全事故。而伴随着安全事故而来的高额医疗费,对它们绝对是难以承受之重。而且他们没有条件经常看电视、上网、读报纸,安全知识的宣传距离他们很遥远,希望能有一些措施,专门开展针对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督促企业施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增强广大农民工的安全意识,确保他们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匿名网友IP:123.150.19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中的部分条款对此做了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三十条规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要求,2009年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培训〔2009〕19号),明确提出了“加强以农民工为重点的全员安全培训”。
《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中提出了“完善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化过程的安全教育培训机制”,并提出了“把农民工和外包施工企业人员作为重点,严格对新上岗人员进行强制性岗前安全培训。对从事加工、制造等生产性质的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坚持厂(矿)、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作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避险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等活动,不断提高全民特别是农民工安全意识。”
近年来开展的安全培训专项督查,都把农民工安全培训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下一步,将继续推进加强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技能素质。
四、将采取哪些具体措施来整顿老化的社区安全服务体系?
人民网网友:尊敬的领导,我居住在一个老社区,这里的安全设备很落后,消防通道被各种杂物占用,也没见过诸如消防栓之类的消防设施,配电房时常不能工作,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现如今,广大网友们对于安全社区建设工程的呼声很高,就像我们这种比较老的居民小区,不管是建立安全防范机制,还是提高居民预防和应对事故的能力,都非常有必要。请问领导,根据去年出台的《安全文化建设“十二五”规划》,在安全社区建设上,有没有进行比较详细的部署?作为一项重点工程,接下来该采取哪些具体措施来整顿陈旧老化的社区安全服务体系?(匿名网友 IP:111.23.25.★)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社区建设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推进的一项旨在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减少各类事故与伤害的重要举措。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2003年起负责推进安全社区建设。目前已成立了全国安全社区工作委员会和8个地区支持中心,制定了《安全社区评定管理办法》、《全国安全社区评定质量控制规范》等12个工作文件,把安全社区建设作为民安工程和民生工程,大力推进。
目前全国在建安全社区1504个,涵盖26个省区市,覆盖1.2亿人口,已命名的全国安全社区达303个,其中46个成为国际安全社区网络成员。据调查统计显示,在已建的303个安全社区中, 有121个连续三年没发生生产死亡事故、52个连续三年没发生交通死亡事故、152个连续三年没发生火灾死亡事故,社会治安案件也显著下降,充分体现了在社会管理过程中的创新,效果十分显著。
安全社区建设的主要任务是:整合资源,全员参与,识别风险,确定重点人群、重点环境和重点问题,通过安全促进,持续改进,减少各类事故与伤害,提升安全水平。《安全文化建设“十二五”规划》提出:“以安全社区建设为平台,立足安全预防,建立安全防范机制,提高社区成员预防和应对事故与伤害的能力。实施社区安全环境建设,提高社区安全保障能力。加强社区应急能力建设。关注社区企业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和健康,加强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为安全生产提供坚实基础。”
正如网友所述,由于历史原因,我们国家的社区建设起步较晚,有许多社区安全服务体系尚不健全,基础较差,投入不足,存在着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设施不配套、已有的设施得不到维护和维修、老旧设施不能及时更新等问题。
党和政府对基层社区在建设、管理、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高度重视,提出了创新社会管理,在社区管理、社区建设等方面多措并举,不断建立和完善社区安全服务体系。我们要求已经评定的安全社区在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正在申报建设的要创造条件,使之必须达到指标要求。总之,通过各方面共同努力,真正做到社区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保障能力不断提高。
五、有没有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的规划?
1、人民网网友:请总局领导关注一下职业卫生监管体制问题,作为安监部门并行的两部法律之一,职业病防治更具有专业性的地位;其二,要加快与卫生部门的职能转换进程;其三,在县市一级必须独立设置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科室,才能有效衔接并搞好此项工作,切不能搞综合执法。不然很容易出现职工得了职业病无人管、无处诉苦的状况,我的表哥在上海一家小皮具厂工作,他厂里有工友患有“再生障碍性贫血”,跟厂领导反映,厂领导根本不理。因此必须要细化明确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责范围,请问下一步有没有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的规划?(匿名网友 IP:125.39.39.★ )
2、人民网网友:部分省的职业卫生的监管职责划分太慢,叫基层执法人员无所适从。三同时、健康监护、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职能与作业场所监管不可分割!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执法并不重叠,应该独立设置才能够抓好!(匿名网友 IP:123.235.3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一)1.安全监管总局高度重视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狠抓《职业病防治法》贯彻落实,不断加强职业卫生法制体制机制建设。修订后的《职业病防治法》颁布伊始,安全监管总局及时下发通知,就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切实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提出要求,对2012年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进行部署。4月,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开展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重点宣传《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内容,职业病防治科普知识以及职业病防治措施。7月,举办了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宣贯培训班,总局分管领导亲自讲解。目前,正在会同全国总工会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知识竞赛活动。
以安全监管总局令的形式出台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47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总局令第48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9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50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51号)等规章,加强职业卫生法制建设。
2.《职业病防治法》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明确职业卫生监管“防、治、保”(即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诊断治疗、职业病人社会保障)三个环节分别由一个部门为主负责,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经国务院同意,建立了由卫生部和安全监管总局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等9个部门(单位)为成员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
3.《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安全监管总局要求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赋予的职责以及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业卫生监管监察队伍建设,设立独立的内设机构,充实专业的监管监察人员,配备适应职业卫生监管监察工作需要的技术装备,完善职业卫生监管监察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区职业卫生监管机构设置,由当地政府结合实际情况作出确定。
此外,《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界定了职责范围,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对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进一步细化,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1.《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职业病危害预防职责由安全监管部门承担。安全监管总局一直把理顺职责,划转职能当作职业卫生工作的重点,积极与卫生部门做好交接,理顺工作关系。截至7月底,全国32个省级安全监管机构中,与卫生部门进行了职能划转且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要求的有18个,占56.3%。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积极做好职业危害预防职能的划转,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均为职业病危害预防的主要措施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与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密不可分。为此,安全监管总局结合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颁布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9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50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51号)等规章,进一步明确了职业病防治措施。
六、如何处理政府调控与企业执行脱节的问题?能否把提高注安师地位和企业资质安全许可挂钩?
人民网网友:总局一直在发布各项条例增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地位,现在有的省市出台地方安全生产条例也有有关注安的内容,但是,没有监督执行,成为一纸空文,关键是没有和企业资质或安全许可挂钩。我在一个特种设备检验所工作,是总工程师兼质量负责人,作为注册安全工程师,却基本没有发挥作用。我相信总局的大政方针是好的,但是主要是这些条例能否落实,安监总局会如何处理政府调控和企业执行的脱节?有没有把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地位和企业资质安全许可挂钩的计划?(匿名网友 IP:61.181.22.★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对人的有关安全技能素质方面的资质要求与企业资质安全许可挂钩是推行安全生产资格的重要手段。《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已明确将“三项岗位人员”(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作为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必备条件。为充分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效用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作用,自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实行安全执业资格与安全资格的衔接政策,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可直接申领安全资格证书。间接地实行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与企业资质安全许可的挂钩。此外,天津等地方安全生产法规中,对企业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近年来,注册安全工程师逐步成为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中介服务机构提升服务水平的重要力量,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地位逐步提高、作用逐步显现,在安全生产行业领域的认可度逐步提升。
七、基层安全员有没有明确的监管范围?怎样做才不会被追责?
人民网网友:请问领导,出了安全事故是严肃追究主要负责和主管负责人的责任,还是要追究安全员的责任,我建议不要拿安全员当盾牌,安全员既没有权利又赚钱少,才是冤大头。很多情况下是企业领导在安全方面舍不得投入,怕成本高,出了事故却要安全员自己背。我想问一下我们究竟有没有明确的监管范围?应该做到什么程度才不会被追责?(网友“基层安全员” IP:106.3.63.★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基层安全员工作在第一线,工作十分辛苦,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中坚力量。党和国家十分重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和基层安全员的权益,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2010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件在以下几方面做了明确严格要求:
一是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要求企业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其中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对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干部现场带班的,要严肃处理。
二是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强制推行制度。对安全生产起到重要支撑和促进作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装备,规定推广应用到位的时限要求,其中煤矿“六大系统”要在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
三是安全生产长期投入制度。规定企业在制定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落实地方和企业对国家投入的配套资金,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适当扩大适用范围。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等。
四是企业负责人职业资格否决制度。规定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
五是积极开展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维护和落实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今年,国家安全总局和财政部还联合出台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加大举报奖励力度。
六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规定要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视情节追究地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领导的责任;加大对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企业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以及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强化打击非法生产的地方责任。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并结合企业生产实际,制定相应的安全规章制度,对企业安全员的岗位职责作出具体明确要求。网友提到,事故发生后,安全员常常被当作挡箭牌。实际上,事故调查是有严格的法规制度和程序要求,就是要本着“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该承担的责任一定要承担。当然,对于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诉。
八、在哪能够查到指定的安全培训机构?国家对于培训的课程和课时有什么具体要求?
人民网网友:我刚成立了一家私营企业,我的安全主管经常接到一些培训学校打来电话或发来传真,要求去他们学校参加安全培训,并说他们是安监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如果不参加培训将会对企业办证评估等造成影响。可我对他们不了解,怕上当受骗,请问我在哪里能够查到他们是不是真的指定机构?国家对于培训的课程和课时有什么具体要求?(网友“小夏” IP:235.31.7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培训机构可在各省安监局、煤监局政府网站上上查询。
课程与课时:课程没有具体规定,但有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大纲中规定了什么样的人员应该培训哪些内容。课时在安监总局3号令等规章文件中都有明确规定。
建议到安监总局政府网站上去查看总局3号令、30号令、44号令以及有关人员的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等内容,那里面对安全培训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九、黑名单制度对高危行业的领导有约束作用么?安全问题举报处理流程是怎么样的,结果公开么?举报后能得到答复么?
人民网网友:安监总局近日称,已经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黑名单,对于事故责任人一定一查到底,决不姑息。我觉得这是非常大快人心的。我所在的单位是从事成品油生产经营的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最近全体人员参加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换证培训。员工们都能遵守。但是公司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最高负责人根本没参加,等到考试时,我无意中发现他们带着“小抄”进考场,就是这样一些高危行业的领导们,由于他们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不屑,导致无数鲜活生命的逝去。安全事故的真凶其实就是他们。请问黑名单制度对我们这样的领导有约束作用么?如果发现问题进行举报,具体的举报处理流程是怎样的,处理结果能公开么?只要举报了不管有没有结果都一定能得到答复么?(匿名网友IP:122.141.24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是加强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每季度在总局政府网站发布“黑名单”。同时,按事故分级调查处理的程序和原则,对事故单位的调查处理实行重点督办,查清事故原因,包括培训环节的问题,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有关责任人将在安全生产考核和晋升中被否决。
安全生产举报实行分级接报处置。目前,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均设有信访办公室(综合部门),28个省开通了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50”,随时受理安全生产举报。安全监管总局在总值班室设立事故举报电话(010-64294453、64237232),主要受理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以上事故举报,对典型事故如瞒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等也可举报(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建议举报者向行业主管部门举报);办公厅信访处受理通过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反映安全生产问题的举报投诉。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及总局监管司局也均受理群众举报。
具体处理流程:总值班室、信访处接报登记—按规定交有关司局核查(涉及地方的重大事项,转请地方政府处理)—及时答复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无论核查是否属实,均予以答复;对匿名举报又无联系方式的将无法答复。建议实名举报,并注明联系方式。我们将按规定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结果公开情况:根据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视情公开核查结果,重要信访事项核实情况在信访通报上通报。同时,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对经调查属实的,由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相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十、针对谎报、隐瞒安全事故的现象希望能建立起完善的惩处和追究制度。
人民网网友:地方上经常发生谎报或不报的状况,针对隐瞒不报的安全事故希望领导们能追究,并建立起完善的惩处制度,不然后果不堪设想。(网友“追” IP:116.114.22.★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人大、国务院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十分重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针对瞒报、谎报事故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惩处和责任追究制度。2006年6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007年6月,国务院公布施行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加大谎报、瞒报事故惩处力度,2010年7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29条规定,对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2011年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91号),2011年11月又公布施行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2号令),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谎报瞒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条例规定的上限给予行政处罚,目的就是为了严厉惩处和追究瞒报、谎报事故的单位和有关人员,从制度上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瞒报、谎报事故的违法行为。
十一、安全监管总局如何与公安、交通、质检等部门沟通协调促进安全生产?
人民网网友:我们都知道安全生产工作归安监总局管,但是在具体的工作中,还会牵扯到许多部门,如公安、交通、质检等,要实现安全生产,这些部门也一定要发挥作用才行。请问安全监管总局,如何加强与这些部门的沟通协调,促进安全生产?(网友“hellokitty” IP:113.207.12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02年,国家颁布实施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从而确立了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
为了加强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指导协调,国务院设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其成员由公安、交通、质检等39个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同时将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管总局,作为安委会的办事机构,并赋予其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职责。
多年来,安全监管部门以安委会办公室为平台,坚持“行业主管、各司其职,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共同抓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努力实现行业管理与安全监管相统一。一是着力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部门“三定”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2010年出台了《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二是着力构建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研究建立了工作通报、工作协调、考核评估、监督检查、联合督导、联合约谈等多项工作制度,进一步强化了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定期召开国务院安委会联络员会议,共同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针对性措施。三是着力增强联合执法工作合力。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联合印发通知,部署在全国持续开展了“道路客运安全专项整治”、“道路客运安全年”等专项活动;会同建设、交通、铁路、电力、水利、公安消防等行业部门持续开展了建筑施工防坍塌专项整治活动、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消防安全整治;会同质检总局联合推动在大型起重机械上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通过一系列安全生产专项行动,促进了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分享按钮责任编辑 :暮秋 (易 安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不 能 转 载 ! )
2013 ©易安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102818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22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