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发 文 号】:煤安监司函办〔2012〕3号
【颁布日期】:2012年2月10日
【实施日期】:2012年2月10日
【标 题】: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推荐煤矿职业卫生专家的通知
煤安监司函办〔2012〕3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煤矿职业卫生工作水平,充分发挥煤矿职业卫生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保证煤矿职业卫生监察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与公正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建立煤矿职业卫生专家组。现就推荐煤矿职业卫生专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矿职业卫生专家组的主要任务
参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职业卫生监察中长期规划、政策措施、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研究、起草和论证工作;参与煤矿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专项督查与执法等,提出专业意见;参与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等技术审查工作;参与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参与煤矿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和科普工作。
二、煤矿职业卫生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坚持科学原则,作风正派,依法办事,廉洁自律。
(二)熟悉国家职业卫生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掌握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管理、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等技术要求。
(三)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情况、动态和煤矿实际情况。
(四)具备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具有相关专业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
(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煤矿职业卫生、工程技术或职业卫生管理等相关专业技术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
(六)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不超过60周岁。
(七)能够按照要求承担和完成所委托的工作任务,并遵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职业卫生专家有关管理规定。
三、推荐办法和程序
(一)推荐单位根据上述条件选择合格人选,由被推荐人本人自愿填写《煤矿职业卫生专家推荐表》(见附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或签署意见)后,统一汇总报出。科研设计单位和大专院校直接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企业报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查,由省局筛选汇总后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科研设计单位和大专院校每个单位推荐专家人数不得超过3名,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推荐专家人数控制在3-5名。
(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将组织对各单位推荐的专家人选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全国煤矿职业卫生专家组,并将及时告知推荐单位及入选专家本人。
(三)请有关单位按附件格式填写推荐表,并于2012年3月10日前连同电子版一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司。
联系人:赵葆青、赵恩彪;
联系电话:010-64464296(带传真);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
邮政编码:100713;
电子邮箱:zhaobq@chinasafety.gov.cn
附件:煤矿职业卫生专家推荐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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