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发 文 号】:质检特函〔2012〕12号
【颁布日期】:2012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12年1月31日
【标 题】:关于批量进口高压蒸气灭菌器统一检验的复函
质检特函〔2012〕12号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南京宁酷科学器材有限公司《关于日本三洋工业公司高压蒸气灭菌器统一检验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根据《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为方便用户,对于该公司进口的经由江苏省境内口岸入境、尚不确定使用用户所在地的日本三洋工业公司高压蒸气灭菌器,由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统一进行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后,用户所在地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不再重复检验,用户凭江苏省院出具的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合格报告和口岸商检机构出具的相关文件,报用户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抄送: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南京宁酷科学器材有限公司,检验监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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