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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0日
  • 作者: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司
  • 来源: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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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发 文 号】:煤安监司办〔2012〕1号

【颁布日期】:2012年1月4日

【实施日期】:2012年1月4日

【标  题】:关于报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通知

煤安监司办〔2012〕1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近年来,各地依据《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1025-2006,以下简称《规范》)认真组织开展了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为及时汇总分析全国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做好与即将施行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衔接,现就报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请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省级煤矿安监局按附件格式填报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并对辖区内各类煤矿矿井瓦斯等级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形成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分析报告。

        (一)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明细表和汇总表

          1.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明细表。各矿井瓦斯等级均按最近一次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填写,资源整合矿井按参与整合矿井的最高瓦斯等级填写(由高到低分别为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低瓦斯);未开展瓦斯等级鉴定的新建矿井,按设计矿井瓦斯等级填写。(详见附件1)。

        2.矿井瓦斯等级按企业属性分类汇总表。本表为根据附件1按照矿井属性汇总而成(详见附件2)。

        3.矿井瓦斯等级按井型分类汇总表。本表为根据附件1按照矿井生产能力汇总而成(详见附件3)。

        (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分析报告主要内容

        1.矿井概况。全省(区、市)矿井数量;国有重点、地方国有和乡镇煤矿数量及比例;生产、新建、技改和资源整合等矿井数量及比例;小型煤矿(30万吨及以下矿井)、中型煤矿(30至120万吨)、大型煤矿(120万吨及以上矿井)矿井数量和比例。

        2.不同瓦斯等级矿井分布情况。不同瓦斯等级国有重点、地方国有和乡镇煤矿数量和产量所占比例;不同瓦斯等级生产、在建、技改和资源整合等矿井数量和产量所占比例;不同瓦斯等级小型、中型、大型煤矿数量和产量所占比例。

        3.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情况。包括主要做法、经验、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

        二、报送时间与方式

        请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于2012年2月底前将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分析报告和按附件1、2、3格式填报的相关表格连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

        联 系 人:杨以民
        电   话:010-64463954(带传真)
        电子信箱:yym@chinasafety.gov.cn

        附件:

        1.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明细表 
        2.矿井瓦斯等级按企业属性分类汇总表 
        3.矿井瓦斯等级按井型分类汇总表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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