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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前期示范试点工作中试验验证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发 文 号】:质检特函〔2011〕116号

【颁布日期】:2011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2011年12月30日

【标  题】:关于做好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前期示范试点工作中试验验证工作的通知

质检特函〔2011〕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前期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联〔2011〕1394号),做好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前期示范试点工作中试验验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试验验证的型式试验机构

        根据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前期示范试点工作的部署,结合各型式试验机构业务特长,现确定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11家型式试验机构牵头负责12个品种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试验验证(名单见附件)。

        二、开展试验验证的依据

        试验验证工作以国家标准《起重机械  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报批稿)为依据,由牵头负责试验验证的型式试验机构(以下简称牵头试验机构)组织制定相应的试验验证方案,研发试验验证仪器、设备和装置,对试点的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进行全面试验和验证,出具试验验证报告。同时各牵头试验机构要及时总结,摸索规律,积累经验,为进一步完善相关标准及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技术支撑和依据。

        三、试验验证的进度

        根据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前期示范试点工作的部署,首先在架桥机、造船门式起重机2个品种的大型起重机械上开展试验验证工作。本通知指定的牵头试验机构应当于2012年8月底前完成安全监控管理系统试验验证工作,并将试验验证报告和试验验证总结及时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对于架桥机、造船门式起重机以外的其他试点品种的大型起重机械,试点单位具备试验验证条件的,牵头试验机构应按上述要求及时进行试验验证和总结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

        牵头试验机构对试验验证工作负总责。牵头试验机构要与其他型式试验机构加强沟通和协调,共同讨论制定试验验证方案,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做好试验验证工作。牵头试验机构应与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研发单位、设备制造单位或使用单位充分沟通,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科学严谨地开展试验验证工作,保证按时完成任务。

        (二)精心组织实施,保证工作质量。

        牵头试验机构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充分考虑各类型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使用条件,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对其技术性能和可靠性反复进行试验测试,客观公正地出具试验报告,保证试验验证工作质量。

        (三)加强部门联动,强化监督指导。

        各地质监部门应加强与安全监管部门的协调合作,对试验验证工作加强监督和指导,确保试验验证工作顺利开展。

        试验验证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附件: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示范试点试验验证机构名单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司、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工作小组、各试点单位、各试验验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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