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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召开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视频会议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发 文 号】:安委办明电〔2010〕101号

【颁布日期】:2010年11月11日

【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1日

【标  题】:关于召开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视频会议的通知

安委办明电〔2010〕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2010年11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办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及产品质量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等7部门定于11月17日(星期三)下午2:30联合召开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视频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要内容

  传达贯彻《国办通知》精神,通报今年以来全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部署落实《国办通知》精神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生产工作。

  二、会议地点

  主会场:安全监管总局第六会议室(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A511房间)。

  分会场:各省级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监管局)及已开通视频的市(地、州、盟)、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视频会议室。

  三、参会人员

  (一)主会场参会人员。

  1.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

  2.安全监管总局相关司局、单位人员。

  (二)分会场参会人员。

  1.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商务、海关、工商、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人,各省级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分管副主任及相关处室人员。

  2.已开通视频的市(地、州、盟)、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参照主会场确定)负责人。

  3.未开通视频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重点地区市、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参照主会场确定)负责人(具体由省级安委会办公室确定并组织到省级安委会办公室分会场参会)。

  四、其他事项

  (一)请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于11月15日12时前将本单位参加会议人员及车牌号书面告知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二)请各省级安委会办公室负责通知本地区相关单位参加会议。

  (三)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及已开通视频的市(地、州、盟)、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按照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要求开机调试,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四)请安全监管总局政法司联系有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联系人及电话:肖斌(总局监管三司),010-64463354(带传真)、13701132079;张宇(总局通信信息中心),010-64463692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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