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发 文 号】:安委办〔2011〕40号
【颁布日期】:2011年10月31日
【实施日期】:2011年10月31日
【标 题】:关于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10·21”非法生产引火线爆炸事故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1年10月21日,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太平圩乡凤光村发生一起非法生产引火线导致的爆炸事故,截至目前,已造成7人死亡、8人受伤。这起事故发生在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与郴州市永兴县交界地带,组织和从事非法生产人员以郴州市人员为主,非法生产引火线的原材料是氯酸钾。这起事故再次暴露出部分地区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以下简称“打非”)工作存在薄弱环节:一是行政区域交界地带“打非”工作存在漏洞;二是一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存在向非法生产窝点收购引火线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氯酸钾流向尚未得到有效监管。
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已对该起事故的查处实行跟踪督办,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打非”等相关工作,确保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持续强化“打非”工作
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安委〔2006〕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的有关工作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联动机制,强化落实基层监管责任,始终保持“打非”高压态势。要参照国务院相关部门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做法,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并将“打非”作为工作重点,适时组织公安、安全监管、质检、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等工作,形成“打非”工作合力。
针对行政区域交界地带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突出的问题,要加强区域间“打非”工作的协调配合。特别是烟花爆竹传统产区、近年来非法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地区及其相邻地区,要学习借鉴安徽、河南两省建立豫皖省界区域“打非”工作区域联动机制的经验,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跨区域“打非”联动工作机制,组织开展统一的“打非”联防、联查、联治专项行动,积极加强联系和信息沟通,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打非”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格规范烟花爆竹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各地区要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坚决阻断合法企业与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的一切经济联系。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向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购买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及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严禁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严禁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必须对所经营产品的合法性负责,严禁购买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各级安全监管、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日常监管以及运输和燃放许可管理、合同监管、产品质量监管等相关工作,及时发现企业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罚,直至吊销相关许可证照。
三、切实加强氯酸钾流向监管
各地区要督促指导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氯酸钾生产经营企业认真贯彻落实《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的规定,建立完善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制度,如实登记氯酸钾、黑火药、引火线以及烟花爆竹产品流向。辖区内有氯酸钾生产企业的地方各级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的有关规定,积极研究制定严格管控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工作措施。各级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要将企业贯彻落实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制度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依法查处企业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四、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及其引发的事故
各地区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一经发现,要认真追根溯源,依法严肃查处。对非法生产的,要彻底查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氯酸钾等主要生产原材料的来源和产品销售渠道;对非法经营的,要深入追查产品来源,查出非法生产窝点及其生产原材料来源渠道。对组织、参与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的人员及追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调查处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当前至2012年春节期间,是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各地区在认真做好上述工作的同时,要全面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及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严防事故发生,推动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请及时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至地方各级安委会及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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