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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举办2011年县级安全监管局局长视频专题培训班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 文 号】:安监总厅培训〔2011〕213号

【颁布日期】:2011年10月18日

【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8日

【标  题】:举办2011年县级安全监管局局长视频专题培训班的通知

  

  安监总厅培训〔2011〕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高领导干部行政执法管理水平和履职能力,按照2011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重点工作安排,决定举办县级安全监管局局长视频专题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的

  全面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及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切实抓好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任务的落实,进一步拓宽基层领导干部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

  二、培训对象

  全国县级安全监管局局长及近两年未参加过专题培训的市(地)级安全监管局局长。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适当扩展到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负责人。

  三、培训内容

  1.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与对策;

  2.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包括安全生产法律制度、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

  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管业务知识;

  4.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业务知识;

  5.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业务知识;

  6.工贸行业安全监管业务知识;

  7.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业务知识;

  8.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实践与思考;

  9.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四、培训时间及地点

  培训时间全国统一为2011年11月22至24日(集中脱产培训3天,具体日程安排见附件1);培训地点及相关安排由各省级安全监管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通知。

  五、组织实施

  通过全国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系统进行统一培训。培训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机关设置主会场,在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视频会议室设分会场。省级安全监管局视频会议室条件不够的,可以协商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使用其视频会议室设置分会场。

  原则上由省级安全监管局集中组织培训。确有必要的,也可以根据实际,在有条件并已开通视频会议系统的市(地)安全监管局视频会议室设置分会场。

  六、有关要求

  1.认真组织报名。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广泛动员,认真组织辖区内有关人员报名参加培训,并于11月4日前将参加培训人员信息汇总表(见附件2),分别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培训中心(联系人及电话:王巧巧,010-64463627、64463870〈传真〉;电子邮箱:pxc@chinasafety.gov.cn)。

  2.加强培训管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此次培训的综合协调工作,并组织安排领导或专家授课,配发《基层安监局长知识读本》。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本辖区内参加培训人员的组织管理和研讨总结工作。各省级安全监管局主管安全培训的领导要亲自抓,有关处室要切实负责,指定1名联系人,及时加强沟通,形成工作合力,保障责任落实。

  3.强化培训考核。培训期间,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严格考勤,加强考核,确保实效。培训结束时,参加培训人员要结合工作实际,向所在省级安全监管局提交1篇结业论文。培训结束后,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对培训情况进行总结,认真总结经验,提出工作建议,并于11月30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联系人及电话:王群兴,010-64463082〈带传真〉;电子邮箱:liyh@chinasafety.gov.cn)。

  4.做好后勤服务保障工作。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做好培训期间食宿安排等相关服务保障工作。参训人员住宿费由派员单位负责;伙食费由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以县级行政区划数为基数,对有关省级安全监管局给予适当补贴。

  附件:1.2011年县级安全监管局局长视频专题培训班日程安排

  2.参加培训人员信息汇总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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