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发 文 号】:安监总管三〔2011〕151号
【颁布日期】:2011年9月27日
【实施日期】:2011年9月27日
【标 题】:关于全面开展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1〕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全面推进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等有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办法》,见附件一)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以下统称《评审标准》,见附件二、三),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全面开展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组织实施体系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烟花爆竹企业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建立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督促本地区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研究确定本地区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尽快建立并不断完善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体系。烟花爆竹企业要成立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机构,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二、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并实施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方案
现有烟花爆竹企业在2012年底前原则上都要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今后新建烟花爆竹企业取得相关许可证后一年内应实现达标;至“十二五”末,力争20%以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以上标准,30%以上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以上标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烟花爆竹企业现状,制定切实可行的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实现工作目标。烟花爆竹企业要根据本企业实际,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方案和达标计划时间表,并认真组织落实,确保在规定时限内达标。
三、认真组织宣贯,正确理解把握《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相关内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组织对省级安全监管部门、重点产区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评审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宣贯和培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认真学习、准确掌握《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的基础上,组织对本地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评审人员,以及所有烟花爆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自评人员进行宣贯和培训。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要对每一名参与评审的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培训,确保在评审工作中熟练掌握、准确把握《评审标准》。烟花爆竹企业要有针对性地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组织机构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和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提高全员对这项工作的重视程度和认识水平,掌握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知识和有关要求,为开展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企业自评奠定基础。
四、加强监管和指导,确保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质量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督促其加强技术专家队伍建设,建立评审质量管理机制,提高评审组织能力和评审工作水平,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质量;对烟花爆竹企业要进行分类指导,组织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等技术咨询服务机构对企业开展必要的咨询服务,引导企业把着力点放在改善安全生产基础、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上,注重工作实效,严防走过场、走形式。
五、采取相关配套措施,全面促进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一是将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与行政许可等工作相结合。对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的企业,给予优先审批新(改、扩)建项目等扶持鼓励政策。对在规定时限内标准化未达标和被撤销标准化达标等级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或经营许可证,并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二是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将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作为企业信贷、保险、投融资和评先推优等的重要参考依据。三是安全生产条件好、安全管理水平高的企业,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持续运行一年后,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可直接申请二级达标评审。四是做好与近年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衔接,对已经按照《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81号)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并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证书的企业,视同新标准的标准化三级企业管理,待有效期满后按照新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请及时将本通知传达至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各烟花爆竹企业。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于2011年10月底前将本地区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方案及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名单、乙级烟花爆竹安全评价机构名单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附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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