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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等工商贸企业粉尘爆炸事故防范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 文 号】:

【颁布日期】:2011-5-6 11:16:54

【实施日期】:2011-5-6 11:16:54

【标  题】:

    安监总管四〔201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0年以来,全国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统称冶金等工商贸企业)粉尘爆炸事故时有发生,已成为冶金等工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特别是2010年2月24日河北省秦皇岛骊骅淀粉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的玉米淀粉粉尘爆炸事故,造成20人死亡、4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773.5万元。今年以来又发生镁、铝粉尘爆炸事故各1起,共造成5人死亡、22人受伤。

  造成这些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是企业对粉尘作业危险性认识不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不到位;二是企业安全投入不足,作业现场通风、除尘、防火防爆等安全设备设施不完善;三是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力,作业人员缺乏相关的安全知识;四是部分地区对冶金等工商贸企业涉及粉尘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监督管理针对性不强,存在薄弱环节和漏洞等。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冶金等工商贸企业粉尘爆炸事故防范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冶金等工商贸企业粉尘作业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存在金属粉尘、粮食粉尘、纤维粉尘等的作业场所,在一定条件下都可能发生粉尘爆炸,造成群死群伤。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粉尘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将其作为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的重点,进一步加强对冶金等工商贸企业粉尘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研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狠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有效防范冶金等工商贸企业粉尘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二、大力推进冶金等工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各有关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冶金等工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部署,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为契机,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切实提高事故防范能力。要加大对粉尘作业危险性及有关规定的宣传力度,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和岗位达标的要求,对作业人员定期组织开展包括岗位职责、安全操作规程、粉尘防爆、应急措施等在内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要加大安全投入力度,结合企业自身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特点,配备通风、除尘、照明、检测检验、防火防爆等安全设备设施。要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等有关标准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认真组织开展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查出的隐患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三、加大冶金等工商贸企业涉及粉尘作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力度

  各地要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09〕159号)要求,组织开展对涉及粉尘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的专项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各有关企业要立即对粉尘作业项目工程设计、各项生产工艺、各个生产环节、各种生产装置以及安全生产管理等开展一次专项安全检查和安全措施效果评估,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改。

  四、加强粉尘作业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工作

  各有关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的要求,根据本单位粉尘作业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保证作业人员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并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器材,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做到快速、有效、科学、安全施救。

  五、加大安全监管和事故查处力度,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

  各地要加大对涉及粉尘作业的冶金等工商贸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加强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对已经发生的事故,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要严格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对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单位采取约谈、通报和召开现场会等方式,加大警示问责和督导整改力度,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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