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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 文 号】:

【颁布日期】:2011-2-25 15:13:22

【实施日期】:2011-2-25 15:13:22

【标  题】: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九月六日


  重庆市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实施方案

  为推动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企业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渝府发〔2010〕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0〕93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推动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部门领导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实行安全生产分级管理,强化“一岗双责”和行政问责;推动法律法规赋予企业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应当执行的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应当具备的安全条件、应当执行的行业标准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落实到位,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赋予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特别是企业在主体合法、设备设施、安全投入、机构人员、规章制度、宣传教育、安全管理、应急管理等共性部分“八个方面”和行业特殊要求(行业标准化)的责任得到有效落实。通过对企业安全评级,实施分级监管,强化激励约束,促使企业加强基础管理,做到“依法生产经营,维护员工权益,保障安全条件”,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三、工作重点

  (一)工作范围。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主要是通过对企业安全现状进行级别评估,针对不同级别的企业实施分级监管、重点督促、治理隐患、整改提升。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实际,第一轮行动重点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消防等9个行业(领域)开展,其他行业(领域)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结合实际部署推进。

  (二)级别评定。依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重庆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评估细则》(以下简称《评估细则》),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量化考评。《评估细则》采用“千分制”,由共性部分“八个方面”(主体合法、设备设施、安全投入、机构人员、规章制度、宣传教育、安全管理、应急管理)600分和行业特殊要求400分组成,作为企业安全状况等级评定的依据。《评估细则》共性部分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制定,行业特殊要求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行业实际制定。

  企业安全生产现状划分A级(优良)、B级(较好)、C级(一般)、D级(较差)四个级别,其中:

  ――A级:共性部分“八个方面”和行业特殊要求落实到位,经现场评估分值达到900分以上的。

  ――B级:共性部分“八个方面”和行业特殊要求落实到位,经现场评估分值在700分以上899分以下的。

  ――C级:共性部分“八个方面”和行业特殊要求落实不到位,经现场评估分值在699分以下,但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D级:对共性部分“八个方面”和行业特殊要求现场评估分值在599分以下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出现否决项的。

  A、B、C级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八个方面”和行业特殊要求每个大项得分必须达到60%以上,否则下降一个等次定级。

  四、实施步骤

  我市第一轮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从2010年9月开始,到2012年12月全部通过评估验收。从2013年起,组织对企业进行新一轮级别评定和考评验收。此次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和级别评定阶段(2010年9月―2011年3月)。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的宣传发动,举办各类培训班,解读《评估细则》,使级别评定人员熟练掌握评估标准和程序,使各级干部职工做到应知、应会和主动参与,为级别评估和分类整改工作奠定基础。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级别评估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统一依据《评估细则》进行。区县(自治县)企业的安全级别评估,采取“企业自评申报,乡镇(街道)初审分类,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管部门评估确认”程序进行,并以公告、文件、授牌等形式公布。

  1.自查自评:企业对照《评估细则》和日常安全管理状况进行自查自评后,报乡镇(街道)安全监管部门初审。

  2.初审分类:乡镇(街道)安全监管部门根据企业自查自评情况进行现场比对、初审,并分行业上报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界限不清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

  3.评估确认: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乡镇(街道)上报的企业级别初审情况进行现场评估确认。确认为A、D级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并由区县(自治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上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集团)的安全级别评估,始终以最低一级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得分为定级依据,按照管辖范围逐级确定。企业自查自评后,经上一级企业签署意见后送所在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分类后,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国资委进行现场比对、评估确认,并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二)分类整改阶段(2011年4月―2012年6月)。

  结合企业安全状况分级档次,对应采取分类整改措施:A级抓巩固,B级抓提升,C级限期整改,D级挂牌督办。

  1.企业级别评定后,各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应负责进行分类指导。对A级和B级企业,要抓好巩固和提升;对C级企业,要督促其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对存在问题多、整改难度大的应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诊,提出具体措施和办法,确保整改工作有效落实。整改落实情况应报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2.对D级企业,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挂牌督办,责令其全部或局部停产整顿,限期完成整改。整改结束后,由企业提出申请,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重大隐患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无望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3.企业安全级别实行动态管理。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安全检查或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业绩考核,视企业的安全生产现状和安全标准化限期达标情况,决定是否调整其安全级别,如须调整,则按规定的程序调整和确认。一是企业自评申报升降级的,由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核定升降级。二是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采取分时段、集中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方式,对A、B、C级企业日常检查督查中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安全投入不到位,隐患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到位以及有严重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予以降级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直接降为D级。规模以下企业当年发生死亡事故的、规模以上企业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者超过市政府安委会下达的控制指标的,企业有重大隐患被列为市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挂牌并且未按期完成整改的,一律确定为D级,并落实专人实施重点监管。三是在动态监管过程中,凡是被降级的企业,通过整改后申请升级的,必须先通过专业技术人员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再按照评估程序和标准重新评估后升级。四是实行A级监管连续满3年且自律管理意识较强的企业可免予定期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时可不再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给予项目核准、保险费率、企业信贷、证券融资、评先评优的支持鼓励,并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授予“安全生产诚信企业”称号。

  (三)考核验收阶段(2012年7―12月)。

  从2012年7月份开始,市政府安委会将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轮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并实现以下目标:

  1.全市企业安全级别总体上达到:A级企业占企业总数的30%以上,B级企业占企业总数的50%以上,不存在D级企业。

  2.高危行业、重点行业领域C级企业不超过20%。

  3.各地各行业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责任体系,安全基础条件明显改善,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

  五、职责分工

  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牵头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督促全市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全市各级各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抓好工作推进。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区县(自治县)和企业开展级别评估,促进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市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具体分工如下:

  市安监局负责检查、指导、督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生产经营企业的级别评估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负责检查、指导、督促煤矿企业的级别评估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市交委负责检查、指导、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客货运站场、高速公路运营企业、水上运输企业、港口企业等的级别评估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市城乡建委负责检查、指导、督促建筑施工企业的级别评估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检查、指导、督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企业的级别评估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市经济信息委负责检查、指导、督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级别评估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市商委负责检查、指导、督促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的级别评估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市公安消防局负责检查、指导、督促企业消防安全方面的级别评估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协助交通部门检查、指导、督促道路交通企业的级别评估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检查、督促暴雨、大风、雷电等气象敏感企业安全气象方面的级别评估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其他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分别负责指导督促城市公共设施、旅游、电力、铁路、民航、水利、渔业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工作。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检查、指导和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广泛宣传发动,组织教育培训,熟悉评估标准和内容。各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要检查、指导和督促企业抓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并对乡镇(街道)级别初审分类工作进行现场复核;指导企业制定安全隐患整改方案,为企业提供业务和技术服务;检查、指导和督促企业抓好隐患排查整改和安全生产级别提升工作。

  各乡镇(街道)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分类登记造册;检查、指导和督促企业推进安全标准化和自查自评;对企业安全级别自评情况进行现场比对、初审,并分类报送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跟踪检查和督促企业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各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评估细则》,逐项逐条对照,开展自查自评,对各类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切实把整改工作落到实处。各企业(集团)要加强对所属企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实施对企业的日常分级监管。

  六、管理措施

  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实施分级管理和激励奖惩。

  (一)健全数据网络。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软件系统,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全市企业基本情况档案数据库,全面掌握企业主体责任情况和管理信息,包括:

  1.各行业企业及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2.各企业关闭、变更、迁出或注销等情况;

  3.各类企业安全状态、分级以及升降级情况;

  4.分级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及其整改情况;

  5.各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或未遂事故情况;

  6.企业受行政处罚以及其他奖惩情况;

  7.对新设立的各类企业应当在3个月内建立安全状况信息档案并输入数据库。

  (二)加强监督检查。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要按照A级抓巩固、B级抓提升、C级限期整改、D级挂牌督办的要求,对企业安全生产实施分级监管。对监督检查中的重大隐患或者突出问题,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实施行政处罚,并按规定将企业列入“黑名单”管理,必要时可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新建或者迁入企业,应采取定期与属地工商管理部门沟通方式,及时进行安全现状评估分级。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要商请投资、国土资源、工商、银行、证券、保险、税务等部门加强和完善对“黑名单”企业的联合执法、惩戒和抄告制度,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依据。要将级别评估、分级监管和级别调整情况向社会公示。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在实施企业安全分级监管过程中,应定期开展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每季度将监督检查情况通报给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对A级企业的定期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对B级企业的定期检查原则上每半年不少于一次;乡镇(街道)安全监管部门对C级企业的定期检查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一次,对D级企业必须落实专人实施有针对性的重点监管。区县(自治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制订年度安全生产监察执法计划,加强对C、D级企业的重点监督检查和督促整改落实。

  (三)建立约束机制。C、D级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生产条件差,要落实专人督促整改,并引导有条件的单位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安全技术和管理咨询服务。

  ――确定为C级的,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并督促整改。

  1.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函告有关部门及企业开户银行,报区县(自治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2.有关部门暂缓或者停止其不属于提升安全技术水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改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及财政专项资金的审批;暂停其企业和个人各级评优评先资格;取消其“安康杯”、“平安企业”等评选资格。

  ――确定为D级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1.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函告有关部门及企业开户银行,报区县(自治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

  2.相关部门在行政许可、项目审批、银行信贷、保险费率、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约束。

  3.责令其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整改,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要求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取消其安全技术改造以外的所有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和评优评先资格。

  对未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的单位,取消其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评优评先资格。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把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市政府成立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并在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设立推进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细化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制定具体的标准,并确定承办处室,明确专人负责,推进行动有序开展。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区县(自治县)应当建立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工作机构,健全安全监管网络,乡镇(街道)要明确专人负责行动推进工作,有条件的可在村(居)设立安全信息员,协助收集信息并及时上报。全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管人员业务培训。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村(居)可聘请专业人员负责指导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市政府安委会要做好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分析、部署行动开展。

  (三)严格落实责任。将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情况列入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内容。把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与分级监管、安全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安全业绩考核、安全标准化、隐患治理、专项整治、安全投入等有机结合,严格工作标准,抓好典型示范,加强督促检查。既要防止搞形式、走过场,又不得借机随意设卡、刁难企业。对因组织领导不力,导致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事故多发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加强联系配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行业部门具体实施、有关部门联合行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原则,行业主管部门是推动行动开展的主要力量,要做到依法履职尽责,认真组织本行业企业开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确保取得实效。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每季度要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分析问题不足,研究措施办法,不断推动工作深入开展。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确定为C、D级的企业,在行政许可、项目审批、保险费率、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约束。

  (五)搞好典型宣传。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站及其他新媒体的宣传舆论导向作用,搞好宣传发动,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新闻媒体要安排栏目、版面,刊播活动新闻,宣传典型经验,曝光违法违纪行为。对于被确定为D级的企业,要在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布。要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组织现场观摩和学习交流活动。各区县(自治县)每季度、每阶段末要将开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行动工作情况和数据资料报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并同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分行业工作进展情况。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将行动情况分季度、分阶段报告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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