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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10]

【颁布单位】: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发 文 号】:安委办〔2010〕9号

【颁布日期】:2010-4-19

【实施日期】:2010-4-19

【标  题】:关于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汛期将至,为认真贯彻落实近期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要求,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认真吸取近几年由于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沉痛教训,充分认识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超前防范,未雨绸缪,努力提高防灾减灾能力。要切实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早谋划、早准备、早行动、早预防。要结合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对本地区本单位可能由洪水、台风、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明确重点防范领域和区域、单位,制定有效防范应对方案和措施。要认真总结近几年本地区本单位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类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切实做好汛前和汛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紧密结合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0〕1号)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汛前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对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消除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井工矿山企业要将防范暴雨、洪水灾害作为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查清矿区及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和渗漏情况,查清本矿和相邻矿山附近的废弃矿井及老窑积水情况;露天矿山企业要检查排水系统、截水沟、边坡稳定性等情况;尾矿库要检查排洪设施、干滩长度、安全超高和坝体稳定性;电站水库要检查地质条件和水文变化情况;建筑施工企业要重点检查施工临时宿营区安全、现场排水、边坡基坑支护、脚手架工程、施工用电等情况;海上作业要检查台风、暴雨技术防范和避险措施的建立情况;其它地区、单位都要结合实际,搞好检排查工作。安全检查要建立档案,做到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责任、时限、经费和预案“五落实”,尤其要做到能整改的立即整改,能除险加固的立即除险加固,一时难以整改或施工的要加强防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将排查治理情况逐级上报。

  三、切实增强汛期生产安全事故防范能力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对重点防范部门和企业有关人员全面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意识,熟悉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特点,掌握防控措施。要督促各类企业结合安全隐患治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增强企业预防事故的能力。要结合防范工作重点和安全风险评估,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修订和补充制定重点行业企业和重点工作岗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通过应急预案审查、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预案的实用性,确保应急预案有效管用。要指导企业利用现代监控技术,对重点防范部位和重大事故隐患实行重点监控,随时掌握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处置。

  四、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应急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加强汛期安全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工作机制的通知》(安监总应急〔2009〕105号)要求,与有关部门和重点行业企业建立工作联系,完善预警工作机制,及时将预警信息传递到有关地区和企业,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应对工作。要针对本地区气象变化情况,通知相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准备,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力有效处置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险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有企业都要加强与当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协调配合和联系,结合企业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灾害,认真做好各项防范应对工作。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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