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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西藏特殊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 文 号】:藏人发[2007]36号

【颁布日期】:2010-3-29

【实施日期】:2010-3-29

【标  题】:关于调整西藏特殊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人事局,财政局,区直各单位政工人事部门,西藏驻格尔木办事处政工人事处: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西藏特殊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号)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调整西藏特殊津贴标准,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这次调整西藏特殊津贴的范围,仅限于在我区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在职职工(含援藏干部和合同制工人)。

  二、标准

  (一)根据2.5倍工资政策,基本工资增量1.5倍部分450元,按基本工资乘所在工资类区的百分比计发。二、三、四类区计发比例分百分之140、百分之170、百分之200。

  (二)根据2.5倍工资政策,按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增加的部分和按全国正在规范的津贴补贴增加的部分445元,按下表标准计发。

二类区

三类区

四类区

行政管理人员

正省及以上

1150

行政管理人员

副省级

1030

1288

行政管理人员

正厅级

880

1100

行政管理人员

副厅级

780

878

975

行政管理人员

正县级

670

754

838

行政管理人员

副县级

620

698

775

行政管理人员

正科级

520

585

650

行政管理人员

副科级

500

563

625

行政管理人员

科员、办事员

440

495

550

专业技术人员

教授及相当职务

830

934

1038

专业技术人员

副教授及相当职务

710

799

888

专业技术人员

讲师及相当职务

560

630

700

专业技术人员

初级

440

495

550

工人

工人

440

495

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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