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发 文 号】:安委办明电〔2010〕5号
【颁布日期】:2010-1-15
【实施日期】:2010-1-15
【标 题】: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安委办明电〔2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近日,陕西、安徽接连发生两起较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共造成13人死亡、10人受伤,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国和各地进一步强化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落实责任制,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现就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清醒认识当前严峻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切实增强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2010年春节将至,已进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由于烟花爆竹市场需求旺盛,烟花爆竹企业生产任务饱满,容易发生“三超一改”(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改变工房用途)问题,极易引发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受利益驱使非法组织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更易引发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造成群死群伤。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切实做好烟花爆竹安全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责任,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高度重视,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彻底扭转烟花爆竹事故多发的被动局面,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平安、祥和的新春佳节。
二、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环节的安全监管,督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切实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各地区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222号)和2009年12月2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召开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专题视频会议要求,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全面检查,发现存在“三超一改”、重大安全隐患等问题的,要立即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不能按期整改的,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现违法转包、分包的,要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要加强对责令停产整顿企业的跟踪监督检查,严防企业在停产整顿期间擅自组织生产。要坚决杜绝企业超能力生产和突击生产。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产品仓库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超量储存问题。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环节安全的监督检查,杜绝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储设施和零售点超量储存、超范围储存。严禁将收缴的非法产品、伪劣产品与合法产品混存。严格烟花爆竹专柜销售,严禁集贸市场连片经营,严厉查处超许可范围经营、经营非法产品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2009〕177号)要求,继续加大烟花爆竹药物抽检工作力度,严厉查处违规使用氯酸钾问题。
三、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和燃放安全监管
各地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和燃放安全监管职责,按照公安部《关于近期一些地方接连发生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情况通报》(公传发〔2009〕447号)的要求,严密防范、严厉打击非法、违规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活动。要依法严格审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申请,及时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信息通报启运地公安机关,启运地公安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和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查烟花爆竹运输车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道路通行秩序。
各地要在春节前,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集中宣传烟花爆竹管理法规、技术标准和燃放常识,教育和引导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依法、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及时确定本地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并向社会公告。各地公安机关要依法严格审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督促主办单位、燃放单位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严防发生群死群伤安全事故。对未经许可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及违反禁放限放规定的燃放行为,要及时制止,并依法给予处罚,教育群众,维护正常的燃放秩序。
四、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坚决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活动
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安委〔2006〕3号)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要重点落实县、乡两级政府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责任,发挥村民委员会的监督作用。烟花爆竹传统产区和非法生产经营问题突出地区,要开展全面排查,配备必要的探测仪器,严密监控重点村、重点户和重点人,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请将本通知迅速传达至地方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安、工商、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有关单位。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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