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发 文 号】:安委办〔2009〕24号
【颁布日期】:2009-12-7
【实施日期】:2009-12-7
【标 题】: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广东河源“11;29”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09年11月29日14时45分,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青州镇参加喜宴的村民,包租河源市连平县五洲汽车运输公司一辆车牌号为粤PU0001的大客车(核载22人,实载33人),从连平县忠信镇返回途中,行至青州镇山塘村路段时,车辆失控驶出道路右侧,坠入约50米深的山沟,造成10人死亡、21人受伤(其中5人重伤)。
经初步调查,粤PU0001大客车非法超载,驾驶人吴湛江酒后驾车,在连续下坡转弯时操作不当,是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事故初步暴露出的管理问题有:粤PU0001大客车非法严重超载,超载50%;超出许可运营线路范围,非法跨区域运营,且驶入禁止客车通行路段;驾驶人无客运从业资质,无大型客车驾驶资质,长期非法驾驶大型客车。事故暴露出连平县五洲汽车运输公司管理混乱,安全生产责任严重不落实,仅收取管理费,对车辆运营、车主聘用驾驶人情况不清楚、不掌握,安全管理缺失。造成事故的详细管理原因,广东省事故调查组正在深入调查中。
近期,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特别是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连续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安全,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切实落实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及有关规章的规定,严把道路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对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予许可。对于已经颁发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运输企业的监管,重点检查客运企业车辆技术检测、驾驶人管理与教育、车辆按规定线路运营等制度落实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企业限期进行整改或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照。
二、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从严查处超载等严重违法行为
各地公安部门要加大路面巡查力度,对客货运车辆超速、超载、驾驶员酒后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并及时通报给同级交通运输部门及驾驶员所属运输企业。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运输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对驾驶员和车辆的管理,对非法雇佣驾驶员、非法跨区域经营的,要立即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道路运输驾驶人诚信考核制度,将遵守交通法规、安全生产等情况作为主要记分考核依据,对于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严重违反交通法规,考核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要撤销其从业资格。
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充分利用具有GPS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仪等技术,建立道路客运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加强对企业车辆的动态监管,避免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非法上下客和非法跨区域经营等行为。
三、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要求,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进一步加大对道路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力度。重点要加强对急弯陡坡、连续弯坡和长距离下坡、临水临崖等路段道路安全防护设施、标志标线的设置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于禁止通行客车的村道、乡道,要研究切实可行的防控措施,防止客车进入,避免发生群死群伤事故。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不力的,要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导致发生恶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进一步加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力度,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各地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成立由安全监管、公安、交通、监察和工会等部门(单位)参加的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的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分清事故责任,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事故运输企业、相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相应的事故调查结案备案制度。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结案后,要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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